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指导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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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指导剖析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均台也叫夏台。

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开明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6、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8、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9、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予自己的儿子。

10、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予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11、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且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2、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是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

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1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从,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4、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地上围成圆形的墙而得名。

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15、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16、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17、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8、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提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19、义刑义杀: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把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0、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刑势而定,要视社会治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21、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2、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23、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24、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25、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6、七去:

又能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

27、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8、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商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29、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0、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

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教化的职责。

31、《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2、《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33、遗训:

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34、殷彝:

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35、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

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作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36、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

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37、小宗五世则迁:

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镇江祀四世内的商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38、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39、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意即7岁以下,8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人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40、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上衣)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41、子产:

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他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42、邓析:

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43、著刑书于鼎:

铸刑书于鼎是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44、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45、李悝: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供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46、《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47、商鞅: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48、仆区法: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

“仆区”隐匿之谓,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49、茆门法:

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

茆门即宫门,此法是关于宫廷保卫的法律。

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50、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

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5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未能的措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的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叔向写信给子产,说: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并发出感慨:

“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孔子说: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

还说: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从。

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能够为所欲为。

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而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52、战国时期立未能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3、《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4、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未能的重点是废除奴隶的土地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55、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

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56、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

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57、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未能、文化教育等。

58、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59、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

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子选手,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60、五善五失: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

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

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

61、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能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2、枭首:

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

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63、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64、城旦、舂:

城量、舂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65、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

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66、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

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

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67、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68、赀:

赀是秦朝的一种财产刑。

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69、以古非今罪:

以古非今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70、妄言罪: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71、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谅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72、盗徒封罪:

盗徒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种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注意:

“耐”在秦朝是一种刑罚,即剔除胡须和鬓角。

73、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74、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秦律《法律答问》记载: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75、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秦律《法律答问》记载:

“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76、爰书: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77、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未能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

“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是看守家属。

78、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79、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80、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

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载,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疏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81、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

在秦朝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82、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生生世世,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83、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副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弟。

距离远的县,在8月份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84、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未能,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

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2)关于产品质量。

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

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

再次,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据劳动工程、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85、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产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律不许使用。

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

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

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86、君权神授: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

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87、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88、《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89、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90、比:

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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