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524249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的职责、权限及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等;执法人员的姓名、科室、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依据。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裁量标准;

(三)执法权限。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市场监管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

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县市场监管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开公示载体

第九条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

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

在注册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

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

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条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网站等途径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3)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落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3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4条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影机、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5条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

第6条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2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八条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

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十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检查建议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检查建议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录音录像,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3章记录的主体

第14条县市场监管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15条实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16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4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17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并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交给专门人员保存。

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18条县市场监管局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保存,各执法单位拟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影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第19条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三条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查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县市场监管机关的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和维护记录设备,并进行定期保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七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八条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科按照《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及时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快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单位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等涉及社会稳定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

(七)需要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八)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

(九)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单位的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有超过追责期限情形;

(六)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和裁量基准不适当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八)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九)对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承办机构对法制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科审核后,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科的审核人员以及批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