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硕士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法理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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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法理学

法理学(75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p207

1.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

3.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趋于消亡。

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p208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第一层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二层本质,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法与其他社会内容(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传统,习惯等)相互作用。

四、法的基本特征p210

1.规范性:

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权利义务一致性: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五、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

1.经济因素:

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其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共同约束规则成为习惯,继而成为法律。

2.政治因素:

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成为产生法的政治根源。

3.其他因素:

社会公共事务的升级,人文、地理因素、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

3.由与道德规范、总价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六、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p212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维护”主要体现在公法上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产阶级的三概念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进步而不彻底,受其阶级利益的局限。

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联系★

联系:

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微观差别:

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

宏观差别:

渊源不同(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地位不同);

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典的编纂不同(系统的法典形式;单行的法律法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中心的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以法官作为消极中立之裁判者的当事人主义,注重与既有判例的比较)

八、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九、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p215

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预测(交互的行为);教育(一般人的行为);强制(违法行为)

十、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p216

维护阶级统治(整体长远利益):

1.用法律确认和维护经济基础;维护政治统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意识形态。

2.保留缓解阶级矛盾的对被统治阶级的有利条款。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热泪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两种作用存在明显的区别。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主要体现法的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

恩格斯:

“政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他执行了他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十一、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保障构建和谐社会:

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守法(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依法办事),法律监督(各环节监督)。

法律规范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十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P217

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法不是万的。

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十三、法律制定的定义、特征★p221

法律制定: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十四、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其实行的原因★

我国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特点,确立“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原因: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而非联邦制,立法权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立法权必须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社会实际问题复杂,立法应适应民族自治需要,以适应各地不同情况;

4.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

5.总之,由各种因素决定,适应国情和客观实际需要。

十五、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科学性原则:

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十六、法律制定的程序

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广义、狭义。

草案提出→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

十七、法律的对人、空间、时间的效力p223

十八、法律体系的概念、组成★

即一国的部门法体系:

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废止或未生效的法律。

十九、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之间是协调的;

2.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内容各有区别;

3.各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确定,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二十、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客观原则(实际出发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

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主次原则(重点论原则)

二十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构成★p227

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经济上层建筑之一,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

构成: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二十二、法律规则的定义、特征★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法律。

1.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使用统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由此不同于个别性调整措施;

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由此区别于口号或建议;

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由此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是最基本特征;

4.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具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二十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二十四、法律原则的定义、作用★p230

定义: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2.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二十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230

在内容上:

规则的规定是具体的,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在适用范围上:

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宽于规则;

在适用方式上:

规则“全有或全无”应用于个案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在作用上的:

规则比原则更具显示性特征,是法律硬度的根本;原则是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协调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规则的不足与局限。

二十六、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功能

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表达功能:

法律概念间的连接是法律得以表达;

2.认识功能:

借助法律概念,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明确化、专业化)

二十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内地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国际跳跃和国际惯例。

二十八、法律实施的概念、意义★p234

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从文字法律变成实践法律,从抽象行为模式变成人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意义:

法律实施是法律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二十九、法律实现的概念、意义、影响因素★

概念:

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

意义:

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影响因素:

国家的阶级本质,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三十、执法的概念、特点★

广义执法、狭义执法

特点:

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的广泛性,还具有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等。

三十一、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三十二、司法的概念、特点p236

概念:

又称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

三十三、司法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十四、守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广义守法:

法的实施;狭义守法:

主体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

构成要素:

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三十五、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

广义监督、狭义监督

意义: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十六、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三十七、法律解释的概念、特点★p239

概念:

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特点:

1.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三十八、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所以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存在差别,继而对法律产生不同理解,所以需要权威性的法律解释进行统一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于立法缺憾,血药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三十九、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四十、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判解释、最高检检查解释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解释。

四十一、法律推理的概念、特征、方式★p242

概念:

以法律与事实两个意志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

1.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5.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推理方式:

形式推理(分析推理):

演绎推理(三段论);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是指推理(辩证推理):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作为推理前提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命题。

四十二、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概念: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1.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2.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十三、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与客观性★p243

意志性: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

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

客观性:

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其要求;法律关系还受除经济关系外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四十四、职权、权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1.先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次;

2.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只能是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权利可让与、放弃、转让,而职权不可;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是间接的,以权力为中介实现。

四十五、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p246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具体内容:

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四十六、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分类★

概念:

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特征:

(法律)规范性事实;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分类:

1.法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绝对事件:

自然原因引起,如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3.相对事件:

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一旦做出,也是一种事实。

四十七、法律责任概念、类型★

概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四十八、法律责任的构成★p248

其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

概括为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四十九、归责的概念、原则★

亦称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责任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规则的原则:

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立法,利益方面指导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五十、免责的概念、条件★

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条件主要包括: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主免责等

五十一、法律制裁的概念、类型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的措施。

分为: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五十二、法治的内涵、意义p250

法治:

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相对于人治而言;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五十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内涵;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制的内容,强调法律权威、法律的特性,以及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法制侧重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公权力和保障民主;法制先于法治出现,是服务于政治的统治工具。

五十四、法治与人治的区别p251

1.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应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五十五、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1.法治支持民主:

法治是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

2.民主兼容法治:

民主理念要在国家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3.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者存在区别又相辅相成。

五十六、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或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离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可能变质;离开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就可能失去保障而偏离方向。

五十七、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五十八、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五十九、法治国家的标志★p254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机制;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秩序

六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p255

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法治的实现就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

2.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理性文化是法治国家的观念基础,而理性文化普及和弘扬的前提是国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六十一、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p258

1.法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这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品性所决定的;

2.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就越多,法的制定就越完善,法的实施就越实际和广泛

六十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特征★p255

概念: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特征:

1.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2.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真正的开放性和实证性

六十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p255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2.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六十四、依法治国的概念、必要性、意义★p256

概念: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

1.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2.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县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

3.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4.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5.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意义: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

六十五、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p257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4.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六十六、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p257

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经济基础对法律起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性质;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发展变化;

2.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的作用。

六十七、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而生产力则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

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六十八、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p258

1.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即竞争的规则;

4.市场经济需要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实现和保障;

5.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制,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惯例等。

6.法律在宏观调控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

六十九、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p258

二者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点决定二者关系:

1.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七十、法律意识的概念、特点

概念: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1.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所涉及的对象是法律现象,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令性;

2.在法律文化观念中,法律意识居于核心地位。

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

七十一、法律意识的作用★p260

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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