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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问:

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

按《计价规范》2.0.6条。

 

 

2、问:

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

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

 

 

3、问:

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宣传贯彻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

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问:

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

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

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问: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

请问:

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

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

例:

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

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

(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

)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

按合同约定。

 

 

6、问:

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

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

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

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问:

什么是规费?

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问:

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

需要补充表格的,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9、问:

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10、问:

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

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分?

答:

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问:

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

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

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2、问:

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

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

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3、问:

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繁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

第几项的内容)?

答:

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4、问:

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为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还是

(2)措施项目清单?

答:

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15、问:

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

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

按合同约定处理。

 

 

16、问:

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

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

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

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17、问:

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

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平方米工程量。

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平方米(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

不可以。

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18、问:

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

《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19、问:

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

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

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

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0、问:

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

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

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21、问:

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

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22、问:

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

(1)按合同约定。

(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23、问:

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固定总价法。

请问合同价如何定?

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

 

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

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24、问:

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5、问:

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1)固定价;

(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

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26、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

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

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

按合同约定处理。

 

 

27、问:

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

清单计价能取代预算吗?

答:

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

《计价规范》1.0.3条规定的范围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除此之外,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自行决定。

 

 

28、问:

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

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29、问:

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

例:

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毫米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

“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30、问:

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

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31、问:

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

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2、问:

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3、问:

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

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

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

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34、问:

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

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5、问: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6、问: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

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37、问:

预留金由谁编制?

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

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

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38、问:

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

是。

 

 

39、问:

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

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

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40、问:

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特征):

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米,轴线尺寸5.4米×3.6米,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

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

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41、问:

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

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

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42、问:

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

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43、问:

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

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入综合单价。

 

 

44、问:

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

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45、问:

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

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46、问:

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

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该怎么办?

答:

(1)应该分开列项。

(2)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47、问:

措施费中有脚手架。

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内吗?

答:

《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48、问:

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

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关于附录A:

 

 

1、问:

所有的综合单价是否均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构成?

(例如:

根据经验,红榉木包门套600元/樘,全包价,是否需分析人、材、机?

答:

任何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都应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构成。

一些不发生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不列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

凭经验所列出的综合单价,如招标人要求对该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投标人也应按要求进行分析。

 

 

2、问:

“计价规范”第30页010102002~003工作内容中:

3、“解小”怎样理解?

请予以解释。

答:

“解小”是指石方爆破工程中,设计对爆破后的石块有最大粒径的规定,对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粒径的石块,或不便于装车运输的石块,进行再爆破称“解小”或称“二次爆破”。

 

 

3、问:

混凝土桩工程内容中的成孔与土石方工程中第五条所说的人工挖孔桩是不是一回事,两者有没有矛盾?

答:

以不重列为原则。

如将人工挖孔列入“混凝土灌注桩”项目内,则不再列“挖基础土方”。

如属两个结算单位施工,也可以分列。

 

 

4、问:

措施项目清单是工程中的非实体性项目,是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采取的措施。

而在附录A.2中又有旋喷桩、锚杆支护等项目出现,我们认为是否应将建筑工程中所有起护坡作用的桩、地基与边坡处理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所有起承重作用的桩、地下连续墙列入分部分项清单中。

答:

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实体的,必然在设计中有具体设计内容。

如:

坡地建筑采用的抗滑桩、挡土墙、土钉支护、锚杆支护等。

属于施工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无具体设计内容,招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不列项(也无法列项),而是由投标人作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反映在投标人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内。

如:

深基础土石方开挖,设计文件中可能提示你要采用支护结构,但到底用什么支护结构,是打预制混凝土桩、钢板桩、人工挖孔桩、地下连续墙,是否作水平支撑等,由投标人作具体的施工方案来确定,其报价反映在措施项目费内。

 

 

5、问:

地下连续墙工程量清单按设计长度乘厚度以体积计算。

地下连续墙导槽如何计算?

答:

地下连续墙的导槽,由投标人考虑在地下连续墙综合单价内。

 

6、问:

如何理解石梯膀?

答:

石梯膀详细如图所示。

 

 

 

 

7、问:

垫层捆绑在基础内,设计变更会使垫层种类、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或减少,而出现无法使用投标单位或使用单价不合理。

如某工程砖基础、三七灰土垫层。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土质原因垫层300厚改为500厚;第二种情况,是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1米,而垫层厚度不同。

这两种情况均无法使用原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单价,如何处理?

答:

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

一、事先可以预见的可在“零星工作项目费”内将垫层和基础分别列项请投标人报价;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或按投标报价中近似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协商调整;三、可利用第五级编码分项列。

 

 

8、问:

钢筋计算是否应计算搭接长度和制作、绑扎损耗?

答:

钢筋的搭接、弯钩等的长度,招标人均应按设计规定计算在钢筋工程数量内,钢筋的制作、安装、运输损耗由投标人考虑在报价内。

 

 

9、问:

钢筋工程计算中,马凳是否含在清单工程量中?

答:

《计价规范》附录A.4.18第19条:

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

 

 

10、问:

规范中所有门窗项目的工程内容中都已包含油漆,而在B.5为何又出现门窗油漆项目?

答:

在《计价规范》附录A中油漆工程是同门窗工程同时发包的,而《计价规范》附录B中是单独发包的油漆工程。

 

 

 

 

11、问:

附录A中墙、地面防水、防潮有单独的清单编码。

而附录B中的整体面层和块料面层的工程内容中均包含防水层铺设,做为墙、地面防水、防潮是应该按附录A单独列项,还是应包含在附录B的综合单价中?

答:

在《计价规范》附录A中,防水、防潮工程是同墙、地面工程同时发包的,而《计价规范》附录B中,是单独发包的防水、防潮工程。

 

 

12、“平整场地”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首层面积”如何定义?

阳台如何计算面积?

答:

“首层面积”应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

落地阳台计算全面积;悬挑阳台不计算面积。

设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井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也应计入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地上无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场按地下停车场外墙外边线外围面积计算,包括出入口、通风竖井和采光井计算平整场地的面积。

 

 

13、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是否将施工方法列出来?

例如土石方开挖,是否列开挖方式?

答: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列施工方法(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投标人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方法进行投标报价。

土石方开挖,招标人确定工程数量即可。

开挖方式,应由投标人做出的施工方案来确定,投标人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法投标报价。

如招标文件对土石方开挖有特殊要求,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规定施工方法。

 

 

14、问:

垫层捆绑在基础内,设计变更或地质情况变化时,容易引起垫层量或基础量的变化,如何处理?

答:

先对基础的综合单价分垫层和基础进行分析,再根据垫层或基础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15、问:

附录A中,表A.3.2砖砌体中(规范P37)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

嵌入墙内的板头不扣除;内墙墙高:

有梁板隔层者至楼板顶,也就是说内墙墙高不是净高,与过去计算规则不同,请对内墙墙高给予明确。

答:

内墙墙高在“计价规范”砌筑工程表A.3.2砖砌体、表A.3.4砌块砌体中有明确规定:

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毫米;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16、问:

编制钢筋清单项目时,是否要求将不同种类和规格的钢筋分开列项?

答:

招标人在编制钢筋清单项目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将不同种类、规格的钢筋分别编码列项;也可分Φ10及以内和Φ10以上编码列项。

 

 

17、问:

编制混凝土清单子目时,除应按项目特征的不同分别列项外,不同楼层标高的混凝土量是否要分开列项?

答:

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清单编制人决定。

如不同楼层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差异较大,则应分别列项。

 

 

18、问:

工程量清单的最后三位编码对不同的工程中对应的清单子目可否不一样?

如基础梁0105030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工程一:

010*********

基础梁

C30

010*********

基础梁

C20

工程二:

010*********

基础梁

C25

010*********

基础梁

C20

答:

可以。

工程量清单的最后三位编码由清单的编制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计价规范》规定第一至第四级编码全国统一设置,第五级编码(十、十一、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本着这个原则且每项均由001开始编制即可。

 

 

19、问:

商品混凝土的混凝土输送泵是列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内,还是列在措施项目清单内?

答:

混凝土输送泵由施工单位提供,应将泵送费列入措施项目费内;混凝土输送泵由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并包括在商品混凝土价格内,其泵送费列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内。

 

 

20、问:

预制砼构件的模板费是否列入措施项目费?

答:

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不再将价格中的模板费列入措施项目费;非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就位预制构件的模板费,应列入措施项目费。

 

 

 

 

 

 

 

关于附录B:

 

 

1、问:

如间壁墙在做地面前已完成,地面工程量是否应扣除?

答:

不扣除。

 

2、问:

装饰工程中“门窗套”、“门窗贴脸”“筒子板”如何区别、定义?

答:

如图所示。

 

 

3、问:

请明确博风板、大刀头的含义?

答:

博风板是悬山或歇山屋顶两山沿屋顶斜坡钉在桁头之板,大刀头是博风板头的一种,形似大刀。

(如图)

 

 

 

 

 

 

关于附录C:

 

 

1、问:

与通风工程类似的环保工程,如:

吸音、隔音墙、风机吸音罩等,其材质有镀锌板、铝板、不锈钢板、塑料板、石膏板的是否能按通风工程计算规则来计算?

答:

环保工程不能按通风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风机吸音罩制作属于通风工程的罩类制作,但罩类制作项目中没有带内吸音材料的子母,此类情况可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

 

 

2、问:

在管路安装中,在图纸不变更的情况下,清单计价的工程量与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又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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