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同一笔业务国地税同时要求征税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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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同一笔业务国地税同时要求征税如何处理

2.5:

同一笔业务,国地税同时要求征税如何处理

所有单位都要交地税。

部分单位缴国税。

国地税之间主要表现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和营改增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划分问题。

2.5.1、关于国地税企业所得税之争

如果一个企业,国税与地税都要求管理企业所得税,并且采取停供发票等措施,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需要经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出面协调,可可能解决。

2.5.1.1、问:

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答:

(国税发〔2008〕120号),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2.5.1.2、问:

从事计算机软硬件销售,技术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等;

在国税局领取了普通增值税;

地税局领取了服务业发票,国地税双方都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解决?

答: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因此,如果公司以增值税为主营业务,应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能确定主营业务,可以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确定主营业务。

2.5.2、关于国地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之争。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是: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中容易引起国地税争议的业务,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可以按以下理解掌握: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律师事务所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纳入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人力资源管理仅限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不包括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5、主营业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但有试点应税服务的企业,应仅就试点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主营业务仍缴纳营业税。

6、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如果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该业务,则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3、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

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7、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单纯的污水排放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8、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其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已经属于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抵扣其2011年取得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耗用的货物和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不得抵扣该年用于纳入试点范围项目的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

19、外地注册企业如果在试点市办理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则属于本市的固定业户,应按照规定纳入试点范围;如果未在试点市办理税务登记,则该户为外地的固定业户,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自然人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0、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1、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

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2、非贸出证中,如果出现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作进项抵扣,同时被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索要通用缴款书原件,可继续沿用现行非贸程序相关操作,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作进项抵扣凭证,对境外企业开具相关完税证明。

23、代理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4、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25、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26、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7、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

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8、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9、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0、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1、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2、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

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33、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

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34、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35、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36、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37、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8、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39、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40、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4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境外支付的价款,适用《试点事项规定》关于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2、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4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且一般纳税人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4、“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指租赁合同的正式签约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

45、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46、汽车租赁业务,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7、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48、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49、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50、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或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如果符合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51、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52、跨年度开票问题

部分业务的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

如果某项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1年,纳税人已经在2011年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

但由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在2012年,2011年纳税人未开具发票。

2012年,该应税服务确认会计收入时仍然开具营业税普通发票,申报事项另行明确。

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但在2011年确认会计收入时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

2012年需要开票时,对于2011年预缴部分,按原缴纳营业税额退税;2012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

53、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54、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55、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56、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57、提供仓储服务,其金属储油罐和非金属储油罐的进项抵扣问题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58、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59、试点地区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纳入试点应税范围。

60、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61、营业额或销售额以外币结算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营业税规定和试点后的增值税规定是一致的)。

62、纳税人2011年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63、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现行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64、关于融资租赁

(1)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业务应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新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设备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地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应按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扣除营业税规定的扣除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业务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100%。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为融资租赁业务已缴增值税。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各项目累计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价税合计数)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相应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后的余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65、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在试点日以前开具的符合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且在试点日前未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可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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