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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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工作协调,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阶段的技术工作,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四条中国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团体标准管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
(一)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二)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整理、审核、汇总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
团体标准管理部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部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批。
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阅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
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个月。
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
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资料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9人的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的成员和审查形式的安排等事项应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
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
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
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
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五章标准报批
第十九条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批准前的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六章标准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布。
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
T/CFPA–XXX-XXXX
第七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归口管理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
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
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于每年初下达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标准复审后,由承担复审的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复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复审报告;
(二)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三)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技术委员会审核后,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制并分发。
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可选项)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编号
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有
□无
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号
采标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编号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标准起草参加单位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如有,阐述标准项目与之对比情况,以及对采标问题的考虑;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阐述标准项目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4.明确指出标准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注: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B代表省略起草阶段,C代表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具体要求详见《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附表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位:
承办人及电话:
序号
标准条款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或人员
处理意见
备注
说明:
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2.回函的单位数:
个。
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3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单总数
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意见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审查专家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盖章)
填写说明:
①表决意见在选定的框后划"√",选划两个以上或没有选划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算为有效的函审单数);
②没有回函者,按赞成票计;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4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统计
发出函审单总数
共 个
赞成
共 个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共 个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共个,其中标准编制组采纳建议或意见后改为赞成个,不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不赞成为个。
弃权
共 个
不赞成
共 个
没有回函
共 个
函审结论:
组织函审单位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话
工作机构签字
年 月 日
电话
标准部审批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5团体标准报批表
标准名称(中文)
标准名称(英文)
ICS分类号
计划起止时间
项目编号
制订或修订
□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归口工作机构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名称
“采标”程度
□IDT□MOD□NEQ□无
采标号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标准起草参加单位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及份数:
送审稿审查方式及基本情况说明: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公章)
归口工作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公章)
标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公章)
附表6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归口工作组
复审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复审简况及内容:
归口工作组意见:
□继续有效□修订□修改单□废止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附表7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报送单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复审结论
建议修订年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