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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础知识

第一章总论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于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一)审计定义的相关问题

1.审计的主体

审计的主体是审计人,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统称为专职机构和人员。

只有专职机构和人员所从事的审查活动才称为审计。

2.审计的客体

审计的客体是被审计人,包括各级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

3.审计的对象

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4.审计的依据

从事审计活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审计法、财政法规、经济法规、审计法规及其他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5.审计的目标

审计的总目标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

审计的预期目标是审查、确认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对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的监督、评价和鉴证。

7.审计的目的

审计的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调控。

8.审计的性质

审计的性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三方关系人

审计关系人是指构成一项审计活动的相互有责任关系的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或授权)人。

审计人对审计委托(或授权)人负责,验证、审查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

况,并提出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被审计人对审计委托(或授权)人负有受托经济责任,并由审计人对其受托经

济责任进行审计。

审计委托(或授权)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当其财产委托(或受托)被审计

人去经营管理时,为了维护其利益,就要委托(或授权)审计人对被审计人受

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加以审计监督。

(三)审计的基本特征

审计的三个基本特征为:

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

其中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包括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经济独立。

二、审计的对象和目的

(一)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指审计的客体,即审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审计客体特指为: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团体;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联营企业等;在接受委托的条件下,被指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等。

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三项:

一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是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作为提供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其有关经营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三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计的目的

审计目的是指审计工作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我国审计的目的:

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审计的基本职能有:

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

1.经济监督经济监督是存在于各种审计形式之中的一种固有职能,也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是对社会再生过程中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记录和财务事项进行监督。

民间审计的经济监督是代审计委托者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2.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预测、

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

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使其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评价应该力求准确、实事求是。

3.经济鉴证经济鉴证是指通过审查鉴证,确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有

关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合理,是否可以信赖,并作出书

面证明。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突出表现在民间审计中。

审计基本职能之间的联系:

经济监督是基础,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是经济监督

的演进和发展。

三、审计的作用

(一)审计的制约性作用

表现在:

审计可以揭露损失浪费;可以揭露贪污舞弊,可以揭露失职渎职,可以加强廉政建设。

(二)审计的促进性作用

表现在:

督促受托经济责任的正确确定和切实履行;督促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经济利益的正确处理;督促经济效益的充分实现和社会效益的正当保障;督促经营管理的完善;督促加强宏观调控。

 

第二章审计的分类与方法

一、审计的分类

(一)审计的基本分类

国家审计:

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

是指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机构或审

1.按审计主体分类人员依照所在部门和行政最高负责人的指令所

实施的审计。

部门和单位审计必须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

民间审计:

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组织受委托人委托所实施的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

是指对被审单位财政或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

2.按审计的内容财经法纪审计:

是指被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

和目的的划分法纪情况所进行的专案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

是指被审单位经营成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等所

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

业务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3.按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

是指有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

被审单位的关系机关、部门审计机构或民间审计组织所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

由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实施的审计

(二)审计的其他分类

1.按审计范围分类:

全部审计、局部审计、专项审计

2.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

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3.按审计执行地点分类:

就地审计、送达审计

4.按审计动机分类:

强制审计、任意审计

5.按审计是否通知被审单位分类:

预告审计、突击审计

 

二、审计的方法

审计的方法是指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的的手段。

完整的审计方法体系,包括审计的基本方法和技术方法。

审计的技术方法包括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1)顺序检查法顺查法

逆查法

1.审查

书面详查法:

适用于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核算工

资料作质量较差的审计项目,以及经济业务

的方法简单、会计资料较少的审计项目。

(2)范围检查法抽查法:

适用于审计样本数目繁多的审计目

审阅法:

主要审查以下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记

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在采用审阅法时要注意审查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

(3)资料检查法核对法:

主要进行证证核对、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单核对、帐表核对,表表核对。

审阅法要和核对法结合使用。

查询法:

包括询问法和函证法。

函证法有两种

类型,即肯定式函证法和否定式函证法。

分析法:

是指通过对审计事项的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评价,以便发现其中有无问题或异常

情况,为进一步审计提供线索的一种审计方法。

盘存法直接盘存法:

是指由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盘点实物,以确定其实有数额的方法。

间接盘存法:

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观察盘点,借以确定实物实有数额的方法。

调节法:

主要应用于证实财产物资帐实是否相符,证实相关数据是否趋于一致。

2.证实观察法:

是指审计人员亲临审计现场对被审单位的经济管理

客观及业务活动进行实地观察,借以查明被审事项的事事物实真相的一种审计方法。

它适用于观察内部控制制

的方法:

度的执行情况及观察经济业务的运作过程。

鉴定法: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技术鉴别等手段来确定实物资产的性能、质量和书面资料真伪的一种方法。

第三章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一、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它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

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民间审计组织

民间审计组织是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

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民间审计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规、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资产评估。

3.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包括三资企业的验资、会计报表的审计;股份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年度、中期、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组织,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组织。

它依法对民间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为服务、协调、管理。

 

(三)审计人员

1.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审计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人员思想意识、品德修养等方面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我国审计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在审计法、审计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民间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民间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应遵循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

对客户的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约定书,明确业务的范围、要求和双方各自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恪守各项约定,按时按质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业务。

(2)注册会计师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法规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查帐验证业务时,应以工作量大小和专业要求高低为主要依据,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对同行的责任:

(1)配合同行工作;

(2)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不得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其他责任(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各项业务,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委托关系,应实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干涉委托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或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上的自主权。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上:

(1)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不得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5)不得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6)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接业务。

3.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主要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约、过失或欺诈而导致委托单位或利益相关人损失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间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种类:

责任形成的原因不同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

欺诈责任

责任性质不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民间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预防:

①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持应有的职业认真与谨慎;

②谨慎选择委托单位,即只与正直的委托单位打交道,减少会计资料中存在舞弊的可能性;

③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④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业务的性质、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⑤深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以便合理地安排工作,及时发现错误;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聘请懂行的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的话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的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第四章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

一、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的专业指南,也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准绳。

(一)审计准则的基本内容

一般公认审计准则,适用于民间审计实施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包括三项:

1.一般准则:

是指对审计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行为所作出的规则,主要用于对训练与能力、独立性、职业道德方面的约束。

2.工作准则:

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行为时应遵守的规则,也称为审计的实施准则或审计的外勤准则,主要用于制订审计计划,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收集甄别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报告准则:

是指对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的原则、形式、内容所作出的规则,主要用于编写审计报告,运用审计报告的形式,规定审计报告内容。

(二)我国审计准则

1.国家审计准则:

是指由审计署颁布的,指导国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包括一般准则、工作准则、报告准则三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

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颁布的,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即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

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要求,具有强制性,执业规范指南不具有强制性。

二、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

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依据的特点是:

相关性、时效性、地域性。

审计人员选用审计依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性原则、针对性原则、辩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可靠性原则。

 

第五章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采取的步骤和行动,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即: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是指从确定审计任务开始,到具体实施审计工作之前的整个准备过程。

审计准备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基础。

其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审计任务,确定审计重点

在此阶段,审计人员应做的工作主要有:

下达审计通知书、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民间审计组织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后,考虑自身的业务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并与委托人就审计业务的性质、审计范围达成共识后,才可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民间审计组织与被审计单位共同签署的,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应负责任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性质,双方一经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予以执行。

(二)编制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各项审计任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规划。

由于审计计划是对审计工作的一种预先规划,而在执行计划时,实际情况与预期的计划可能不一致,因此,需要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订和补充。

对审计计划的修订和补充,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的准备和实施阶段之中。

审计计划分总体审计计划:

包括以下内容:

被审单位概况,审计目的和范围,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重要审计领域和帐户,审计工作日程和时间安排,审计人员的指派及其他有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

包括:

审计目标、审计程序、执行人及执行时间、审计工作底稿及索引号及其他有关内容。

编制审计计划应遵循以下步骤:

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分析重要性:

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重要性量化指标称作重要性水平,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

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会计报表的重要性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考虑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包括:

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是: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也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

在此阶段主要做的工作有:

进驻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实质性测试;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内容有:

整理评价审计证据,并将其作为编制审计报告的依据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正确处理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指会计报表日与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期间发生的,以及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到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

期后事项很可能影响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所以审计人员必须对期后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期后事项包括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需调整的事项和对会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应予以披露的事项,期后事项的审核应在整个审计工作即将结束前完成。

关注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指由某一特定经济业务造成的,将来可能会发生某种意外情况,因而要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承担的潜在损失。

撰写审计报告

后续审计

 

第六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获取真实证据,用于证实或否定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的一切资料。

整个审计过程就是收集、鉴定、整理和分析审计证据的过程。

(一)审计证据的特点

审计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相关性、重要性、客观性、足够性、可靠性。

相关性:

指所收集的审计证据要同审计目标和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有关。

重要性:

指审计证据对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

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必须在事实的性质和数额两个方面对审计评价和结论有重要的影响。

客观性:

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虚构的产物。

可靠性:

指审计证据本身及其来源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是依据法定审计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取得的。

足够性:

也称充分性,是针对审计证据应有多少数量而言的,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证据来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证据的分类

1.按证据形式分类

实物证据:

是指实物的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能证明事物真相的各种财产物资。

书面证据:

是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被审事项的各种书面资料。

口头证据:

是指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职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提问而得到的口头回答所形成的证据。

环境证据:

是指对审计事项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

2.按证据相关程度分类

直接证据:

是指对审计事项具有直接证明力,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对审计事项只起间接证明作用,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经过分析、判断、核实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证据。

3.按证据的来源渠道分类

内部证据:

是指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取得的证据。

外部证据:

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以外取得的证据。

审计人员自己获得的证据:

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自行获得的证据。

(三)审计证据的形成过程

1.审计证据的收集

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要求和基本原则。

收集审计证据应满足充分性、成本效益性、重要性、相关性的要求。

在进行收集时,可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与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分析性复核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对分析中发现的差异,特别是对异常变动进行调查,必要时要适当追加审计程序。

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的方法有:

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

是指通过某一会计报表项目与其既定标准的比较来获取审计证据的技术方法,包括本期实际数与计划数、预算数或注册会计师的计算结果之间的比较,本期实际与同业标准之间的比较等。

比率分析法:

是指通过对会计报表中某一项目与其相关的另一项目相比所得到的值进行分析,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技术方法。

趋势分析法:

是指通过对连续若干期某一会计报表项目的变动金额及其百分比的计算,分析该项目的增减变动方向和变动幅度,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的技术方法。

2.审计证据的鉴定

所收集到的证据并非都有证明力,因而必须对其从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经济性等方面加以鉴定。

3.审计证据的综合

综合审计证据使审计证据成为有序的、系统化的、彼此联系的证据,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价,得出正确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概念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可作为审计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证明,也是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作用

1.有利于组织协调审计工作。

2.有利于形成审计结论和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是根据审计人员

获取的各种审计证据及审计人员一系列的专业判断形成的,而

审计人员所搜集到的审计证据和所做出的专业判断,都完整地

记载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有利于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导和

监督注册会计师选择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复核;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审计质量检查,也主要是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检查。

因此,没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质量的控制与检查就无法落到实处。

4.有利于减轻审计人员的责任及评价审计人员的工作成绩。

审计人员专业能力的大小、工作业绩的好坏,主要体现在对审计程序的选择、执行和有关的专业判断上,而审计人员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选择是否合理,专业判断是否准确都必须通过审计工作底稿来体现和衡量。

5.有利于未来审计业务的开展。

审计业务有一定的连续性,同一被审计单位前后年度的审计业务具有众多联系或共同点。

因此,当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对以后年度审计业务具有很大的参考或备查作用。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

按审计工作底稿的类别分类为:

综合类工作底稿

业务类工作底稿

备查类工作底稿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结构和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没有标准的格式,任何工作底稿都应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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