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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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因公出国(境)的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做好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照并执行国家法律和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国事项包括:

国际合作、技术文化交流、学术会议、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考察培训团组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学生。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书面请示中应包括此次因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原因、目的、意义、费用预算(不需要学校负担费用的要注明费用出处)等项,并附国外邀请函原件及其中文译稿。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校办,报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同意后,可办理后继手续。

第六条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1、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参加外单位团组实施事先审核制度。

组团单位必须事先书面请示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未经交通部科教司的书面同意,组团单位不得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

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我校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组团单位报送书面征求意见时,应同时附上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等材料。

2、凡参加外单位组团人员,必须坚持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批的原则,由其所在部门批准后经学校外事办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待学校同意并上报交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继手续。

第七条校外事办负责将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因公出国(境)事项,向交通部行文(一事一文)报批。

第三章经费情况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外事办以有利于学校教学工作或科研项目的进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优先资助属于学校重点学科、优秀青年教师、学术梯队带头人或骨干成员的因公出国事项为原则,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及申请人的经费预算情况决定对申请人的资助。

第九条学校同意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具备对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动向、趋势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在与本次出国(境)有关的专题方面做过充分的研究,能够用外语就其出国专题自由交流的条件。

第十条学校同意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伙食费按包干标准执行,公杂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得变相包干,违反规定者财务部门有权要求退赔超出标准的金额。

第十一条外事办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汇暂借预算工作,出国(境)人员的境外停留天数按照其邀请函上的境外时间加上路途天数进行计算。

外汇的暂借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由我校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机票事宜由交通国际合作事物中心代为办理,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十三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到财务处、人事处分别办理暂借外汇报销、出国制装补助手续。

第四章出国(境)前审查

第十四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办理出国前的政治审批手续。

1、首次出国(境)人员应到人事处领取出国人员审查表,办理政审手续。

2、副地(厅)、司(局)、正县(处)级干部以及在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人员只填写政审备案表。

第十五条所有拟在国(境)外进行交流的论文或资料(包括从网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到国外的资料)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接受必要的保密审查。

1、对外交流的文件资料的作者自身要建立科技保密意识,对文件资料中的秘密事项要作一定的技术处理工作。

2、对外进行交流的论文或资料(包括从网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到国外的资料)要经过本单位、科技处、校保密委员会三级审核。

3、经过保密审查的文章方可寄往国外。

4、对造成泄漏国家秘密或主要科技情报者,应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出国(境)人员应做好出国(境)前教育,重点是进行爱国主义、民族气节和人生观、价值观、外事纪律、安全保密以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策反、渗透、窃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路线、地点等行动,不可随意更改。

如在国(境)外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时,必须事先征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同意。

在外的经费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出国(境)前准备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需到外事办填写《本人背景资料》、《护照卡》等表格,并交6张照片(近期免冠、彩色、同版、光面、小二寸非红色背景,大连市指定护照照像馆拍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六章护照、通行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外事办负责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做好因公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许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到国(境)外执行公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外期间要持用符合身份的护照、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外事办统一保管,外事办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外事办派人到交通部国际合作事务中心领取因公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并集中保存。

特殊情况下(如时间较紧且本人又从北京出境时),本人凭外事办出具的证明到交通部国际合作事务中心领取本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时,须到外事办交付500元押金后领取本人护照。

第二十四条持照(通行证)人在使用护照、港澳通行证时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图改、转让和外借,同时要严防遗失和被窃。

第二十五条短期出国(2个月以内)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之内,长期出国(2个月以上)人员应在回国后30天之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外事办集中保管,对按期交回护照、港澳通行证者,如数退回押金。

第二十六条在交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时间内,由外事办负责督促回国人员交回护照、港澳通行证,对逾期未交者,外事办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并请单位领导协助督促上交护照。

第二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遵守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者,除对当事人给于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除其押金外,将上报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并由国际合作司报告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3年之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护照、通行证上交后,由外事办出具证明方能到人事处领取出国制装费用。

第二十九条护照、通行证管理作为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一项内容,调出、辞职人员凡护照、通行证未交者人事处将不予为其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第三十条校外事办要定期向交通部书面报告因公出国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及保管情况。

第三十一条如发生护照、通行证遗失或被窃,在国(境)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境)内,除报告本单位外,再立即向当地治安机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以及护照遗失的经过,由外事办书面报告交通部国际合作司,部国际合作司视情节予以处理并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

第七章回国(境)后提交总结等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需在半个月内向校外事办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需交打印稿),由外事办年底一并归入出国(境)人员档案。

其具体要求如下:

1.总结应包括此次出国(境)活动的概况、所在国政府的态度及表现、主要技术收获、经验教训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议等。

2.有关部门对回国总结和建议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对有价值的总结和建议,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落实措施,重要的可列入科研或试制计划并经常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将所发表的论文、总结及相关的资料(以文件、软盘的形式)送交校外事办,由外事办收集整理,出版社负责在学校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每年将当年度在国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组织成专刊,可对外交流,包括已被大会录取但未能成行的人员的论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因公出国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1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

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

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2、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时,原则上需提前60个工作日申报。

三、申报流程

1、各部门如有因公出国(境)工作项目,需填写《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由申报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由人力资源部报归口管理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厂务会讨论,由厂长签发意见后执行。

2、我厂对外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如有设计联络、设备技术服务等出国(境)条款内容,需在合同签订前填写《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流程与三、1条相同。

3、人力资源部接到厂长批示后,按相关外事规定撰写出国(境)报告,收集有关资料,向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报送审批。

四、出国(境)派出人员的审查:

1、审查部门:

我厂出国(境)员工审查工作在厂党委领导下进行。

出国(境)人员审查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

2、政治条件:

出国(境)员工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3、业务条件:

出国(境)员工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员工,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外派工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须专业对口,业务熟悉,符合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要求,胜任工作。

4、身体条件: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外派工程人员须进行体检,身体状况不适应派出地区气候条件或工作强度者,不能派出。

5、审查手续:

因公出国(境)员工须报送《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主要内容,政治工作部负责填写政治表现、历史问题等情况,最后由厂党委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五、护照申办与管理

1、人力资源部根据出国(境)任务的性质,向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申报,由国家电网公司报送外交部核准后,签发出国(境)员工

因公护照。

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因公护照在厂内的正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护照档案。

出国(境)员工须填写《领用护照申请表》领用护照。

3、出国(境)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掌握所属员工出国(境)情况,出国(境)员工须在归国后五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收回护照后,将集中上交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统一保管。

4、办理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护照由人力资源部上交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统一保管。

5、逾期不交护照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不交者,人力资源部将逐级向上报告,最终由外交部吊销拒交员工因公护照,其本人在1-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因公护照。

六、签证申办

1、我厂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一般由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的外事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2、因各国驻华使馆对我国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签证,规定了最低办理签证时间期限,各申报部门在预定出国(境)日期时,应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预留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充足时间。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馆直接联系办理签证事宜,更不允许通过外国人办理签证,到使馆查取护照。

确需与外方联系催办签证时,须与签证办理机构协商。

七、团组管理:

1、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长对全团成员在境外活动负责,团(组)长人选由厂务会讨论决定。

2、出国(境)员工到达访问国后,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汇报,服从使领馆的领导。

3、出国(境)员工应严格遵守《出国人员守则》,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海关

有关规定。

在国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民族习惯。

4、出国(境)团(组)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出国技术或考察报告一式2份,1份交人力资源部,1份交华中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备案。

八、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所需资料:

1、出国(境)员工本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本人户口薄复印件2份、按外交部及访问国驻华大使馆要求尺寸的登记照片8张。

2、出国(境)员工须亲笔填写《国家电力公司出国人员签证明细表》1份,3、出国(境)团(组)须提供外方的正式邀请函。

4、出国(境)团(组)须提供国家电网公司及访问国驻华大使馆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其他护照的管理:

1、关于员工持有的公民(因私)护照,按武公〔201*〕69号《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管理。

备案人员名单由厂长根据武公〔201*〕69号文件及企业实际情况核准。

2、人力资源部建立备案员工公民(因私)护照持有档案,进入备案人员范围员工的公民(因私)护照必须上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上交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人事董事部统一保管。

3、进入备案人员范围的员工如因私需出国(境)的,需事先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请厂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违纪责任:

按外事纪律要求:

因护照管理不严,收缴不力造成持照人发生违纪,擅自办理签证、出走的,要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持照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于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出走事件发生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视情况作出处理。

十一、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国家电力公司出国人员签证明细表》《领用护照申请表》

《外派国(境)外工作协议书》《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6

友情提示:

本文中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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