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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拆除协议

 

安全拆除协议

 

转让方: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

签订时间:

2018年月日

签订地点: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土地交储涉及的报废资产安全拆除协议

转让方(甲方):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胡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866万元

受让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主合同名称: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土地交储涉及的报废资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土地交储涉及的报废资产的转让及拆除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本协议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条工程内容:

乙方负责对其取得的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土地交储涉及的报废资产项目中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及设备进行拆除、清运。

第二条地址及范围

施工地址:

1、塘沽新胡路8号西片

2、塘沽新胡路8号东片

3、塘沽新胡路8号制氧站片

4、塘沽新胡路8号西片铸造片

5、塘沽京山线北、新学街西动力片、技校白灰院片

拆除范围:

见“现场示意图”,图示红线内区域及图示红线外拆除建(构)筑物,均在拆除范围。

注:

拆除范围内因规划要求需保留的个别建筑物(该建筑物不在本次《实物资产转让清单》内)。

第三条协议的认定及乙方的产生

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公示期间,本协议已向意向受让方公开,意向受让方对本协议已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并依法、合规参加了受让程序,成为本协议的乙方。

第4条安全目标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以下安全目标的实现。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件;

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第五条甲方的安全职责

1.甲方审核乙方下列资质、业绩:

①废旧物资回收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

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③近三年从事过房屋建筑物拆除施工;

④项目负责人具有建造师证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造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二级合格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包括: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脚手工、特种车辆驾驶员驾驶证等)。

⑤在开始施工前,乙方承诺需提交以下文件供转让方审查并备案:

按照各种相关规定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文件约定制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外地进天津市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自行办理一切备案手续。

2.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宣贯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要求。

3.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不符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按照甲方相关安全制度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承包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或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

5.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并保护现场,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并有权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予以处罚。

6.本协议中涉及甲方对拆除方案、措施等的审查、审核、批准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因此承担或分担乙方的安全及环保等任何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安全职责

乙方作为资产的受让方和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对资产交付后的所有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及环保责任:

1.乙方需对全部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交第五条中所规定的资质、业绩证明材料,资质、业绩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经甲方审查合格并办理开工手续后,乙方可进场施工。

3.严禁乙方将工程转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分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协议生效后按甲方要求乙方自行完成标的物的拆运工作。

在拆除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天津市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查,如甲方要求修改,乙方应予修改完善,直至获得甲方的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应确保合同履约期间安全、环保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甲方并不因为对乙方的施工方案进行过审查或提出过修改意见而承担或分担乙方的安全及环保等任何责任。

因施工方案修改而影响工期,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进行标的物拆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切风险、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甲方将给予乙方5万元/次的处罚,乙方并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

4.乙方开工前将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编制危险源控制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清单,上报甲方备案。

5.乙方在现场施工中除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消防、应急医疗救助设施。

并向甲方提供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6.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有资质的专职安监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乙方应指派专人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7.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重大拆除起吊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方案报甲方审批,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正确、完整地执行。

无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施工中如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文),乙方应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组织进行专家论证,邀请甲方参加论证会,方案通过后报甲方备案,并严格按方案施工。

8.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并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交甲方保存。

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其它事故负责。

9.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培训或考试成绩记录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与所从事作业类型相匹配的上岗资格证书,并将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报给甲方备案。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转借他人。

乙方严禁使用职业禁忌人员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得超龄(男不得超过55岁,女不得超过50岁),乙方严禁擅自随意更换施工人员,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入场手续。

10.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1.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可靠、有效的安全隔离围栏和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应派专人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标的物以外资产以及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乙方必须对保留建筑物做有效防护,保留建筑物现状,发生损坏须进行修复原状,或按修复价格予以赔偿。

12.乙方应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问题。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生产达到甲方要求。

1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5.乙方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安全运输线路,对运输物品绑扎牢固、确保运输安全。

乙方负责对厂内及相关周边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和清扫,确保运输道路安全和清洁。

厂内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0km/h。

拆迁区域内车辆行驶路线应按照甲方指定路线通行,不得随意行驶、停放,超限(长、宽、高、重)大件运输必须单独向甲方提出书面行驶路线调整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通行。

1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或不安全情况,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如实进行上报,并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除履行应尽的上报及现场救援责任外,配合政府机构开展事故调查与处置工作,还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17.施工现场降、排水措施由乙方负责。

18.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险、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

(6)发生损坏运行的公用设备和设施等;

(7)未办理开工许可私自进行施工作业或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未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环保规定控制各种粉尘、噪音和施工时间,引起环保部门注意和居民投诉的。

1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乙方应积极响应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并对违章行为予以考核处罚,对现场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并接受甲方考核。

20.乙方拆除过程中对厂界周边建筑物造成损坏的,应及时联系赔偿,否则,甲方按照被损坏建筑物修复费用双倍处罚乙方。

21.除以上所列项目之外,根据本拆除、运输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及特点,乙方应自行履行的有关安全环保责任和义务,亦应自觉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乙方应履行的其它安全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1.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进行联系。

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24小时内予以响应。

2.乙方应确保施工安全,甲方并不因为对乙方的施工方案进行过审查或提出过修改意见而承担或分担乙方的任何安全责任。

3.以上各项约定,乙方如未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执行,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安全拆除保证金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该保证金支付方式按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土地交储涉及的报废资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损坏非转让资产,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全部工作,未发生合同所列的各种罚没保证金事项,待正常拆除清运完毕,场地按照要求平整,项目验收完毕,拆除人员全部退场,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不安全行为,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条款向甲方交纳处罚金;1至3项大额罚款,乙方必须在7日内足额上缴给甲方,逾期不缴者,责令每日按处罚额度的10%追加处罚。

其他小额罚款,乙方必须在3日内足额上缴给甲方,逾期不缴者,每日按处罚额度的10%追加处罚。

当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

乙方逾期未足额向甲方上缴处罚金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由此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拆除、环保、交通、火灾、垮(坍)塌、起重等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发生一次缴纳50-100万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设备拆除、环保、交通、火灾、垮(坍)塌、起重等一般事故,每发生一次缴纳20-50万元。

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及火险,每发生一次缴纳10万元。

4.现场污染、影响文明生产行为视性质按50-20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不配合或阻挠甲方现场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处罚人民币200-2000元,同时乙方单位连带处罚10000元/次。

5.损坏非转让资产,按重置资产价值处罚。

6.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发生一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7.若乙方偷拆或偷盗甲方非转让资产,除责令予以恢复或按重置价值进行赔偿外,每发生一次处罚人民币2000-5000元。

8.乙方人员无故进入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每发生一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行追偿。

9.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200-1000元/天给予处罚。

10.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并接受处罚,对人员违章的处罚原则按照甲方相关标准执行,可根据情节每人次处罚人民币100-2000元,同时乙方单位连带处罚10000元/次。

(1)现场施工区域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未进行定期试验;

(5)未经电工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6)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

(7)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8)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

(9)设备拆除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0)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

(1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2)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13)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15)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

(1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

(17)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18)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使用中不戴绝缘手套;

(19)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20)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

(21)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

(2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抡大锤时戴手套等;

(24)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

(25)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6)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7)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8)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29)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

(30)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

(31)擅自跨越安全遮栏;

(32)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

(33)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

(34)拆除现场吸烟或现场有烟头、流动吸烟;

(3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36)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

(3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

(38)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

(39)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

(41)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2)其他违反甲方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及违反施工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

11.违反厂内交通安全规定,根据情节每人次处罚人民币100~1000元/次。

12.未尽事项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拆除施工要求

1.乙方应全面履行协议职责,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范围内所有废旧设备物资及构、建筑物的全部拆除、清运工作(含垃圾清运)。

2.乙方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并由项目经理明确现场拆除工作专职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乙方应能够组织足够的人员以便于拆除工作的连续作业。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项目经理的任何变更,应以书面材料报甲方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乙方在开始拆除工作前,须对拆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管路等(包括零米以下部分)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确认拆除区域内电、水、汽、油、压缩空气等安全隔离,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甲方不对由此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甚至伤亡)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技术人员应主动了解拆除设备和建筑物的构造、性能,制定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安全保证措施(包括施工安全措施、降尘、减震、防飞石等措施和对施工区域周边的分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报甲方备案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始拆除工作,甲方的备案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甲方也不因为进行备案而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乙方应制订详细的周进度,每周根据具体工作有相应的方案措施,提前报甲方现场管理部门备案,得到认可后才能开始相应的工作,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在拆除、运输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做好隔离措施和标识,对属于转让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拆除施工,并按照规定的拆除红线范围进行拆除工作,不得越界。

同时乙方应尊重甲方合理的要求,双方协商安排确定拆除地块的顺序。

因甲方与拆除无关的其他生产活动影响乙方拆迁的,拆除工期顺延。

5.乙方应注意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不得在甲方生产厂区内设置生活设施。

6.拆除的废旧物资(含垃圾)及时清运出现场。

乙方应遵守有关规定,将垃圾清运到政府环保部门允许堆放的场所,因乱倒垃圾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7.乙方拆除施工用的所有设备、工器具如切割、通风、脚手架、起吊运输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在清运废旧物资和拆除物垃圾时须按照甲方指定的线路离场。

9.乙方在进行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环保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合同外所有公共设施(含设备、管路、电缆、道路、地面等),如有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非本合同标的下的甲方生产生活设施和其他物资(含废旧物资)进行拆除、回收或任何处理。

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中止本协议的履行直至终止合同,没收安全拆除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1.甲方在红线范围内部分设施、设备不属于处置范围,在拆除过程中,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中止本协议的履行直至终止合同,没收安全拆除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2.乙方负责拆除的全部材料及产生的一切废弃物的处置,必须完全清运出甲方所属厂区,乙方不得随意倾倒、抛掷,拆除期间的施工、废弃物的运输及其倾倒等所涉及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干净并合法处置。

乙方每天须把堆放场地及运输所经过的有关路面、地段清扫冲洗干净。

以上发生的各项工、料费用、运输、堆场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拆除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环保责任事件、违反城市管理事件及其所涉及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拆除平整要求及对施工区域周边的保护要求

1.拆除方式:

在规定工期内要求乙方须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方式。

拆除顺序:

1号片2号片3号片4号片5号片

具体地片位置及名称见“现场示意图”。

2.施工过程必须有防止灰尘污染的措施,服从甲方的管理,包括有关进度安排。

施工过程中应集中拆除保温等,并采取袋装化或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避免造成施工和运输过程的粉尘污染。

第十一条拆除时间要求

乙方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拆除施工的各项要求(如环保、安全施工等),除非政府部门出台明确禁止施工禁令,乙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拆除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拆除、清运。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若未在协议规定的工期内完工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万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逾期15天以上,甲方有权继续保持罚款或解除实物资产转让合同,若甲方选择解除实物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和安全拆除保证金。

4.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在验收时,乙方未达到甲方的拆除标准,未对拆除范围以内的设备及建筑物等拆除并将垃圾全部清理干净,甲方有权扣除安全拆除保证金,安全拆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需继续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壹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第十五条管辖与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2.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

 

(签字盖章页)

甲方: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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