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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一体化探析

  

 

  

中国社会保障一体化探析

 

  

 

 

 

 

 

 

 

   

 

 

 

 

 

第一节社保一体化的意义和原因

一中国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意义

社会保障事业是由古代的慈善事业、近代的济贫事业发展而来的。

19世纪80年代,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有关疾病、工伤、养老方面的保险成为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的开端。

继德国之后,欧美早期发达国家相继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系列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世界各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之初,首先实现社会保障的都是城市中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的人口,然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为全体市民,最后才覆盖了农村人口,社会保障实施之初一般都呈现二元结构的状况。

发达国家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特点一般表现为:

保障的理念不同,带来社会财富多,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群体首先得到保障,如城市里的工人往往首先获得社会保障;获得保障的时间不同,一般是先城镇人口后农村人口,农村和城市人口取得社会保障的时间一般相差50年左右;保障的内容不同,城镇人口的社会保障内容比较全,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少;保障的标准不同,城镇人口获得的社会保障比较高,而农村人口获得的比较低。

在中国,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在形成的过程中除了具有上述世界各国的共同特点外,还表现出了中国当时社会自身的一些特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城市居民中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广大农民主要靠土地保障,通过土改,农民都获得了土地,后来实行合作化农民集体使用耕地,只是由于当时的经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农业产出不高,农民的收入有限。

同时,为了发展城市工业,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把农民挖得很苦;中国曾用户籍制、供给制、就业制度等将城乡和工农分割开来,城市居民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待遇,那些用政策和法律加以肯定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刚性特点,形成了一道城乡社保二元化的难以跨越的坎;中国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形成深受“左”的思想、计划经济、集权政治全方位的影响。

这些都增加了我们走出二元社会保障困境的难度。

社会保障一体化是指基于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和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一体化;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平等化。

国民待遇是说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相同的基本社会保障内容的权利。

均等化是指社会保障基本服务均等化。

实质是指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相同和社会保障基本服务均等化。

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基本实现了一体化,发展中国国家正在努力改变社会保障二元化结构。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郑秉文先生在《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3月发表的《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一文中提到的社保“碎片化制度”,文中所说的碎片化主要指中国的社保“除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和农村等几个碎片之外,各种小碎片制度犹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形成了城市与农村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的多种退休制度并存状况”[1]。

我们认为中国的社保一体化问题的实质是解决二元化社保的问题。

实现中国社保一体化有积极的意义:

实现中国社保一体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平衡利益结构,抚平居民间的感情鸿沟,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的积极性,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居乐业、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变居民的储蓄和消费结构,拉动和扩大内需;有利于劳动力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生产要素和经济结构;有利于清除社会保障二元结构状况,实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和服务均等化。

研究中国社保一体化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中国社保一体化有利于了解我国二元社保结构的基本状况和社会历史原因;有利于总结各国社保由二元到一元的经验教训,使我国社保一体化少走弯路、减少成本;有利于科学的设计我国社保一体化制度,并指导其实施;有利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一体化道路,使中国的社保一体化平稳自然地实现。

如中国的社保一体化与全部民生改善相关,即与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医疗卫生、住房制度密切相关。

又如,中国的社保一体化不是被动地等,而是同扶贫发展相结合,即创造“造血”功能。

再如,中国的社保一体化与农业的社会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相联系,也就是学界所说的土地换社保。

还有,中国的社保一体化是一项创新性的事业,在方法内容、形式和管理体制方面都需要创新,是前无古人的。

二中国二元社保结构述评

中华民族有济贫帮困、慈善行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遇到灾荒年份、生老病死之事,家族、邻里、慈善机构都会帮扶人们渡过难关;对老人、小孩和残疾人都进行社会关照;对于精神受刺激、心理有障碍的人都给予一定关爱。

这些都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也许正是由于这种相互扶持、关照和关爱使中华文明得以延续,度过了灾难深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社会,并逐步走上民族复兴之路。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就开始了减租减息、慈善募捐、救济救急等方式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着手建立面向城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当时城镇各项社会保险的经费由企业与国家提供,个人不缴费。

范围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且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体。

1949年召开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据此,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社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1950年开始拟定,1952年2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953年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后又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建立并走上正常化轨道。

[2]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规定,当时的土地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基本属于私有的范畴,可以自由流转。

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村土地仍属于农户所有,合作社利用。

[3]这一时期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基本靠土地和家庭,不过当时做到了人人有土地,只是在遇到灾害和疾病时政府提供微薄的救济,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时期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已经拉开。

1956年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在完善,管理在改进,待遇标准在修订。

1958年国务院通过了劳动部草拟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1958年国务院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并公布试行,统一了退职规定。

在疾病保险方面,改进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颁发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在职业病保险方面,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实施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出14种比较明显的职业病。

在社会福利方面,对抚恤、救济、优抚等工作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4]应该说这一时期对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框架基本构成,但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破坏,社会保障许多方面处于无人监督,无人贯彻执行的状况。

1956年以后,农村经历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

高级合作社形成的土地物权关系是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了初级社时期的土地私有性质,土地在农户之间的买卖和流转停止了。

为了适应农民生活的要求,集体按一定比例给农户留出一定数量的自留地,由农民自主决定种植自己所需的蔬菜或其他农作物,但后来许多农村农民的自留地也由集体代耕,果实按人口平分给每个农户。

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制度经历了三级所有、公社为基础,三级所有、大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生产人为基础三个阶段。

[5]这一时期,由于土地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缺陷,导致上班“磨洋工”现象,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土地的产出率极低,特别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农村出现了饥荒,农民的生活很少有保障。

尽管如此,1956年以来在农村努力着手建立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为内容的保障制度。

1956年开始由农业合作社对缺乏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人口实行初步的生产生活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烧火供应,年幼者的教育和年老者的死后安葬,后来在五保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住、保医”等内容,一些农村还办了敬老院,初步建立了农村救灾救济制度,对遭到自然灾害从而在吃、穿、住、医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农民,由国家或社会提供急需的维持最低生活的资金或物资救济,对大部分救济对象一般实行临时救济措施。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随人民公社化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医药服务的制度。

这种制度以政府组织、集体经济扶持和农民互助合作为基础,基本采取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通过合作方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

到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举办了合作医疗,这一制度的推行,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死亡率。

[6]改革开放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并逐步用制度固定下来。

中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中国的二元社保结构与经济上的计划化、政治上的集权相联系,农民不仅没有城镇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国家工业化的思想影响下,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被挖得很苦,为城市和工业作出6000亿元的贡献。

第二,中国农村人口社会保障条件差表现为全方位的差,保障的项目少,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没有;社会福利极少;保障的标准低,如城镇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农村农民合作医疗政府投入极少。

第三,中国二元社保结构被强化,主要表现为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供给制度形成一道难以跨越的坎。

除了通过农转非的途径外,农村人口没有任何途径成为市民,而农转非在当时本身就很难实现。

第四,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不同。

本来工农业产业比较利益一般就达20%左右,再加上当时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的开销实质由政府为其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以说政府和社会实际为部分城镇居民社保“买单”。

而农民的社会保障只能由集体和家庭提供,特殊情况政府给予一定的救济。

第五,保障模式及其变迁依赖的制度路径不同。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城乡两种不同的路径发展演变。

城市社保模式依赖于城市工业制度,随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向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的转变。

农村社保模式的变化随农村土地制度及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的变革而变迁。

即由家庭保障加政府和社区扶助向集体保障加国家救助发展。

第六,社会保障的模式不同。

城乡社保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不同模式的社保体系,即制度保障模式和剩余保障模式。

前者是城市社保体系,对保障对象的身份限定准入,保障水平、经费营运都有一定的规范限定。

后者是农村社保体系,是一种剩余保障模式。

即对劳动成果的分配首先保证国家对农产品的征购,然后是集体提留,集体提留中首先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余下的才是集体保障基金。

剩余保障模式的保障范围、水平、对象等因集体提留的不稳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

[7]

城乡二元社保结构的存在引发了农村一系列社会问题。

第一,农村人口生活长期处于艰难状况,改革开放前,我国约有2.5亿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其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

特别是农村的一些老年人口、残疾人口和有病患人口的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社会存在严重的城乡、工农矛盾。

第二,农村人口千方百计想跳出农门。

特别是农村中一些有一定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人想离开农村,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发展的希望,这就造成农村人才奇缺,农业生产力低下,并缺乏发展后劲的状况。

第三,使农村处于封闭状态。

城乡经济联系被人为阻断,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城乡的交流受到限制,甚至阻碍了城乡通婚的实现,因城乡青年之间成婚后永远处于劳燕分飞的状况。

农村更加封闭,失去活力。

第四,积累了农村的贫困和社保问题。

本来农村人口多、收入少,农民就贫困,而且长期没有社会保障,农村的贫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积累性的贫困。

当经济有所发展后要解决这一问题难度加大了,而且农村没有社保体系,特别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经济削弱了,农村原有的微薄的社保基础也难以为继。

如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只有5%左右。

农村社会保障成了我国社保一体化中难以跨越的坎。

对于中国二元社保结构要有一个正确的看法。

世界各国在实现社保一体化的过程中,都要经历一个二元化的历史阶段。

只是有的时间长,有的时间短,有的程度严重,有的差距小而已。

中国就更特殊了,我们是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近代中国丧权辱国,民不聊生,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是当时的主要任务。

因此,新中国成立后的主要任务的排序应该是先生存、后发展,最后才是全面社保体系的构建。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农村社保体系不够健全,但农民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社保基础的,如土地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我们已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只是后来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后,经营体制出现了问题,土地的产出率不高造成农村社保能力差而已。

我国选择先在工业和城市实行社会保障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工业是强军和强经济的基础,要强军和强经济必然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展工业,必然要先保证城市社会稳定,肯定要有一部分人作出一定的牺牲,经济发展后,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社保发展的惯例。

问题的关键在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受到很大的破坏,政治动乱,思想僵化,社保事业更难发展。

第二节我国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发展现状

一农村向社保一体发展的努力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村劳动力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还有大批农村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有的进城务工经商,有的创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的富裕程度有所提高,家庭保障的能力增强。

随着农业经营制度的变革,农民承包地在使用权上的流转逐步展开,最初是农民个人之间的流转,逐步地这种流转被党和政府所肯定,成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途径之一。

现阶段农民承包地流转的数量实际接近1/3,在中、西部地区平均流转费约200元,东部地区约400元,流转承包地的农民的土地流转费够交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若以每亩农地流转费200元计算,我国现有耕地按18亿亩计算,每年国家向农民让渡的利益就有3600亿元,国家实行“四减免、四补贴”向农民让利2500亿元(四减免指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和其他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四补贴是指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

[8]2008年国家用于“三农”支出达5625亿元[9]。

这些对农民来说属于具有普惠性的社会保障。

扶贫开发应该说对我国农村社保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开展扶贫开发工作30多年来,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7年的147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从30.7%降到1.6%。

主要是通过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城乡统筹反哺农村、农业、农民,开发扶贫、自力更生等方式推动扶贫事业的发展。

坚持扶贫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贫困人口和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

做到了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社会事业深刻变化,区域经济迅速发展。

所扶持的都是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堪称是我国最成功的农村社保事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全面展开。

1992年,国家民政部在几年试点的基础上颁布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中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以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名义账户;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县为单位。

参加保险的农民60岁以后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数额领取养老金。

1998年投保人数达到8025万人,占当年农村人口总数的9.24%,占当时农村劳动力的17.28%。

由于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其进行整改,业务由国家民政部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10],1999年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或转入后来开展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2009年在全国10%的县试点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扩大为23%的县,2011年扩大到40%的县。

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

[11]从2010年开始,从试点单位开始,年满60岁的农民,每月可以拿到55元钱。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

1989年全国连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有4.8%。

[13]2003年开始试点和推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08年年底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合农民达8.15亿,参合率为91.5%。

全国累计15亿人次享受到补偿,补偿基金支出1252亿元。

参合农民平均住院补偿金额从试点初期的690元提高到1066元。

[14]2009年国务院先后召开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10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

[15]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顺利推进。

这项制度从2003年开始推行,现在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到2009年4月,已累计资助9458.3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累计直接救助2024万人次。

[14]同年中央财政启动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全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农村实施改水改厕项目。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2006年修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五保制度实现了从农民互助共济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的重大转变。

2008年年底,全国农村五保对象有543.4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34.1万户、556.3万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0.9%和0.5%。

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98.1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其中中央财政首次安排五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3.5亿元;全国有2528.7万户、5214.0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上年同期增加454.0万人,增长了9.5%,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445.0亿元,比上年增长22.6%,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69.0亿元,占总支出的60.4%;还有59.5万居民享受了传统救济。

[16]

农村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发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生育奖励和保障正在展开。

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农村敬老院有29452个,收养孤老、孤残、孤儿158.1万人;光荣院有1336个,收养4万人。

农村优待抚恤工作进一步加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到2008年年底,有1300多万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

[17]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到2006年,共有134.7万人受惠。

[18]

我国实现城乡社保一体化首先从落后的一元入手,全面启动农民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障内容的项目,解决了农民社保的燃眉之急。

不仅如此,而且开始了城乡一体化社保的管理体制统一、制度框架构建和待遇水平缩小的探索。

如公共服务建设向农村倾斜,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工作,启动了农村计生户奖励扶助工作,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在低保、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和医疗等社保方面的一体化。

鼓励和支持江苏昆山、上海浦东、重庆市、广东东莞市等探索全面的城乡社保一体化。

二农民工对推动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意义重大

农民工社保逐步从农村中分离,沿着城镇居民或职工的方向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对2亿多作为创业者的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的落实;第二,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第三,实行社保分流,减轻农村社保压力;第四,农民工社保的实施是我国二元社保结构中比较落后的一元的自觉行动,将有力地改变我国二元社保结构的状况,是中国特色社保一体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

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扩大工伤、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9]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接受专访时指出: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建设。

一是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能够全部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是单位为其缴费部分的一定比例也可以随之转移。

三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与城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农民工退保,使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城市职工享有同样的待遇。

”[20]

人保部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要求农民工个人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要求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转移接续作了明确规定。

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所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还规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可转入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

[21]

2009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246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有1563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4292万人。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指出:

“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统筹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城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2]

农民工社保的制度在构建;农民工享受的社保的种类在增加,如农民工开始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社保待遇;农民工享受的社保待遇的水平在提高,享受到城镇居民或职工的社保待遇水平,同时农民还承包有农村的土地,如果农民工将承包地流转,还收入一笔承包地流转费用;农民工社保方面手续转移接续逐步得以实现。

农民工社保已成为高于农民、低于或等于城镇职工社保的中间层,大批农民工将享受城镇职工社保待遇。

农民工社保有利于中国实现城乡社保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城乡社保一体化的践行者,农民工社保向城镇居民或职工工社保的过渡十分自然和平稳,应认真总结相关经验和教训,加以推广。

但现实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事。

许多农民工外出挣钱要补贴家中急用,挣的工资较低,经常被拖欠,没有参加社保的要求和习惯;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很大,经常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流动,即使较长时间在一个地方,也还在不同企业间进行流动,管理的难度大。

农民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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