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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转让股权需缴纳哪些税

溢价转让股权需缴纳哪些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溢价转让股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人溢价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规定: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吕先生问:

我是某公司的股东,我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别人,我很想知道股权转让需办理什么手续?

要不要申报纳税?

梧村地税分局答:

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企业各式改制活动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个人股权转让经济行为也表现得异常活跃。

去年以来,梧村分局辖区内就发生了两例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缴交个人所得税计915.87万元。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通过与工商部门联合、加强重点企业日常走访等举措,及时掌控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尽可能杜绝此类税款流失现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另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举例来说:

假设吕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B公司,该股权转让首先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5=125元,其次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100000-125)×0.2=29975元。

林润潘丽敏吴雅菁 来源:

厦门晚报

 

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入人心,私营投资企业蓬勃发展,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异常活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属个人财产,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界定个人股权转让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是否真正实现,则是个难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

这个文件怎么理解,如何执行,涉及哪些相关问题,笔者进行如下分析。

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股权也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双方又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则属另一次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前一次的转让行为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掌握这个政策呢?

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有以下几个标准,且必须同时存在: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

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

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

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

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

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

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

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

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现举例说明。

某煤业有限公司原有10个股东,由于内部矛盾激化而于2004年初进行公司内部股权重组,规定原10个股东均可以个人名义投标。

最后股东张三竞标成功,但张三代表李四、王五等5个原股东,马六等5个股东落标。

原来,张三等5个原股东在竞标前曾达成秘密联合竞标协议,规定任何一个股东竞标成功均是代表5人成功,重组后仍由5人联合经营。

竞标成功后,张三等5人重新起草章程向工商部门变更原公司股权及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也按时签订,张三等5位股东按他们在公司重组后所占股份比例,根据马六等5位股东提供的付款账号分别支付转让款。

在这个例子中,张三是名副其实的竞标成功者,李四等4人是落标者,但重组后,李四等4人又与张三联合经营,对于李四等4人而言,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已,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并没有变更,张三也没有向他们4人支付转让资金,所以,李四等4人的股权转让并没有完成,收入也没有实现。

而马六等5位原股东,在公司重新竞标后,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又在公司新章程中被变更了股东(不再是股东了),更从张三等5人手中接受了转让款,因此,马六等5人的股权完成了转让,其个人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实现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李四等4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马六等5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刘天永:

股权转让:

如何纳税?

一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确认股权转让完成有以下儿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一)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

(二)企业章程改变。

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

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转让款己经过户。

过户的确认,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人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或因执行仲裁等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人的实现,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现出让方)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的股权价款,即“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资产,应规定列入当期损益,切实贯彻谨慎性原则。

(3)按原值买断式购买不良资产的收购资金来源,应按现值内和现值外分别进行核算,其利息应分别处理,高于现值部分的再贷款和债券的利息不应进入损益,可直接进入未分配利润或在所有者权益内单独反映。

同时,高于现值部分的人行再贷款计算的利息不应计算复息。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定有10年存续期,因而对其固定资产折旧应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

个人:

个人所得税。

企业: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涉税种类进行相应的筹划。

四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又要强化整体性,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轻重而不只是个别税负的高低,有时还要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为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

企业在采用先受让后转让方案中,必须先征得其他转让方的同意,如果其他转让方的利益未受到侵害,则具有可行性;反之,受让方应适当考虑给予其他转让方好处,否则筹划就可能难以进行。

3.利润分配的可行性

利润分配是否能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如果转让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问题较容易解决。

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考虑取得各方的同意所付出代价是否低于税收筹划收益,否则不具有可行性。

同时,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这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可供分配的资金,若仅在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应付股利”处理挂在负债方,则将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大,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融资能力。

总之,企业财税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应深入了解各种税法出台的前前后后,掌握其动向,把握其精髓,活学活用,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对将要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系统筹划。

股东承担债务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其计税所得以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算,适用20%的税率。

一般股权的转让价格取决于股份占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即企业净资产的份额。

如某企业总资产价值5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300万元、债权200万元),负债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则为100万元。

其中,甲股东投资原始成本10万元,占企业20%股份(总注册资本50万元),甲股东现在要进行股权转让,其价值即为20万元(100×20%),以20万元转让价值减去甲股东投资时的原始成本10万元之差额10万元,即是股权转让所得。

  但有些股权转让价格不仅仅是以企业净资产因素直接确定转让价格,而是考虑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因素。

因接受转让方考虑到债权债务与原股东关系密切,新股东在行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权利和义务时,可能有些不便,于是将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是转嫁给原股东承担。

那么,对双方来说,这时就需要重新考虑股权转让的价格问题。

同样,税收上也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变化。

  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

“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明确规定,约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属于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股权发生了实质转让,应该按股权转让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

  文件就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关于这项规定,有的人认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公司的净资产,如果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那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就不是公司的净资产而是公司的总资产(除债权外)了,因此,股权转让时把债权债务减去,就不是股权转让了。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一是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的变更;二是债权债务因素只是股权转让中考虑的因素,是一项价格因素的转换,并不改变由净资产决定股权转让价格。

我们仍以上例计算:

甲股东应纳税所得额=(300-400+200-50)×20%=10(万元),与前面按净资产计算的转让所得相等。

  上述规定是针对原股东先全部清偿债权债务再分配的计算所得公式。

对于先分配收入和债权债务再由股东各自清偿的,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股权投资份额为20%,收入、债权和债务也按20%分配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300×20%+200×20%-400×20%-10=10(万元)。

与前面计算的转让所得还是一致。

股权整体转让应如何纳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项目建有宾馆和商品房,现商品房已出售完毕,宾馆未出售,宾馆修建成本为5000万元,注册资金为4600万元,如果A房地产公司现无其他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A房地产公司股东的意见,现欲将A公司以15000万元整体转让给B公司,请问:

在转让A公司时A公司应交什么税?

转让后原A公司的股东应交什么税?

怎么计算?

  整体转让一般涉及所得税。

  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整体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可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执行。

  原A公司股东取得上述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按本条第

(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六、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七、此前规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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