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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据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3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

100—1:

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九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

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单位:

米)

(较高

建筑)

度(较高

24≤H<60

60≤H<100

100≤H

南北向

25

30

40

东西向

20

25

35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单位:

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最小距离

15

20

30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单位:

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板式山墙最小距离

13

15

20

塔式山墙最小距离

15

18

25

注:

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

米)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低层

6

5

5

多层

10

9

6

高层

18

15

12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6

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表5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

米)

线

退

建筑高度

L≥40

40>L≥25

25>L≥12

H<24米

8

6

5

24米≤H<60米

15

12

10

60米≤H<100米

20

15

12

注: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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