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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核算指南准则编写说明

附件2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2016年10月

 

项目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项目统一编号:

No.201×-××

编制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组负责人:

刘大钧

编制组主要成员:

杜蕴慧吴铁王徐涛柴西龙赵春丽顾睿许红霞沙克昌林星杰张六零李青张靖刘楠楠苗雨张六零易海涛王珲王卓张艺伯张璞刘爽岳昌盛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

×××

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统一和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方法,支撑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重构、夯实工作基础,同时兼顾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的确定,落实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关于“要处理好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制度衔接”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工作过程

本标准制定工作过程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相关要求开展。

接受任务委托后,课题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协作单位(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专家成立了指南编制组。

指南编制组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编制了课题研究大纲。

2016年3月8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课题启动会,并邀请行业专家和管理部门对课题的开题报告进行了评审,代表就课题的目标定位、工作范围及方法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制定了工作计划。

2016年3月9日,课题组总结分析国外源强核算体系的主要架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核算方法、参数选取要求、适用范围等内容;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初步确定了源强核算体系。

2016年3月14日,课题组形成《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草稿,邀请行业专家和管理部门进行了评审,专家就源强核算的适用范围、核算体系和核算方法优先级进行讨论和分析,进一步完善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核算体系。

2016年3月23日,课题组邀请行业专家和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准则进行技术评审,专家就源强核算过程和工作程序进行讨论,提出了优化建议。

2016年3月底,课题组完成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初稿)及编制说明。

2016年4月至5月,课题组邀请行业专家和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在课题承担单位内征求了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指南编制的必要性分析

2.1环境管理尚缺少相关技术支撑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污染源量大、面广且仍在高速增长,污染源管理仍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心。

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排污收费、环评和“三同时”)全部是与污染源管理密切相关的,“新五项”制度中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与许可、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等最终也都作用于污染源,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

但是,这些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不协调、不系统等问题。

污染源源强核算作为“新五项”制度的技术支撑之一,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统一。

2.2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完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和核算内容,可进一步提高环评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解决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清单提供依据。

2.3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必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战略总布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3月24日,中央政治局在“新四化”基础上又增加了“绿色化”,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政策导向明确而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改革、整合、衔接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技术基础,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系列指南的编制具有重大理论及现实意义。

2.4现有核算方法差异较大

在环保管理中,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均各有一套源强核算技术方法,但核算结果差异较大,导致污染物排放数据数出多门,莫衷一是,极大削弱了环境管理的效果和公信力。

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部分省(区、市)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但在污染物排放量核定上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和许可证排放指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部分地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未与环评有效衔接,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有限。

2.5现有核算方法问题较多

现有核算方法存在问题较多,未进行统一和规范。

物料衡算法参数取值过于理想或单一,导致结果过于理想化,并且由于去除效率数据的获取存在不确定性,通常取自一次性监测数据(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其准确性受一次性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或代表性影响,核算的预期排放量往往小于企业实际排放量,以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数据基础和排污许可证的实际排放量将脱离生产实际。

产排污系数法由于其所涉及的产污强度等系数为行业平均值,其核算结果较为保守。

在线监测数据统计法由于在线监测设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或人为原因都可能造成数据波动或失真。

绩效法为行业平均值,核算结果较为保守。

因此,亟需对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进行统一和规范,以支撑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实施。

3编制依据

3.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09月15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7)《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8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3.2技术依据

(1)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3)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4)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5)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6)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7)EmissionInventoryImprovementProgram.

(8)CompilationofAirPollutantEmissionFactorsAP-42.

(9)EmissionEstimationProtocolforPetroleumRefineries.

(10)EMEP/EEAairpollutantemissioninventoryguidebook2013.

(11)各分行业BAT技术文件。

3.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

准则的主要作用为确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方法,并且指导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的编制工作,对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的核算路线、技术要求、格式体例进行统一。

主要是在已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4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4.1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

在污染源源强核算过程中,应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源强核算工作。

(2)科学合理

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的编制过程中,对国内外的污染源源强核算体系进行科学分析,通过多方面的对比和识别,最终确定合理的核算体系及方法。

(3)全面覆盖

在污染源识别过程中,应结合生产工艺识别全部污染源及污染物,包括有组织源及无组织源、点源及非点源等。

(4)逐步完善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的选择,首先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制订一套能够有效开展我国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方法,核算方法的准确性和精确性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现阶段工作需要。

随着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的不断推进和积累,逐步完善无组织源源强核算方法和产排污系数等,不断提高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4.2技术路线

本标准制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公告2006年第41号)相关要求实施,技术路线参见图4.2-1。

(1)立项启动

编制课题研究大纲,召开启动会,听取专家和有关机构的意见及建议,完善大纲工作内容、实施方案、计划安排等。

(2)开题论证

根据研究大纲,编制开题论证报告,细化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及成果内容等,召开开题论证会,听取专家和有关机构的意见及建议,优化相关内容。

(3)收资调研

通过文献调研、公函调研、专题座谈和资料收集等手段,收集整理现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体系、方法、参数等资料。

(4)准则编制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归纳,构建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程序、识别污染源、确定污染物、选取核算方法、选取参数、核算源强、核定核算结果的流程,编制准则初稿。

召开专家讨论会,听取专家和有关机构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成果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5)征求意见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图4.2-1课题实施技术路线

5指南内容结构

本标准分为以下7项内容。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源强核算程序

6行业指南的编制原则

附录A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6指南主要条文说明

6.1适用范围

本标准编制主要服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源源强核算,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因此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源源强核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涵盖了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中的新(改、扩)建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改、扩建项目中现有污染源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范围内的建成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按照相关环境要素导则中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排放与非正常排放,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不将事故排放纳入,主要由于事故排放的污染源强度随机性、变化性较大,目前尚无法找到合适的方法衡量,因此本标准不包括这部分内容。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为在推荐的核算方法中会使用到的技术规范,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6.3术语和定义

本节对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构成、污染源、源强、产生量、排放量、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类比法、实验法、台账法、核算时段、每日最大负荷16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构成:

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划分为准则和行业技术指南,主要由于单一准则无法完全涵盖各具特色的行业污染源。

行业划分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行业类别,列举了火电、制浆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

在术语中规定了准则和行业指南的关系,准则指导行业技术指南,行业技术指南的制订应遵循准则要求,行业技术指南根据行业的特点,结合污染源和污染物特征,明确核算方法,细化核算的相关技术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构成主要是在参考美国和欧盟相关核算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

由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按照行业进行了分类,并且在不同行业环保工作中已经有了大量专业的人才积累和具体实践,因此在进行核算体系构建时没有按照国外污染源类型进行分类,而是按照不同行业出具各自污染源源强核算体系,这样更符合我们的国情,也能更准确的指导各行业进行源强核算。

污染源:

定义了污染源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或装置等,指出了不仅包括排放有害物质的污染源,还要包括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噪声、振动等污染源。

污染源的定义参考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等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教材和导则。

源强:

经查阅资料,最终确定该定义是指对污染物发生源强度的度量,包括废气源强、废水源强、噪声源强、振动源强、固体废物源强、地下水源强等。

该源强定义包括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不同类型污染源的源强,并进行了部分列举。

其中废气和废水考虑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关系,明确了产生的废气、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外环境和经治理后排入外环境的数量均为源强;噪声和振动的源强定义参考的是《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中相关内容;固体废物源强主要考虑产生量,固体废物必须全部回用或妥善处置,不允许排放,因此定义固体废物源强仅为产生量;地下水源强是考虑在正常情况下的泄漏量。

污染物产生量:

经查阅资料,确定该定义为污染源某种污染物生成的数量。

污染物排放量:

经查阅资料和导则,定义了污染物排放量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排放入环境,如排气筒外排烟气,可以计入污染物排放量;还有一种是排入其他设施的情况,如经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这种也要记为污染物排放量。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

需要注意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区别,非正常排放往往是污染源排放的某一状态,但是事故排放往往是意外事件导致的排放,使一个非排放污染物的设备破裂、损毁、爆炸等,成为排放污染物的设备。

该定义主要参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等相关导则中有关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相关内容。

实测法:

实测法的定义主要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综合得出。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主要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中物料衡算法的内容。

产污系数法和排污系数法:

产污系数法相比排污系数法更加贴近生产工艺,需要在确定生产工艺的产污能力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环保措施或污染物防治措施的进一步计算;而排污系统法直接根据生产工艺与环保措施确定最终的源强,这样能够更加直接的确定源强,但是生产工艺的产污源强就无所得知,两种方法需要与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进行结合使用。

该定义主要参考了《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年修订)、《农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2010年修订)中的相关内容。

类比法:

类比法主要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中类比法的内容。

实验法:

通过模拟实验确定相应参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如尾矿库起尘量计算,可根据风洞试验确定尾矿起尘量与尾矿粒径、含水率及风速等的关系,得出尾矿起尘量的计算公式,进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该定义主要考虑到新技术下产生的污染源,在环评阶段无法进行实测,无法进行类比分析时,可以采用实验法作为一种污染源核算的方法。

但是对于方法的具体要求比较粗略,不同的技术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主要根据研究报告进行具体分析。

台账法:

由于在核算时,需要使用建设单位自己的台账中的大量数据进行污染源核算,故定义该种方法。

核算时段:

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季、月、日、小时为核算时段。

每日最大负荷:

根据美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PDES)中每日最大负荷的定义,给出了该术语定义。

6.4总体要求

6.4.1源强核算体系研究

本标准对照研究了美国和欧盟的污染物源强核算体系相关内容,进而确定我国污染源源强核算的技术体系。

(1)美国污染源源强核算体系

美国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方式来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的。

1993年,美国依据《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开始收集工业污染源排放数据。

依照该法律的要求,美国环保署(EPA)与国家清洁大气协会共同制定了《排放清单改进计划》(EIIP),以促进使用标准化程序收集、计算、存储、报告和分享排放数据。

随后,EPA建立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清单数据库(NEI),该数据库包含了每年空气污染物排放及其污染源源强估算等信息。

美国《排放清单改进计划》(EIIP)采用的是通用工艺过程与行业分类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通用工艺过程和行业特殊工艺过程中主要污染排放环节和污染物种类。

主要由10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介绍,第2~5部分为点源、面源、移动源、生物质源的源强估算,第6部分质量保证,第7部分数据管理程序,第8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估算,第9部分微粒排放物,第10部分排放预测,最终报告。

其中第2部分点源中提供了一个完整的一般点源排放情况(第1章)以及15种特定情况(2到16章)下各种行业的点源排放情况,包括点源指导规划、排放估算、数据收集、库存文档和报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章节。

第3部分面源提供了一个完整的一般非点源排放(第1章)以及16种特定情况下(2到9、11到18章)各种非点源排放源类型。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常规大气污染物以及《清洁空气法》中规定的188种有害大气污染物(HAPs)。

同时,在EIIP中将污染源分成了点源、面源、移动源、生物质源等4大类,并根据工艺过程分别制定了每类污染源所排放的不同污染物的数据收集和源强核算方法,最终形成了非常详细的技术指南。

环保部门及企业管理者可以根据技术指南规定的方法与步骤,核算出不同工艺过程和产排污环节下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量。

在核算思路上,美国《排放清单改进计划》在一开始就将污染源划分为点源、面源、移动源、生物质源,在污染源分类下面根据一般情况和不同行业进行了多种情况的设定,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源强核算,以及数据质量管理,最终形成排放报告。

(2)欧盟污染源源强核算体系

为了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欧盟环境署与TFEIP工作组的专家团队共同编制了第一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并于1990年发布,作为各成员国建立排放清单的技术导则。

此后,欧盟环境署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进行不定期更新,2013年8月公布了最新版本。

欧盟地区污染物源强核算体系的核心是污染物排放清单制度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体系。

污染物排放清单是对某一地区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估算,欧盟BAT体现了综合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管理的理念,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产生污染的源头控制技术、生产工艺技术、末端治理技术,是制定排放限值的基础。

欧盟《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具有完整、一致以及多尺度的特征,几乎涵盖所有欧洲国家和所有污染源种类,所有国家均按照统一指南和方法学编制排放清单,清单中列有源强核算所需要的相关数据,根据数据使用原则,利用相应的估算方法即可得到污染源的排放量数据。

欧盟清单管理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清单编制、数据整合、数据质量回顾、清单报告以及清单回顾和改进等步骤。

在这个标准流程下根据不同的政策管理需求,制定全球尺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大陆尺度(欧洲)、区域尺度(大区)、县镇尺度(省、市)、城区尺度(中心城区)的排放清单。

并以此清单为基础进行污染源源强的核算。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内容涵盖:

确定关键类别和选择方法学;数据采集(含监测方法);时间序列一致性检验;不确定性分析;清单管理、完善和质量控制;空间排放清单建立;预测。

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欧盟建立了EMEP/CORINAIR系列排放清单,覆盖欧洲30个国家。

排放清单采用统一的排放源分类方法SNAP,其中分为3层,包括11个部门,覆盖260多种人为活动,污染物包括SO2、NOx、NMVOC、NH3、CO、CH4、CO2等。

排放清单中的污染源按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报告污染物排放所采用的分类(NFR)标准分类,其中,累计贡献率达到60%的重点污染源通过主要的燃料类型进一步细分。

清单中点源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排放交易体系(ETS)、国家污染物排放及转移登记(EPER)、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IPPC)、综合污染预防控制指令以及大燃烧场指令等;面源及小污染源数据利用社会经济、技术统计等方法获取,包括通过网站寻找企业或其所在协会的数据、通过调查问卷与电话访谈等方式获取数据,以及通过文献资料等途径获取数据。

如果具有代表性的参数不存在,那就需要通过在线监测法、实测法、以及使用适当的动力学模型计算得出数据。

在获取足够多数据之后,按照排放清单编制指南中的方法对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算。

欧盟按照污染源的重要程度来决定排放量的量化核算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中制定了三个级别的建立排放清单的方法,分别是:

A级别1

级别1为简化方法:

假设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之间为线性关系,通过统计信息获得活动水平数据,采用典型或者平均情况下的数据估计排放因子数据,不确定性较大。

B级别2

级别2为相对复杂的方法:

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得方法与级别1相同,但排放因子数据则要根据实际工业过程的情况、燃料质量、污染削减技术等具体信息来计算城市层面的实际数据,如果活动水平数据足够详细,这种方法可以将排放清单计算得更细。

C级别3

级别3是最复杂的方法:

针对关键类别的排放源,需要采用工业设备层面的数据获得活动水平,并通过复杂排放因子模型计算排放因子,比如使用PRTR数据,或者使用COPERT排放因子模型模拟道路交通排放的情况。

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源强核算分析可知,他们均采用污染源排放清单来进行源强核算,并根据在核算工作中的成果,不断积累,不断更新排放清单,来保证准确性和精确性。

(3)本次准则编制的考虑

在参考了美国和欧盟的污染源核算体系后,认为美国和欧盟更加注重污染源的分类,将行业置于污染源分类的级别之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污染源在行业中特异性。

其在污染源核算中,均建立了污染源排放清单,对各个行业污染源及其污染物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解构。

不同于美国和欧盟,本标准首先确定了以行业为主体的思路,这样编制出来的核算技术指南更加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对于存在于行业中的污染源也能够系统的进行识别。

其次参考了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思想,但是没有完全照搬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度。

我们本质上认为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内容可以与行业指南融为一体,因为行业指南中给出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内容,即为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内容,因此在行业指南中将污染源排放清单解构为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识别,进而建立起类似美国和欧盟的各行业指南的污染源排放清单。

在源强核算上,还是考虑我国国情给出几种核算方法,要求按照优先级进行核算,最终给出核算成果。

本次编制的准则与美国、欧盟核算体系的差异性见表6.1。

表6.1准则与国外核算体系的差异性

序号

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美国和欧盟

差异性

1

核算思路

首先进行行业划分、然后根据行业特点进行污染源分类、然后再进行污染物核算。

首先进行污染源分类、然后再进行行业分类、然后再进行污染物核算。

国外更加注重污染源的分类性质,将行业分类情况置于分类性质之下。

本次准则更加注重污染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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