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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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新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矿井名称:
定级分: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
原因
实际
得分
一、
通
风
系
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通风系统图与实际相符。
20
查阅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
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取消评审资格;改变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分;有效风量率每低于标准1%扣10分。
2.巷道贯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的规定,贯通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贯彻落实。
10
抽查及查阅资料。
发现一次无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贯彻不得分。
3、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15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和有关资料。
一处不符合规定不得分(开采边角残煤经批准的除外)。
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0
现场抽查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测风报表。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不足不得分;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
现场抽查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测风报表。
发现风速低于低限不得分;发现一处超限扣2.5分。
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的规定;主要通风机房有司机值班管理。
10
现场检查及查阅有关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的要求。
5
现场检查,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记录。
失修率超出规定不得分;发现一处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扣2.5分。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
原因
实际
得分
一、
通
风
系
统
8、矿井主要通风机装有反风设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规定进行检查和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要求,并有反风演习报告。
5
现场检查、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
无反风设施、不进行反风演习(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或效果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无检查记录或无反风演习报告的扣3分。
9、主要通风机房内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以及运行情况记录簿。
5
现场检查和查阅记录。
每缺少一项扣1分。
10、矿井每月分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测风;测风结果要填写测风台帐及测风牌板。
通风仪器仪表要定期检验调校。
5
查测风台帐或井下测风牌板。
测风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测风台帐和测风牌板每少一次(处)扣1分;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检验调校,发现一台扣1分。
得分合计
100
二、
通
风
设
施
1、永久设施:
风门、密闭、风窗、风桥。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1m2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2)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底)、硬帮,要与围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3)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4)风桥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两端接口严密,桥面平整不漏风;风桥用不燃材料构筑,四周见实帮、实顶(底),要填实、结实;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5)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符合扩散通风标准的可不设)、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
原因
实际
得分
二、
通
风
设
施
(6)风门设置不少于两组,每组设正、反向两道风门,风门能自动关闭,有闭锁装置,并实行挂牌管理;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要设底坎,人行风门内间距不小于5m;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门墙电缆、管路孔要堵严密。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不实行挂牌管理发现一处扣1分。
(7)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调节风窗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2、临时设施:
临时风门、临时密闭。
(1)临时密闭要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2)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警标和检查牌板。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5)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设底坎、挡风帘,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3、永久测风站:
在主要风道中要建立长4m、断面规整光滑的永久测风站,其前后各10m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
测风站应悬挂测风记录板,记录板上记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得分合计
100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三、
局
部
通
风
1、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
一台局扇不能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0
逐台检查。
发现一台无设计选型或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此大项不得分。
2、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2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5分。
3、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三、
局
部
通
风
4、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含)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10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2分。
5、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0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资料。
无专人管理、出现无计划停风不得分(因供电线路出故障引起的除外);其它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扣2分。
6、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风量以及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
10
现场抽查和查资料。
发现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7、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
10
现场检查。
使用非阻燃风筒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8、风筒吊挂平直,软质风筒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软质风筒过风墙要采取防漏风措施。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9、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5分。
得分合计
100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四、
瓦
斯
管
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
允许浓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138、139条的规定。
制定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
井下检查及查阅资料。
发现一次瓦斯超限作业此大项不得分;发现一处瓦斯积聚不得分(瓦斯积聚有记录和处理结果的除外)。
无预案扣10分。
2、矿井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检查范围和检查次数的设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检查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假检。
20
井下任意选点检查和查有关资料、记录。
无检查制度或有空班漏检或假检不得分;检查范围和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扣10分;无批准的瓦斯检查计划扣10分;检查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扣5分。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5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4、排放瓦斯有按规定批准的安全排瓦斯措施,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有记录。
15
检查有关资料和记录。
无批准的措施、或未执行不得分;排放无记录发现一次扣5分。
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板、记录手册、台帐三对口,瓦斯检查日报表和安全监控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
10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5分。
6、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务局(公司)的有关规定。
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
10
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件。
无机构或瓦斯检查工配备不足不得分;其他人员配备不足每少1人扣5分。
瓦斯检查工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人扣2分。
7、每年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10
检查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未进行鉴定、未经审批的不得分。
得分合计
100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五、
爆
破
和
火
工
品
管
理
1、爆破材料库建筑、爆破器材品种、容量及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15
查现场和有关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雷管、炸药必须按规定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15
查现场及有关制度。
无制度或未按规定存放不得分;少一项制度扣5分。
3、爆破作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班组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当班不许兼职,躲炮距离、时间、瞎炮的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15
查现场和有关资料。
不符合规定或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不得分。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15
查现场和有关资料。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不得分。
发现一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5、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不洒水要经批准),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15
查现场和有关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6、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爆破;爆破工作面应备有爆破警示哨、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5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爆破工不足或未用专用发爆器或一个工作面用两台发爆器同时爆破不得分;未备有警示哨、警戒牌、栏杆或拉绳不齐全每少一项扣3分。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安全措施。
10
查现场和资料。
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不得分。
得分合计
100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六、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1、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等监控设备(仪器),且易损件备用量不小于20%;监控设备(仪器)完好,系统运行正常。
20
现场检查和查图纸、设计资料及台帐。
监控设备(仪器)每少一台(个)扣5分;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得分。
2、安装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以及《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相关规定。
10
现场检查和查图纸、作业规程、台帐。
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每台(处)扣2分。
3、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169条规定;监控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10
检查作业规程和现场抽查。
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每处扣5分;监控分站不实行挂牌管理每处扣2分。
4、下井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相关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
10
检查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每发现一人未按规定携带仪器扣5分。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次,至少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一次。
15
检查记录和现场抽查。
未按时调校每台扣2分,误差超规定每台扣3分,未使用校准气样调校扣3分。
6、监测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要求,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监控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
监控日报表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
10
检查记录和现场。
设备功能不符合规定或中心站没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系统发出常信息时没能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此大项不得分;人为停机一次、监控日报表未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一次扣5分。
7、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10
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件。
未建立机构扣5分,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持证安全监测工不足不得分。
8、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整洁干净。
10
检查现场。
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3分,场所脏、乱扣2分。
9、建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季报、监测重点日报表等。
瓦斯、一氧化碳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5
检查有关资料和现场。
缺少一种台帐、资料扣2分,资料有错误每处扣1分。
合计
100
实得分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七、
瓦
斯
抽
放
1、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10
井下检查及查阅资料。
凡不按要求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此大项不得分;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抽放,发现一个扣5分。
2、抽放(采)系统定期测定流量、负压、浓度和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15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未测定的不得分;每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2分,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1分。
3、有专门的抽放(采)队伍;人员配备满足抽放(采)瓦斯的需要。
10
查有关记录。
无专业抽放(采)队伍不得分,有队伍但不能满足抽放(采)需要的扣5分。
4、定期检查抽放(采)系统,抽放(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采)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15
现场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无记录可查不得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
5、抽放(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10
现场抽查和检查有关资料。
一处不合格扣5分
6、瓦斯抽放(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15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无计划或无批准的专门设计不得分;未完成计划按比例扣分,最多扣5分;未按设计施工每发现一处扣5分。
7、抽放(采)瓦斯及其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要求。
5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8、设置井下临时瓦斯抽放(采)瓦斯泵站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
10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9、按照完成抽放(采)量计划,抽放(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要求。
10
查抽放(采)记录、报表、现场实测。
达不到抽放(采)量计划或抽放(采)率要求,均不得分。
得分合计
100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八、
防
灭
火
1、煤矿建立有防灭火系统,其供水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满足消防灭火要求;同时,制定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15
现场检查及查阅设计、措施、资料等。
系统使用不正常,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或阀门开关不灵活的,每处扣2分;系统不完善,每少一处扣3分。
无应急预案扣10分。
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
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
采掘工作面无专门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发现一处扣2.5分。
3、凡开采自燃发火的煤层,要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监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
采空区、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火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份、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10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记录等,井下任意选点抽查。
未建立监测系统或未按时预报不得分;少观测一处或内容不全发现一次扣2分。
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度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10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
发现一处超限未处理扣2.5分。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8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发现一个未按时密闭或密闭质量不合格扣2分。
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的管理有措施和制度,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7
检查现场和资料。
火区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启封火区无专项安全措施,发现一次扣3.5分。
7、无CO超限作业和自燃事故。
10
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
发现CO超限作业或发现明火或封闭工作面冒烟,不得分。
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品种、数量符合要求)。
10
现场检查、查资料和记录。
未设立消防材料库不得分;器材不足每少一个(件)扣2分。
9、井口20m范围内无明火、无吸烟的痕迹。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0、井下电气焊作业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1、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地面厂房、车间、库房等地点,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
10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5分。
得分合计
100
检查
项目
检查小项及质量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际
得分
九、
防
尘
和
供
水
施
救
1、矿井必须有健全的防尘和应急供水施救系统(水源、管路、阀门等);矿井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防尘管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的规定和满足应急供水施救的需要,供水阀门要完好、灵活、可靠,不冒水。
20
检查有关图纸、资料和现场抽查。
煤尘未鉴定不得分;系统使用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