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案例分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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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案例分析1

、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

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

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

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

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5、【案情】原告:

吴XX。

被告:

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

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

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被告诉称:

我们确实因经营管理不善,两次出售过期食品给原告。

但是原告购买牛肉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

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

问:

1、原告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被告的辨称是否成立?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6、【案情】原告:

唐XX。

被告:

某市电信局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

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

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

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

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

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

“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

你不是想要钱吗?

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

”唐某觉得

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96.

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

要求。

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问:

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

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

定性?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7、【案情】原告:

陈某被告:

北京某商场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

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

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

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

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

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

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

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

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问:

法院应怎样判决?

请说明理由

8.【案情】某日,满某到北京市一家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当时把填好1万元的存单和现金递给柜台一收款员,收款员清点后,随即把钱转给复核员,同时准备输入电脑。

正当操作时,复核员提出钱数

不对,缺少1000元。

储户立即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吵,储户找到邮局储蓄所领导反映,但领导人为责任不在己方。

储户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消协投诉。

请问:

1、消协应怎样处理?

请说明理由

2、如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9、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

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

“哎呦,哎呦”叫起来。

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

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

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

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

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岱年进行调解。

请问:

(1)

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10、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

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潮湿员工闻声而来。

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

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

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

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

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11、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

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

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

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

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付某说:

“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

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

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

”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请问:

付某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12.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

许某选择该防盗门,主要是因为该厂家

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

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街道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

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

公安机

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

厂家

很快就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

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

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13、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某在未明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支付人民币150元。

同年10月19日上午6时左右,吴某感觉身体不适,到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

吴某之妻郑某立即向上海市南市公安分局报案,有南市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对吴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鉴定结论为:

死者吴某有过敏史哮喘病史,此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郑某以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和上海自然博物馆为共同被告,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查明:

被告科技公司所售绿洲牌蚂蚁粉,未通过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没有获得相关批号。

科技公司还擅自涂改食品监督

部门产品卫生审核批复单,依此申领到食品卫生许可证。

而且被告销售的蚂蚁粉说明书尚未注明禁忌症,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文字。

其说明书上标明的“长期服用无毒副作用”,“能治疗哮喘等多种疾病”的文字,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负有主观上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理由。

14、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

选购化妆品。

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

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

“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

”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

保安人员对刘、张说:

“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

”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

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

此后,保安

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

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费3000元。

请问:

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

为什么?

15、【案情简介】1990年3月1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

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

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

四月1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因洁具公司、新华

25800

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被告洁具公司称:

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

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

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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