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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因果关系推理

逻辑因果关系推理

文章来源www.5YkJ.cOM公文

 摘要:

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能够用“因

为……所以……”表述的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

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

与现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必须给予严格区分,复杂因果关系是“基本因果关系”

的复合,电源、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而成的电路可以作为基本“因果关

系模型”。

原因与结果都是动态的,开关的“开”与灯泡的“亮”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而不是开关与灯泡具有因果关系。

寻找可能的原因(现象)是逻辑推理,

可能的原因现象有“并联”和“串联”两类,并联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发生结果就

会发生,串联现象必须全部发生结果才会发生。

“时间”参数的有无是因果关系

与逻辑推理的根本区别。

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原因和条件的区

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

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

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

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

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内外因关系逻辑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

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

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

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

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

位)是个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

笔者从经济学得到

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

“物”是哲学研

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

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

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

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

表示。

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

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

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

“开关由关到开”与“灯

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

关系,可以用符号“♂A→♂B”。

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

下面

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

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

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

“执果索因”中必须

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

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幺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

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幺这些现象就称为“并

联现象”。

“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

串联和并联

“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略)。

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

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

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

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

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

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

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

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

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

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

同理还可以得出,对

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

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

“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

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

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

(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

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

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

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

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

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

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

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

同理,“并

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

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

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不考虑时间因素)。

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

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

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

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

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

但从

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

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

写成逻辑推理形式,

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

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

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

从这一

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

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

无限的。

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

能推出一个结论。

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

限的。

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

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

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

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幺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

生的相关情况。

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

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

总之,现实中“原因

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

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

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

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

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

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

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

“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幺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

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幺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

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

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

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

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

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

相同的原因必然引

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

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

通常

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

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

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

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

演绎推理的逻

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

就象初等数学中

A<B并且B<C,那幺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

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

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

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

西欧封建中的等级关系那样: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

我的祖先一样。

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幺秦始皇统一也许就是两千多

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界本身。

这样理解因

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

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

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

测现实。

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

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

实际上人们也正是

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

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

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

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

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

”答曰“有,是张三谋

财杀人!

”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

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

再如我看到李四

到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

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

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

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

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

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

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

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

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

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

“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

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

是条件一样。

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

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

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概念产生的

缺陷。

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

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

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

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

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

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

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

如,笼统地认识,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

观的“现象”。

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

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

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

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

但如果在同一层

次上认识,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

只要在同一层次

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

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

情况”。

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

因”。

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

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

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

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

的“原因”。

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

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

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幺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

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

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

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

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

了作用)。

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

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

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

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

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

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

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

情况。

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

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

多果的情况。

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

间的关系表示。

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

如果我们限定在同

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

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

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

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

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

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

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

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

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

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

也许

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

食盐是单一调味品,

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

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

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

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

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

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

的人中毒死亡。

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

“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

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

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

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

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

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

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

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

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

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

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

合“因果关系定义”。

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

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

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

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

例如在公路边挖沟

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

如果

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

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

析和解释。

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

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

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

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

有人把根本

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

因都是界本身。

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学家总想探讨社会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

但是既然要探讨

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幺程度为止。

美国学家诺思就探

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

应当说,在社会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

“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

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

笔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

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

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

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

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

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

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

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

接近仓库。

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

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

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毛泽东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

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

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

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

格的科学分析。

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

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

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

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

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

原因。

 大体说来,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都是指现象的直接导因(导火线)

按照因果关系定义,某一事物变化的真实原因都应当是“外因”,而不是毛

泽东所说的“内因”。

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往往听到一句

话,“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而你如果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需要调查,因为

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事物内部,“瓦斯能够爆炸”是煤矿事故的根本原因,你

这样说,不使人笑掉大牙才怪!

 最后,也许有必要对“穆勒四法”说几句话。

英国哲学家穆勒归纳了求同法、

求异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等探求因果关系的基本,它们的原则可以简单归纳

为:

相同结果必然有相同原因;不同结果必然有不同原因;变化的结果必然

有变化的原因;剩余的结果应当有剩余的原因。

容易看到,“穆勒四法”是力图

在现象的比较中发现因果关系。

应当说,比较法是人们在探索因果关系时经

常使用的方法。

例如电器修理中,需要寻找哪个元件出了毛病,于是可以把

可能有毛病的元件分别替换到正常的电器中去,看其是否能正常工作。

大量

事实表明,比较法确实是一种探求因果关系的好方法。

即使在社会科学研究

中,比较法也经常被利用来探求、阐述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文章来源www.5YkJ.cOM公文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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