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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府两院工作意见

对一府两院工作意见

篇一:

专题协商会应成为政协大会讨论“一府两院”?

工作报告的会议形式

专题协商会应成为政协大会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会议形式

作者:

蔡永飞

来源: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01期

【摘要】现阶段政协大会以界别小组会的形式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由于议题不集中、固定按照界别小组讨论、委员讨论协商不够充分,往往使政协大会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流于形式。

从经验和实际情况看,如果以专题协商会形式来讨论协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会议质量会得到显著提高,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精神实质,有利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有利于引导政协各界别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加有序和充分地参与民主协商,从而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关键词】政协大会;界别小组会;专题协商会

【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0351(20XX)01—0054—05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部分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对这四种协商会议形式,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称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四大平台”①。

十八大报告特别提到这“四大平台”,体现了执政党对政协会议中这四种会议形式的高度重视,而“专题协商”位列“四大平台”之首,又体现了专题协商会的重要性。

从近年来全国政协召开专题协商会的实践来看,这种会议形式体现了现阶段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可以也应当成为政协大会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会议形式。

一、专题协商会形式所针对的问题

设定议题是会议召开和开好会议的前提。

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安排,政协会议总的议题通常是讨论贯彻落实相应年度召开的中共全国代表大会或前一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全会的工作部署。

具体议题则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政协委员也讨论这些报告。

讨论协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就是年度政协大会的基本任务。

相比之下,讨论协商工作报告是形式,核心内容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政协大会通常以召开界别小组会的形式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协商。

由于政协委员人数众多(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共有委员2237人),全体会议很难进行讨论,召开界别小组会是现实的选择。

但是,多年来的实际情况显示,界别小组会的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

第一,议题不集中,讨论难深入。

由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十分广泛,委员们讨论时议题也只能十分广泛。

同时,政协大会会期相对较短、具体议题太多,即使不是每一个议题都讨论,也没有时间深入讨论。

再加上政协委员都是兼职委员,他们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时所关注的多为与其本职工作和专业有关的问题,在界别小组讨论会上发言时难免议题比较分散,发言内容互相较少交集,因而较少形成专题性的互动讨论,“协商”就显得不够充分。

第二,界别小组人员固定,限制了交流的深入。

现阶段政协界别划分依据的是多重标准,其中有按党派、团体设定的界别,如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共青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有按行业、专业设定的界别,如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宗教界等。

“界别”一词的本义仅仅是指行业、专业意义上的界别,在政治协商制度安排中则用于指称政协各参加单位。

有按民族设定的界别,如少数民族界。

有按地域设定的界别,如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

有根据需要特别设定的界别,即特别邀请人士。

界别划分标准不统一,体现了适应实际情况的灵活性,也有利于体现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统一战线性质,但固定地按界别召开界别小组会进行讨论协商,难免使可以交流对话的许多人并不在同界别中,而同界别的委员并不能都对相同议题感兴趣。

第三,政协委员本职工作繁忙,许多人没有时间对所协商议题进行深入研究。

即使同界别有对相同议题感兴趣的人,也未必能够深入讨论。

因为许多委员到会之前没有时间研究政协会议的议题,到会上发言时往往只能临时发表一些感想、泛泛作一些议论。

甚至即使是跟委员本职工作和专业有关的问题,往往也只是根据自己亲身感受去发表意见,未必能够做到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和他人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系统研究之后才发言,而往往即使深刻也是片面的。

所以即使有所讨论协商,也未必能够形成成熟的共识。

由于上述问题的影响,协商不充分、无结论,就成为现阶段政治协商制度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针对这样的问题,第十届全国政协创制了“专题协商会”的会议形式,即由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界别和委员的提案情况,选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协界别和委员普遍关注的议题,专门邀请提出相关提案的界别代表和委员、邀请“一府两院”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而召开的协商会。

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一会议制度已经成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创新成果,不仅每年在政协大会期间要举行一两次专题协商会,而且在政协大会闭会期间还会选择适当时机召开专题协商会。

专题协商会的特点和优点是,第一,议题集中。

既然已经明确为“专题”,所以议题往往只有一个。

专题协商会通常都着眼于深入研究探讨执政党和政权机关以及政协委员都十分关心的问题,通常也是一个阶段中执政党和政府施政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社会各界议论较多的热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集中议题协商,有利于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二,跨界别讨论协商。

由于专题协商会的议题主要是根据较多提案的内容基本相同这一状况决定的,而提案者往往有的是界别的集体提案,有的是委员个人提案,并且都是不约而

同提出的,所以往往与会者:

对一府两院工作意见)分配的提案241件,涉及政治法律、廉政建设的提案485件,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提案460件,涉及人民政协工作、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的提案185件。

很明显,委员们提案的议题还是比较集中的,只是这些提案是不同界别和委员分别各自提出的,而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只就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加强城乡污染防治两个方面的提案,分别召开了提案办理协商会,16位国务院部委负责人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②。

事实上,以上所列各个方面的议题,都可以也应当召开专题协商会。

而且,上述报告所列举的“方面”还比较概括,比如涉及“三农”的提案中包括“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和生态补偿办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内容,还可以分别就这些问题进行专题协商。

第二,从全国政协大会期间召开专题协商会的经验和条件来看,以专题协商会来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也是可行的。

现阶段在全国政协大会期间召开专题协商会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全面推开这一做法是有基础、有条件的。

同时,有些界别本身早已经形成了本届别参政议政工作重点领域,比如民革以涉台、涉农和社会法制三个主要议题作为参政议政工作领域已经多年,其参政议政工作成果也已经相对集中,这也是以专题协商会作为政协大会主要形式的有利条件。

第三,具体建议措施。

从上述条件和经验来看,只要将现行的会议程序安排略作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专题协商会来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不难落实到位。

第一步,可提前若干天给政协委员发出会议通知,要求在正式开会前5个工作日之前完成本次大会提案的提交,为提案委员会将提案议题进行归类集中、确定召开哪些议题的专题协商会留出时间。

第二步,可根据提案相同议题的数量,确定同一议题超过比如说30个提案,就以此议题召集提案单位和个人召开专题协商会,并要求通过专题协商会将这些提案整合成为1个提案。

可明确规定,凡提案数量不超过30个的提案,全部转为社情民意信息,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转交相关单位作为参考,承办单位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提案者。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不同的提案者通过参加专题协商会了解其他提案者的意见,使自己的认识更充实、更恰当,也有利于承办提案的单位更好地办理提案,也有利于媒体集中报道。

会务组织者可提前通知政协大会期间不再专门安排小组讨论会时间,如有界别需要召开界别小组会的,可利用休息时间自行安排。

各界别可在政协大会召开之前,提前召集本届别委员进行议题集中的讨论协商,形成一些相对比较成熟的参政议政工作成果;将这些成果带到政协大会上,可以用来寻求与其他界别委员就相关议题进行进一步协商的基础。

如果较多界别的参政议政成果议题相同,那么即可由相关界别自行相互邀约,召开专题协商会,以取得更加广泛的共识,体现协商民主的成果。

第三步,确定专题协商会的专题并确定专题协商会开会地点之后,可在相关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全国政协办公厅网站上公布,并由会务工作人员直接通知提案人和提案单位,请提案人和提案单位代表到会参与协商。

由于专题协商会的场次可能较多,可根据情况确定在不同委员驻地举行,比如每天在一个驻地举行一场专题协商会。

尽管提出相同议题的委员可能分布在不同界别,但仍然应当按照委员界别来安排驻地。

可通知到其他驻地参加专题协商会的委员自行前往,可由驻地会务服务机构根据情况协助委员安排用车。

没有提案被作为专题协商会议题的委员,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哪一场专题协商会的讨论协商,并提前向会务人员报名要求参会并发言。

第四步,专题协商会开会前,可由提案委员会提出每一场专题协商会主持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批准确定主持人。

在发给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的开会通知上,可要求回复是否参加会议并发言。

可规定一场专题协商会安排一天时间,发言人不得超过10个,如果要求发言的人比较多,可抽签决定。

可安排一个半天3个小时会期,安排10人发言,每人10分钟,其余时间用于互动交流,力求充分讨论,从而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

未能得到正式机会发言的提案人还可以争取互动交流时以提问的方式发言。

另一个半天用于修改通过协商整合后新的提案稿。

在发言和讨论过程中,应由会议组织者为每一场专题协商会安排会务秘书1人在场听会,并责成其根据委员提案和现场交流的内容,在两个半天会议的间隙,完成新提案稿的撰写工作,用于在第二个半天中讨论通过。

原则上这个会务秘书必须是经验丰富的提案和发言稿写手,谙熟提案和政协大会发言这种文体的表达方式和行文风格,能够又好又快地完成撰稿任务。

按照现行规定,政协大会发言稿一般在2000字以下,有经验的写手完成撰稿任务并不难。

在讨论通过新的提案稿时,要字斟句酌,力求准确并充分反映委员们的意见建议。

篇二: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概念

(一)人大监督的定义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

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本文所研究的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二)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

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

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好地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理论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质,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和规范。

是把资本主义国家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变成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

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

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是监督其执法情况,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审议其工作报告,提出质询、询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任免干部等。

二、人大监督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制度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人大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人大作为“全权机关”职权的虚化,夯实了维护法治、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各级人大监督职能仍需强化,人大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

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其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备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

宪法监督是法治国家的法制保障。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首先就应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对于宪法监督应该既包括特定机关对国家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也应该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遵守宪法的具体活动的监督。

但是,“实践中我国宪法监督主体所进行的宪法监督,无论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至多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只停留在

抽象监督范围的宪法监督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宪法监督程序不明确。

宪法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在实际中就套用了立法程序。

这样,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合宪审查的主体一般通过“要求”或“建议”形式提出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否受理、怎样具体审理及结论如何都没有具体规定,更谈不上透明度;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怎样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更是不明确。

2.宪法监督内容不够全面。

根据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违宪不同于违法,违宪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

事实上,我国的宪法监督只限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对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的宪法监督还未实施过,这样,“一府两院”滥用权力和越权等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违宪制裁。

3.宪法监督权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宪法监督、宪法保障和特定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制度,外国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制裁违宪立法和违宪行为的。

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监督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显然缺乏刚性效力。

(二)人大常委会运行监督机制弱化

我国宪政体制下,人大的监督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

《监督法》的出台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的法制化,基本明确了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

但是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的监督机制弱化是不可逃避的问题。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1.人员问题。

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化程度低,而多数委员年龄又偏高,人大常委会被看成是“安排老干部的场所”,这“一低一高”现象从客观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力度的发挥。

2.自身监督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常委会的履职监督不够,使得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责任意识,履职热情不高,工作消极,没有及时而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能。

(三)人大监督面临政治体制障碍

在我国,最核心的政治体制问题还是党政领导体制问题。

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分析,不能忽视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政治作用。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具有完整、系统的管理体制,使我国客观上存在两个公共管理系统,一是国家公共管理体系,主要由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组成;二是执政党公共管理系统。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最高领导机构。

这种体制客观上要求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在职能侧重上有所区别。

我国人大处于这种独特的政治体制之中,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人大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种权力中,

篇三:

关于“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20XX上半年工作建设和意见征集情况的答复”

关于对《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

20XX上半年工作建议和意见征集情况》

的答复

县人大常委会及评议代表:

关于县政府转来《人大代表许议“一府两院”20XX上半年工作建设和意见征集情况》我局收悉,文中提到五个方面的问题,即:

“一是农村登记结婚不方便、能否放到乡镇民政办;二是社区办公经费2万元资金已经到民政局账户,请及时拨付给各社区;三是社区水费、电费能否按照居民标准征收;四是社区工作多年的现已退休的老工作者,没有生活来源,社区每月承担200-300元的生活费,财政如果允许,请由财政承担这部分人的实际问题;五是有的社区办公用房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维修费用大,请财政帮助解决部分费用。

”在此,首先真诚的感谢县人大常委会和评议代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建议,现将这两方面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登记结婚不方便,能否放到乡镇民政办”的问题

我县从20XX年的1月份实行全县婚姻登记集中管理,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根据时代发展步伐的需要,国家要建立公开政务平台,逐步形成高效能政府服务机构,据此民政部要求各地婚姻登记

要做到局部联网,根据这一要求,省民政厅提出:

一是争取在20XX年底各婚姻登记机关都要配齐微机;二是20XX年底实现全省微机联网。

民政部要求3年内实现全国联网,总体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规范化。

2、在20XX年8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社区建议研讨会上,民政部张明亮司长详细阐述了《婚姻登记条例》改革内容,在

第二条中就强调“今后必须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的集中登记管理,不得在街道、乡镇分散登记,防止执法人员的随意性和登记管理不规范现象出现”。

3、20XX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婚姻领域中的重大突破,是婚姻登记的根本改革,和告别旧条例,主要是更好突出了婚姻登记民事法律行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提高公民法律自负意识,从而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件在社会事物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广泛、重要,这就要求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认真严肃、执法严格,婚姻登记员必须是专业人员,精通业务、行为规范、技能全面。

4、档案管理:

能过我们对乡镇婚姻登记档案检查,有80%的乡镇档案不能及时整卷、归档,造成婚姻档案残缺不齐,还有不少乡镇就连近几年的档案都无法查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乡镇登记员不是专业人员,多有临时工来干,并且流动性大,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问题也很难解决,没有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档案丢失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

有损于婚姻登记执法的严肃性,改变这种现象的办法只有集中登记。

5、集中登记实际是方便群众,此话听起来似乎是不合情理,但细分析确有其道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通也太为方便,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了,观念变化了,准备结婚的人进城购物是极平常的事;而一进城,就到婚姻登记处如证件完整、相符,十分钟就可以办完全部登记手续,根据全县地域的情况看,在一天内连购物和办登记往返时间非常宽容。

在工作中我们对较偏远的群众也做过调查,当问起到县城办理登记手续有什么想法时,大部分当事人都感到很满意,他们说“虽然路远,但交通方便,顺便还可以买一些东西。

”实行县区集中办理结婚登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民素质决定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当然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会利弊共存,但是集中婚姻登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近8年来集中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看具体衡量利大于弊。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不适合再将婚姻登记工作放到乡镇民政办。

二、关于“社区办公经费2万元资金已到民政局账户,请及时下拨给各社区”的问题

关于社区办公经费问题,按上级政策每个社区每年2万元,由于受世界金融风暴的影响,几年来县财政一直很吃紧,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今年春,经与县领导和财政局反复研究暂为

县城11个社区批拨了每个社区年2万元办公经费,于6月份到民政局帐户,在7月份已下拨每社区1万元到观音阁街道,其余每社区1万元将在第四季度拨款时下拨使用。

别外,今年争取的每社区2万元办公经费,仅对20XX年而言,20XX年是否列入县财政预算,要视财政的财力情况而定。

三、关于社区水费、电费能否按照居民标准征收的问题。

县民政局将与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一起去自来水公司和电业部门沟通,若政策允许可实行。

四、关于“社区工作多年的现已退休的老工作者,没有生活来源,社区每月承担200-300元的生活费,财政如果允许,请由财政承担这部分人的实际问题;五是有的社区办公用房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维修费用大,请财政帮助解决部分费用”的问题,县民政局将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情况,并形成材料,报县政府批准,若县财政经费允许可实施。

此答复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20XX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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