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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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學生自治法規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增修版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修正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系大會修正第四章、第二十三、四十三條
第一章總綱
第1條本章程依中華大學(以下稱本校)中華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要點第二條制定之。
本章程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法規。
第2條本會名稱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以下稱本會)。
第3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培養民主素養,維護學生權益,擴大社會關懷,根據學 生自治理念推展會務。
二、發展與蒐集公共行政之學術研究及新知;加強學術風氣,提升行政管理學習之水準。
三、推展利於本會全體會員之學術服務工作,為本會會員謀取最高福祉。
四、推展保持與本會以外團體之聯繫,以求所學精進落實。
五、凝聚本會會員之向心力,增進會員之和諧。
第4條本會會址為台灣省新竹市五福路二段七百零七號。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行政管理學系學生為本會當然之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系大會,享有選舉、罷免、提議、表決、發言等權利。
二、對於本會所有的器材物品有使用之權。
三、對於本會所舉辦的活動有優先參與之權。
四、對於本會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五、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
第7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法規義務。
二、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規所課之義務。
第三章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以下稱系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系大會之職權:
一、得經會員提案複決本會預算。
二、得經會員提案複決本會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得經會員提案複決本會徵收之會費。
四、得經會員提案複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會組織章程。
六、議決本會提案事項。
七、議決會員提案事項。
八、議決罷免會長、副會長事項。
第10條系大會會期每學期兩次,會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
第十一條系大會召開時會長得請系主任及各班導師列席。
第十二條系大會遇有下列情事之ㄧ時,得開臨時會:
一、系主任之咨請。
二、會長之召集。
三、會員五分之ㄧ以上連署請求。
第十三條系大會提案應以下列程序為之:
一、由系主任提出。
二、由會長提出。
三、由會員總額四分之ㄧ提出。
第十四條系大會由會長召開,應在公布時間、地點、議程後,於一星期內召開。
第十五條系大會議決案,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會員多數決為之。
未盡繳納會費義務之會員,不得參與有關預算之表決。
第四章系議會
第十六條系議會議員席次為八席,大學部每班兩席,由各班推薦之。
必要時,得由系大會增選之。
系議會置議長、秘書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之。
任期為一學年,於每年七月一日就任。
系議會議員不得兼任系學會行政人員。
第十七條系議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並向系大會提出報告。
二、就本會重要政策之財務運作提出質詢。
三、就本會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就本會行政人員違反系議會決議事,送請懲戒委員會議處。
議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行政。
第十八條系議會於學期中每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
地點及時間由議長定之。
系議會開會,應有過半數議員出席。
決議應經多數同意。
財務審查應經過半數議員同意始得向系大會提出報告。
財務審查如未能完成,應於一週內召開臨時會審查,直 到通過為止。
第十九條 本會行政主管應列席系議會接受議員質詢。
無故缺席達三次者,送交系大會彈劾並移送學生事務處懲戒。
第二十條 由各班推選之議員有義務向各自班上會員說明系議會 之決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系議會應製作議事錄,經議長及會長確認,於系網頁公告。
會議文件應按屆別建檔保存,並提供會長作為社團評鑑資料。
第五章組織
第二十二條指導老師由本會聘任,其他本系教師、教官為輔導老師或顧問。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
本會會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持會員大會及將失職之議員送交懲戒委員會議處。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執行秘書承會長之命,負責協
調、溝通各組業務及控管業務進度。
會長、副會長同
時因故出缺時,由執行秘書代理會長之職務。
前項代
理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且於二十天之內,依選
舉辦法選出會長、副會長,任期為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部,執行秘書為秘書長,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議議程安排、紀錄與決議事項。
二、關於辦公設備、事務用品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辦理選舉事項。
四、關於辦理會員意見調查事項。
五、關於系友人事資料管理、查核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財務部,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年度預算之籌劃、彙編事項。
二、關於帳冊之登記與會計報表之編造事項。
三、關於決算編審與財務分析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出納收付、現金管理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活動部,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活動籌辦、規劃、設計與執行事項。
二、關於邀請校外傑出人士來校演講事項。
三、關於獎勵辦理事項。
四、關於本系與系友之聯繫事項。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會設器材部,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活動籌辦、規劃、設計與執行事項。
二、關於邀請校外傑出人士來校演講事項。
三、關於獎勵辦理事項。
四、關於本系與系友之聯繫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宣傳部,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刊物採訪、編輯、海報設計事項。
二、關於本會形象推廣事項。
三、關於攝影、相片沖洗事項。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會設資訊部,其職掌為:
關於網際網路之規劃、建立與管理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公共關係部,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對外聯繫事項。
二、關於公眾關係事項。
三、關於外賓接待事項。
四、關於向全國各高級中學宣傳、介紹本系事項。
第三十條本會設體育部,由系球隊隊長互推之,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球隊管理事項。
二、關於球隊比賽接洽事項。
三、關於球隊球具保管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會置懲戒委員四至七人。
第三十二條懲戒委員由指導老師任命之。
第三十三條會長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會長尚未選出,或
選出會長、副會長均未就職時,由原任會長代行會長
職權。
前項代理期限,不得逾十五日。
第三十四條本會行政人員有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
第六章經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所繳會費。
二、學校或系上補助。
三、廠商贊助。
四、其他。
第三十六條會費於入學時全部繳清。
第三十七條每學年度都必須編列預算。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行政主管與懲戒委員不得兼任本系議員。
第三十九條系主任依法公布本會法規,須經會長副署。
系大會通過之法規違反學校規定者,系主任得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四十條本章程所指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或本級計算。
本章程所指系友者,係指領有本系畢(肄)業證書者。
第四十一條依本章程徵收之會費,經通知繳納無故不繳納者,本
會所舉辦各項活動時,應繳交活動費始可參加。
已繳費而未參加活動者,退費時,應扣除已支出之交通、膳食、住宿、保險與行政作業等項目費用。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適用發生疑義時,由系主任統一解釋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經由系主任、會長或議會提案,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系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決議。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附件之修改程序與修改章程程序相同。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附件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學會長、副會長選舉法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修正
第一條凡本會會員,均擁有選舉權。
第2條本章程所稱選舉者,除另有規定外,採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投票。
第3條本會會長由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副會長、各部部長及秘書長應於會長卸任時請辭。
第4條須於本系就讀滿一年者,始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前項就讀滿一年之計算,自註冊日起算。
若中斷在學者,應採重新計算,不得累計。
第五條會長、副會長應聯名競選。
未登記聯名,不予受理。
同一組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以上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予受理登記。
第六條會長、副會長選舉,應於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至遲三十日前舉行投票。
第七條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第8條會長、副會長選舉,有兩組以上候選人得票數最高且相同時,應改期重新投票。
第9條新舊任會長、副會長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交接。
前項所定之日期,若遇到例假日,則順延一日。
第十條副會長請辭或出缺時,由會長於四十日內提名候選人,召開會員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時,補選之會長、副會長,繼任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就職四個月後,始得行使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須經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本會提出,始得成立。
前項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且一案不得為同時罷免會長、副會長之提議。
第十四條經會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附件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預算法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修正
第一條本會預算,每一學年辦理一次。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終了。
第三條本會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預算。
第四條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前年度之結餘,視為本年度之歲入。
稱歲出者,為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費用與其預算預備金。
第五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兩種:
第一預備金數額不得超過四千元整。
第二預備金數額不得超過歲出總額十分之一。
第六條 本會各單位因執行業務經費超出預算時,經會長同意,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為因應臨時需要必須追加預算時,應由會長編定名目與所需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議,待會員大會通過後,使得支用第二預備金。
第七條本會預算案,經系議會通過。
第八條 預算內各部或各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但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應至少留兩萬五千元編入下年度歲入。
第十條 本會所辦活動因重大事故經費超出法定預算時,須請求追加歲出預算。
前項追加歲出預算之精算,應由財務長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
第十一條本會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三個
月為該會計年度之決算期限。
第十二條本會每一會計年度預算之歲入、歲出,均應列入決算。
第十三條本會決算書,經會務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提出系議會審議。
第十四條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會長咨請系主任公告。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附件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學會懲戒法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修正
第一條 本會幹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應受懲戒:
一、違反本會規則。
二、違反校規。
三、廢弛職務。
四、其他失職行為。
第二條 會長、各部部長如發現所屬人員有違反前條規定者,應即
移送懲戒委員會議處。
本會會員如發現本會幹部有違反前條規定者,亦得以個人名義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檢舉。
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會長,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依前項停止職務之人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行為,不生效力。
第三條本會幹部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警告
二、休職
三、撤職
第四條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必要時得調閱有關卷宗,傳訊相關人員,舉行聽證。
前項聽證,若被付懲戒人未到現場者,懲戒委員會得逕為議決。
第五條懲戒委員會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出席答辯,懲戒審議結果,應於系公佈欄公告之。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圖書室管理辦法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通過
第一條凡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暨研究所(以下通稱本系)之學生於本系圖書室(以下通稱本室)閱覽、借書等事宜,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室固定開放時間為:
每週三10:
30~12:
30及每週四15:
10~17:
00。
每逢例假日、國定假日休息一天。
第三條凡本系學生均可於開放時間內慿本人之學生證,辦理借書手續,並不得將學生證轉借他人使用。
倘若發現此不當情形時,本室可停止其借書權利,並追回所借圖書。
第四條本系學生可借出室外之圖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每次借出圖書總數以兩冊為限,借期一星期,期滿得以憑本人之學生證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續借期為五天。
二、凡參考工具書、珍貴圖書、當期期刊等未編目者,僅限室內閱讀不得外借。
三、借閱圖書時,應先檢查圖書是不是有評註或損壞情形,並向室員聲明,否則嗣後歸還,如有上述情事,需按照本室遺失賠償辦法處理。
四、凡進入本室閱讀書刊者,必須遵守本室閱覽規則,閱讀規則視本室添購書刊、設備內容之需要另訂之。
五、本系學生因故退學、轉學、休學或畢業,應於手續完成前還清所借圖書。
六、本室圖書及各項設備,讀者應妥為愛護,不得於圖書有評註、割頁等破壞行為,否則依損毀情況賠償之。
七、本室收藏資料採開架式陳列,故讀者進入本室,除筆記、文具及重要物品外,非經本室許可,不可攜帶背包及其他物品入內,借書人欲借圖書出室,請攜帶學生證至櫃檯交管理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八、借書人需要填妥個人資料如姓名、電話、年級等等,以利本室追蹤其借閱情形。
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陳請系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借閱圖書遺失賠償辦法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通過
第一條凡遺失本室圖書需自行購買作者、出版年、出版者相同之原書。
第二條凡借出圖書損毀情形嚴重至不堪閱讀者,視同遺失處理。
第三條凡原書無法購得者依原訂價賠償。
第四條逾期未還者,本室得以停止借書權利一個月,並每日催
繳,凡經催繳三次未歸還借書者視同遺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