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文杭州市规定小额贷款系列整套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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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文杭州市规定小额贷款系列整套合同示范文本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市统一

《小额贷款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1、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通知

2、《最高额质押合同(示范文本)》

3、《最高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4、《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5、《最高额保证合同(示范文本)》、

6、《质押合同(示范文本)》

7、《最高额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8、《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9、《保证合同(示范文本)》、

二0一0年九月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小额贷款合同签订规范化,促进小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专用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最高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综合授信合同(示范文本)》、《保证合同(示范文本)》、《抵押合同(示范文本)》、《质押合同(示范文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示范文本)》、《最高额抵押合同(示范文本)》、《最高额质押合同(示范文本)》等九个系列示范文本,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制定过程中,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进行法律审查把关,并征求了部分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现将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和个人遵照执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网站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内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包括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确定的需要并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下列第种(可多选)清单所列之财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A、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质押担保,并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五、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六、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最高限额及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债权的余额等)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的所有借款余额。

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到期和未清偿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

三、□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无已存在的债权,或已存在的债权不需要转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双方同意,可以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种类:

;币种:

;融资数额: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2、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种类:

;币种:

;融资数额: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四、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第四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五条债权确定期间

一、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二、债权确定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

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六条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担保物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移交与登记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的登记手续为第种(可多选):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的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质押权与被担保债务同时存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灭。

第八条甲方不得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应于___(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乙方占有期间的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

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权利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如因汇率变动导致乙方对债务人的融资本金余额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则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相应增加超额部分。

第十X五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六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将相关款项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质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质押财产的质押登记手续。

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的债权确定,乙方有权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实现质押权,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合法权益。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且全部主债权余额履行期限均已届满;

(2)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且前述各种情形发生后乙方认为有必要将债权提前确定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质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7)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8)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X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且乙方认为有必要提前将债权确定的;

(9)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含宣告提前到期)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第二十条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

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宣告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保管、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所有债务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十X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签章)。

本合同生效后,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需签署五份或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

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两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

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甲方(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金额单位:

万元

质押财产名称

规格

数量

价值

折扣率

质押金额

保险单

备注

协商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日期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金额单位:

万元

凭证名称

凭证号码

发行单位

发行日期

到期日期

月利率

证券张数

券面金额

质押登记部门

备注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出质人下列第种所列财产或权利提供质押:

1、以其年月日的全部应收帐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2、以其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3、以下列清单内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应收帐款名称

付款人

应收金额

到期日

质押登记部门

备注

合计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作为编号为号的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之一。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A、流动资金贷款;

B、项目贷款;

C、按揭贷款;

D、其他:

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F、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B、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

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其他方式:

(注:

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项帐户:

A、甲方开立在银行的帐号为的帐户。

B、甲方指定的户名为、帐号为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

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三、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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