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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招标管理

第六章投标管理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管理

第八章招投标费用管理

第九章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项目的质量,依据《招投标法》和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市场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开竞争;以合理的经济费用获得优良的工程、先进的设备、优良的服务。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所有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合适方式进行;对须委托招标的项目,由公司确定受托招标中介机构并指定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职能部门及项目相关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组成。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基建部。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各招投标工作组开标时间及其他日常工作。

根据招投标项目类型设立:

设备、材料、三类工程及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招投标工作组。

工作组根据公司部门职能划分由各职能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公司规划基建部,负责土建工程及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招投标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矿建工程及矿井服务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机电部,负责机电安装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

各二级单位是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主体,负责处理招投标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招投标项目;

二、确定或批准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形式,根据需要确定委托招标的项目;

三、领导和监督招标议标活动;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组建评标专业人员的评委会,授予符合条件专业人员的评标资格;

六、负责组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组,指定招投标工作组负责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评委库名录中抽取专业人员组成标评标委员会;

七、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一十条招投标工作组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对招标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履行报批手续;审定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工作计划、内容、范围、实施方案;

二、依照本规定对已确定的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议标邀请书;

三、编制和审查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办法、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接受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并对经批准中标的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技术协议及合同。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一十一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工程、设备、物资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

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

根据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除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大宗物资外的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规划、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一十二条建设项目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一十三条采购下列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医疗器材、医疗设备、药品等以及公司认为需要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二、其他建设(含矿建)、施工、采购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但采购该项目全年累计价款在1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议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有特殊要求的;

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市场上又没有可供选择的供应方;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原承包人承包合同未解除的;

四、自建自用的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且施工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价款在50万元以下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化的。

第一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招、议标范围以外的所有采购、建设(包括矿建)、技术服务项目等,必须采取比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

第一十六条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其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十七条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国家、省和公司有规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投标的;

二、只有两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竟争的;

三、在有效期内可以共享招投标成果的;

四、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一十八条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议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一十九条所有的招标项目在招标前,由项目所在单位或采购单位向公司提交招标申请,并按照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招投标条件和有关标准,对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由投标工作组负责编制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根据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的招投标实施方案由招投标工作组组织招投标活动。

开标时间要统筹安排,避免多个项目同时开标或集中开标,造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紧张,影响评标质量。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工作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有与建设、采购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招标经验、熟悉有关招标项目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工程管理、工程监督、市场营销采购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

公司规划基建部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负责对公司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委档案,详细记录库内人员的资格、专业特长、参与评标的工作履历等情况,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人员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相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在评标过程发现有违法违纪或违背本规定的行为应予取消评委资格,十年内不得担任评委。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评委首先从公司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可根据需要从省级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必须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当场宣布。

第五章招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项目需要进行考察的,由招投标领导机构组建考察小组,具体负责前期考察工作。

考察小组对招投标领导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考察小组成员由招投标项目的采购、使用单位(或项目所在单位)、公司生产技术、规划基建、审计室、纪委等管理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点、周密、细致,确保考察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要对被考察单位的资质、设备质量及价格、施工质量、质保体系、工期保证情况、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资金情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掌握和了解。

第二十七条考察小组成员必须本着积极、务实、为企业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完成考察任务,并就考察情况向招投标领导机构提交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的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第二十八条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对其签名认可考察报告客观真实承担责任,考察报告作为招投标资料与招投标活动相关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章招投标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工作:

一、按照国家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已经按规定取得批复、核准、备案或其他同意招标的文件;

二、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三、列入计划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规定发布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招标邀请书。

采取邀请议标和比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议标邀请书,参加议标单位可以少于三个。

第三十一条采取议标方式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组以书面形式提交采取议标原因和议标方案的报告,经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未经审批不得采取议标的方式。

采取议标方式的各项工作规范仍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选择采取议标方式,应充分考察议标人的资质条件,并保证议标人在业绩、专业技术、质量、合同履约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及招标文件的售价;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一定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写,必须全面、严密、周到、细致、易解、规范,不得漏项。

重要的技术规范及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突出体现。

招投标文件应当由包括: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质、资信业绩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规格和数量等;开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工期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评标方法、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国家及行业规范特殊要求;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工作组负责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人接受招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办理招投标文件签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议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可以采用无标底或有标底招标。

设置标底的招标,可采用综合标底法和单一标底法。

标底的编制原则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

标底由招投标领导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或招投标领导机构成员编制或市场询价。

也可以由招投标领导机构授权有关部门或人员编制。

第三十八条负责编制标底的部门或人员必须在开标前三日将标底报招投标工作组进行审查,由招投标工作组将审查结果上报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

未经审批的标底一律无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六章投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文件规定资质条件,并在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

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以及资质文件、业绩证明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投标保证函或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超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二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投标工作组应当向投标人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请示招标领导机构同意后按照议标方式进行;采取议标方式不受此人数限制。

第七章开标、评标、定标管理

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投标工作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开标。

开标、评标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印章的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议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负责人在开标后及时将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以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向评标委员会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由于相关资料不能及时移交,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责任应由开标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的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邀请投标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

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属于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细微偏离只要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在详细评审时可以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十五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报价折算与技术评分累计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法。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个标准上进行量化,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对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项目质量、施工工期、交付期限、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按照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进行量化,量化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该方法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议标领导机构。

“价格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种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殊性或所有投标人报价格存在明显偏高或参加投标人过少不能形成有效竞价机制的情况下,要求所有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或再次报价。

允许第二次或再次报价可以在招标书中说明,也可以在商务标评标时向所有投标人提出。

投标人对第二次或再次报价是否相应,不影响评标。

但必须给所有投标人均等机会。

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的报价必须由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书面形式报价。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投标领导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投标领导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投标工作组评委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记要;

第六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否定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报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后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评标报告实名签字确认。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投标领导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投标领导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合同的,招投标领导机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合理或最低。

第六十七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八条招投标领导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曰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通知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曰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以及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章招投标费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招标费用来自投标人购买标书费和中标单位缴纳的评标费。

招标费的收取,标书收取成本费,中标及评标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招标费用由招标项目所在单位和设备采购或使用单位管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专账,统一管理。

费用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招标费用主要用于招投标期间的会务资料、会务费用、招待就餐及支付评委的评审费用等与招投标活动相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招标费支付实行审批制,由各工作组根据招标工作需要使用收取的招标费用。

禁止违规使用、体外循环。

第九章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律,不按规定程序、故意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不通过招标而发包;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相互串通搞虚假期假招标和在招投标中泄露标底主评标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纪检委和监察、审计室部门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纪检部门,从前期考察、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资格审查等全程参与招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或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程序。

第七十六条公司纪检委参与评标办法的制定、评标人员的确定等工作,监督招投标工作组将开标前准备齐全的资料装袋密封,并加盖主管部门和纪检委的印章,由专人保管,在开标会上当众启封,保证招标活动的严肃性。

第七十七条招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有违法、违纪的,有权向公司纪检委投诉。

公司纪检委接到投诉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依照本规定应该招投标项目、采取比价采购、竞争谈判项目,而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经办单位及负责人予以行政及经济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招投标领导机构成员、招投标工作组成员与任何议标者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者收受议标人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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