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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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
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
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
应当保证手轮转圈数在2~3圈的范围。
第四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五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掩住。
第六条使用蓄电池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七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八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对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第九条检查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接触有效面积和闸瓦(带)摩损是否符合完好标准,并做到制动试验至少一次。
第一十条前后紧明灯具是否完好,灯光是否明亮,射程是否满足要求,外观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十一条检查连接装置(包括碰头、插销、链环和绳扣)是否有损、开焊和变形。
第一十二条检查警铃(喇叭)是否清晰宏亮,撒砂装置是否灵活可靠,砂箱内有无干砂。
第一十三条控制器是否灵活可靠,调速轴和换向轴之间的闭销是否可靠。
第一十四条检查机车顶棚、箱体是否完好,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第一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
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一十六条按规定向机车各注油点加注适量的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一十七条开车前应和跟车工一道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第一十八条进行特殊运输时,应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十九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器、仪表,打开照明灯、红尾灯。
第二十条启动前,必须向调度申请发车,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的位置上(“向前”或“向后”)。
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二十一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上(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列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
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二十二条控制器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时,一般应有3s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四、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机车要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红灯为禁止通行信号;
●绿灯为允许通行信号;
●用电铃、口哨做行车信号时,规定如下:
一长声:
停车;二短声:
前进;三短声:
后退;四短声:
慢拉车;五短声:
慢顶车。
●用矿灯做行车信号时,规定如下:
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左右晃动为前进;划圈表示后退。
第二十四条运行中,严格按信号指令方向行车。
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
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
第二十五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第二十六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必须听从跟车有的指挥,速度要慢。
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s。
●必须连车顶车。
●跟车人应在列车前巡视。
●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
严禁强行推顶。
●严禁异线顶车。
●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第二十七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
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杂物等情况,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二十八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间距。
第二十九条列车行驶速度:
运人时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第三十条两机车在同一条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三十一条机车在坡度较大的巷道下坡运行时,允许切断电机电源运行,利用调节制动闸来调节机车速度,使车速不得超过2m/s。
第三十二条司机必须根据巷道、轨道的变化情况和行人情况,随时调整机车速度。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的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时,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三十三条机车正常运行时,禁止串电阻运行,以免损坏电阻和消耗电能。
第三十四条正常运行中,机车必须在机车的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止限制。
所牵引车辆不得超过规定。
第三十五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三十六条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
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三十七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
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
如果车速仍然很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第三十八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三十九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四十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第四十一条在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运行前方轨道上有障碍物;
●车辆掉道或脱钩;
●巷道内发现有人可能行走不正常或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
●发现前方有反向来车时。
第四十二条列车制动距离:
运人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四十三条途中因故停车时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40m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头(列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四十四条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道岔警中冲位置以外开车;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四十五条运输过程两列车会车时,物料车应停车等候,让车先行。
运送人员的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置停车,保证自动停送电开关断电,然后人员方可下车。
第四十六条机车停稳后,必须利用制动闸将机车闸住,将换向器打到“0”位,取下机车钥匙(换向手把),司机方可离开,但不得关闭车灯。
六、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十七条机车起动前,发现矿车之间和矿车有人,或挂车数量超过规定、设备和物件捆绑不牢时,司机不准开车。
第四十八条从大巷以外的巷道运行的电机车进入大巷前,应先和运输调度联系好,经同意后在岔道口停车,检查大巷内有无来往车辆后,方准进入大巷。
第四十九条电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停运道中时,应尽快处理,并及时汇报运输调度,同时在可能来车方向发出警告信号,以便来车减速或停车。
第五十条有跟车工的机车,机车司机必须听从跟车工的指挥,按跟车工发出的信号开、停车。
第五十一条使用机车运送大型设备、物料、炸药和电雷管时,应同时执行有关专项措施。
第五十二条运行机车上不允许放置工具、材料、设备;机车掉道后,不允许用机车开动自己上道的方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在翻笼车场顶车时,必须听清翻笼司机发出的信号后,方可顶车或拉车;在空车道拴挂列车前,必须先向翻笼司机发出不允许翻车和顶车信号,认准翻笼司机未顶车、列车停稳后,方可拴挂列车,拴挂列车时,头、手、脚不准伸入两车碰头之间。
第五十四条在采区放煤车场拴挂列车和行驶时,司机必须听从放煤工的指挥,按放煤工发出的信号开、停机车,车场内机车最大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m/s。
第五十五条机车不允许停放在道岔上和两轨道之间安全距离不够的地段。
第五十六条机车牵引装有细长物料(管子、支架、型钢等)的矿车时,车速不得超过3m/s;如果紧急停车可能使物料窜出伤及司机或机车时,机车的物料之间必须拴挂一辆矿车。
第五十七条在采区回风道和开拓掘进巷道,当瓦斯浓度超过1%和停风时,机车不准开动,机车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器。
第五十八条蓄电池机车应按班次及时更换电池,当照明灯由于电压降低而亮度不够时,必须停止运行。
第五十九条机车运行的巷道中,有人维修巷道、轨道、架线时,在维修段行驶机车必须听从维修人员的指挥,机车行至离维修段40m以外必须开始减速缓慢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