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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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规划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

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年11月2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我省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任务十分紧迫。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现实要求。

优化城乡布局、增强城市功能、完善城市管理,对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规划编制质量不高、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建筑缺乏特色、城市建设欠账多、管理缺失等问题,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有所显现。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迫切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三个五”战略和东中西部“三大板块”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补短板、求发展,走出一条符合中央要求、体现客观规律、具有吉林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

(三)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

一是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二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布局的原则,三是坚持建管并重、有序发展的原则,四是坚持完善功能、集约高效的原则,五是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的原则。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紧紧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重要战略机遇,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哈长城市群发展战略,优化“一群三组团”、“两轴一环”的城镇空间格局,按照“大城市要提质、中心城市要扩容、县城和特色城镇要加快”的基本思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使城市集聚要素能力明显增强,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城市联动效应逐步显现,城市规模结构更加完善,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吉林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二、高起点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努力打造城市特色风貌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连续性和公开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搭建统一地理坐标系的省域空间规划平台。

加快城市战略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科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

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土地、水等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盘活建设用地存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

利用城市规划的“三区四线”使主体功能区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红线落地生根。

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对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和时序作出安排。

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滚动编制,实现拟开发或收储建设用地全覆盖。

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交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体系,将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电力通信、旅游设施等纳入专项规划编制。

切实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规划法制化意识。

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积极探索“多规合一”。

依法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规划。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YYY,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法定程序。

实行城乡规划决策终身责任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

加大地方人大对规划实施的法律监督检查,发挥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

严格履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修改认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建立规划常态化评估与动态维护机制,防止随意修改规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审批建设用地。

(六)健全规划监管机制,把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中等以上城市和较大县(市)应当成立规划局,建制镇要配备专门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管理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重大城乡规划事项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批准。

建立省和长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对省会城市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

推动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覆盖所有环节,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

加强规划成果宣传展示,积极推进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

建立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设市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规划“三区四线”等强制性内容实施情况以及敏感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吉林一号”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应用,建立吉林省城乡规划大数据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监督规划实施。

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设立,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全部纳入规划管理体系,凡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一律按违法处理。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

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在全省开展违法建筑5年专项整治行动。

(七)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塑造吉林特色城市风貌。

将城市设计作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纳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法规体系。

把吉林特有的田园风光、关东风貌、民族风情、冰雪特色融入到城市,挖掘提炼地域文化元素符号。

在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重点打造青山绿水的山水城市,在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重点打造创新开放的现代城市,在西部生态经济区重点打造包容大气的生态城市。

抓好长春市等城市设计试点,在全省总结推广经验。

2016年开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要把城市设计纳入规划内容,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城市标志性建筑和重要景观节点的方案审查。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城市设计专业,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八)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提升建筑总体水平。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

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

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确保设计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优化设计方案。

要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优秀建筑设计企业参与我省竞争,带动和提高我省建筑设计水平。

创新设计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优秀设计评选和建筑评论活动。

(九)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人文城市建设。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保护街区、旧区更新、景观风貌、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有序实施城市修补。

强化规划“紫线”管控,保留各个历史时期的规划建设特色和风貌遗存,通过历史建筑维护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服务功能,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疏解旧城人口和城市功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

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合理利用,开展历史建筑普查,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建筑以及具有典型历史建筑的老居住区、传统街区、老工业厂区,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用5年时间,完成省内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界定工作。

树立文化立市理念,推动地方特色文化发展,保存城市文化记忆,着力打造汽车、山水、冰雪、电影、冬捕、琵琶、剪纸、农民画、二人转、长白山采参习俗、少数民族文化等特色城镇文化品牌,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市民精神归属感。

三、全面提升城市建筑总体水平,建立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

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强化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管控,加强对工程监理、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风险防控。

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工作新模式。

强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强化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加强建筑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费、装备上给予充分保障。

强化程序监管,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进一步加强土方开挖、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

加强大型建筑垃圾、残土堆放场的安全管理。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

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增强建筑业内功,努力打造支柱产业。

扶持本省企业提升技术和管理能力,参与地铁、隧道、超高层、大跨度建筑、大跨度桥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高端项目建设。

从2016年开始,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外省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项目招投标和建筑活动。

坚持“先培训,后从业”的原则,完善建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增强建筑业吸纳人员就业能力。

到2020年,发展3-5个集开发、生产、施工、运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全产业链企业集团,形成30户以上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大型综合性建筑业企业集团。

(十三)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

加快建设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提高部品、构件生产供应能力。

推动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完善装配式技术标准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编制相应标准设计图集。

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制度,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积极推广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到2020年,建设3-5个国家建筑产业化(住宅产业化)基地,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十四)推进建筑节能,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出台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财政、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

全省地级城市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县以上城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继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补政策,加快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开展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

继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政府机构节能、城市绿色照明等节能工作。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加快推进棚改安居,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信息公开、司法保障等制度,依法依规加快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

全面落实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打好棚户区改造攻坚战。

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

用好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十六)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编制综合整治规划。

坚持城市政府主导、试点先行,以小区环卫、消防、环境和基础设施为整治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制定完善激励措施,引导已改造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

完善房屋安全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队伍建设,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监管。

充分利用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开展危房改造工作。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市1995年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及小区内的非成套住房的整治改造任务,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十七)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要按照“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强化城市干支路网、快速路网和干线公路衔接,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

打通“断头路”、加强街巷微循环系统等工程建设,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

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

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倡导绿色出行。

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

新改扩建建筑物要配建标准停车设施。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充电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逐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实施城市桥梁加固改造,保障安全运行。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城市静态公共停车泊位达到百辆车25-30个标准。

(十八)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现居民便利出行。

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

建成运营长春地铁1、2号线,启动长春地铁5、6、7号线和吉林市轨道交通工程,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发展有轨电车和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BRT)。

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顺畅衔接、便捷换乘。

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覆盖范围。

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

城市新区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确保及时开通公交线路,保证居民出行需求。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到2020年,大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率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十九)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利用3-5年时间,完成各市、县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合理布局地下市政、交通、人防、商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指导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活动有序开展。

2016年,全面启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相关部门制订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和审批办法,建立技术和管理法规体系。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具体实际细则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二十)抓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抢抓试点省的重大机遇,扎实稳妥地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到2020年,力争全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形成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线缆沟协调发展的格局。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制定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严格质量安全和运行维护管理,提高防灾抗损能力。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工业基地搬迁、道路整治、地铁建设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对于应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施工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制定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制定《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实现依法建设管理。

(二十一)健全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便民利民水平。

加大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公共厕所,以及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

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并逐步提升服务质量。

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

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绿地、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休闲活动,促进居民交流。

城市公园原则上免费向居民开放。

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

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大力发展集中供热,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加快调峰锅炉建设步伐,提高调峰能力,确保热电联产供热安全稳定及效率最大化,扶持发展利用弃风电量、生物质发电和背压机组供热。

加大锅炉环保改造力度,减少污染气体排放。

改造陈旧供热管网,降低管网漏失。

建立供热信息实时监测平台,推行智能化供热,充实供热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供热市场监管。

建立完善多热源并网运行系统,解决供热孤岛问题,推广低温运行、全网分布式输配等管网运行模式和楼宇换热技术,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科学测算建筑耗能指标和供热成本,完善供热计量价格体系,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二十三)加强城市安全管理,优化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地下老旧管网改造,保障城市安全稳定运行。

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系统的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步伐。

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增强城市安全防护能力。

建立并保护好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备用原水管线建设,保证用水需要和饮水安全。

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消防、人防、排涝和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强化防灾避险公园等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加强气象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保护,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动态监测制度。

对沉陷区、民用房屋、交通道路、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大型公共场所等城市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生命线工程实施经常性的安全监测。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防止地面沉降。

全面落实社会、企业、单位、个人等层级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救灾救援队伍,形成便利快捷、覆盖全面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努力营造生态宜居环境

(二十四)总结试点经验,抓好海绵城市建设。

总结白城市国家海绵城市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积存作用,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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