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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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
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2年9月
前言
2007年5月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
截至2012年8月,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特许人达1881个,其中跨省经营的1515个,省内经营的366个。
随着备案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特许企业认真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经营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备案机关及时公布特许人的备案信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查询便利,也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2012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为保证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现编写《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供备案机关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第二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2
第一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2
第二节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8
第三节备案信息公告…………………………………………………………16
第四节特许人资料变更的审核………………………………………………18
第三章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20
第四章特许人办理备案流程……………………………………………………23
第一节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流程……………………………………23
第二节特许人登录系统填报备案资料程序…………………………………29
第三节特许人资料变更的申请………………………………………………38
第四节经营合同年报…………………………………………………………39
附录
(一)备案基本流程图示…………………………………………………42
(二)相关概念说明………………………………………………………43
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应严格审核特许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原则
备案机关审核特许人申报的材料,应当要求企业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提交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和经营状况的法定信息。
真实性是对特许人备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全面提交各项备案材料,并保持内容的完整性。
备案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并逐一核对各项材料。
(三)形式审查原则
备案机关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审查特许人资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特许人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项内容是形式审查的核心和重点。
特许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只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连续性负审查责任。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制度
(一)两级备案制度
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
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进行备案,鉴此,境内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境外企业的备案工作仍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逐级审核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均须经备案材料审查机关主管处室的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负责人逐级、逐项审核。
(三)签名制度及材料存档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均实行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领导的签字制度。
同时,所有审核材料通过编号长期归档保存,可以有效地保障对审核行为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跟踪监管,也保证特许人备案信息有据可查。
(四)网上公告制度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备案和撤销备案的特许人信息,均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告,同时接受公众和行业的监督。
第二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对境内特许人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特许人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备案机关公告。
第一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
一、要求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材料
为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备案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备案机关设置了三种登录号的领取方式,即特许人自己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
备案机关应告知特许人可任选其中一种。
二、对获取登录号提交基础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营业执照副本。
审核要点为:
1、营业执照的种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种;
2、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成立日期至少应当满一年;
3、营业执照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备案上一年度年检;
4、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项目;如果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上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副本应记载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须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三)政府机关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
审核要点为:
1、证书记载的经营资源权利人(或许可使用授权书中的被许可人、经营资源核准转让证明中的受让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2、经营资源权利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如已届满,应查看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期限延展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与初始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号应当一致;
3、特许人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
(1)许可人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申请人一致;
(2)许可使用期限应当在权利有效期以内;
(3)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基本情况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一致;
4、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相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审核要点为:
1、被许可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相符;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规定,批准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或须定期检验的,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或载有检验合格标志;
3、根据目前的备案实践,本条所指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我国入世承诺中未完全开放的领域,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商品;二是部分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的行业,如培训、婚介、保健、医疗美容等。
(五)对于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两店一年)规定的证明。
审核要点为:
1、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了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证明的条款,但如备案机关需要此证明的,请相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证明内容包括;
(1)证明对象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
(2)应明确“证明对象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其直营店的地址和开业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2、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1)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以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提交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房地产证明、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以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的,除上述证明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审查以下材料:
a.《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
应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b.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
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
c.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
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时起算。
至备案申请提交之日,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应超过一年;
d.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审查直营店的业务性质及品牌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是否一致。
(六)企业与加盟商签订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首份合同)。
审核要点为:
1、根据《条例》第三条审核首份合同中备案企业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2、首份合同中的特许人名称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
3、根据首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判断特许人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时间;
4、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以前的,签订日期应晚于特许人成立日期;
5、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以后的,签订日期不仅应晚于特许人成立日期,还应在特许人及其两家直营店经营满一年以后;
6、首份合同中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应当一致;
7、首份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中,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均为必填项。
其中,特许人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九)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十)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经办人对以上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特许人,复印件留档,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
三、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
(一)进入网站系统。
1、打开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流通业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
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各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
3、在“系统管理”项下,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出现“企业用户管理”的页面后,点击“添加企业用户”,即进入登录号发放程序。
(二)根据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方式“选择企业注册方式”,按照系统提示,点击“下一步”,按步骤准确、完整地输入“特许人资质证明”栏目。
1、“法定代表人类型”栏目:
依据特许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所载住所地确定大陆、港澳台、外国三个选项中的一种;
2、“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栏目:
填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行证或护照号;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栏目:
根据特许人是否提交核对进行选择;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栏目:
根据特许人是否提交备案机关核对并留存进行选择;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栏目:
根据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选择;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栏目:
输入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注册号;
(三)填写特许人详细材料。
1、“特许人”栏目:
应填写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企业名称;
2、“所属地区”栏目:
应填写特许人的注册地。
特许人注册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直接点击“选择”,页面会弹出可供选择的地域范围,根据企业注册地选择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市、地区,最后点击“选择”按钮,对话框消失,信息输入完毕。
3、“是否使用外资”栏目:
特许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选择“是”选项;特许人是内资企业的,应选择“否”选项;
4、“企业类型”栏目:
根据特许人首份合同签订时间选择“2007年5月1日前从事”或“2007年5月1日后从事”选项;
5、“所属行业”栏目:
通过询问特许人,并参考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特许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及首份合同中的合作内容,选择特许人所属行业;
6、“联系人”栏目:
填写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中的联系人姓名;
7、“职务”栏目:
填写联系人在企业所任职务;
8、“联系电话”栏目:
填写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区号);
9、“传真”栏目:
填写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应当包含区号);
10、“电子邮箱”栏目:
填写联系人的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11、“手机”栏目:
填写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12、“邮政编码”栏目:
填写与联系人通信地址相匹配的邮政编码;
13、“通信地址”栏目:
填写联系人的详细通信地址。
(四)核查输入企业信息是否准确。
1、取消特许人信息输入,应点击“取消”按钮,操作结束;
2、修改特许人信息,点击“重填”按钮,修改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3、特许人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应点击“保存”按钮;
三、打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
特许人信息保存后返回“企业用户管理”页面,点击特许人名称后的“查看”按钮进入“企业及用户信息”二级页面;点击“打印详细”按钮,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点击对话框中的“打开”按钮,弹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文档,输入表格最上方的日期信息,并打印。
经办人在“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日期;
五、主管处长审核
1、经办人将特许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经办人签章完整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交由处长复审,处长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填写日期;
2、处长核查后认为需要补正相关信息的,告知特许人补正。
六、向特许人发放系统登录号和密码
1、经处长审查签字确认,经办人进入“企业及用户管理”页面,点击特许人名称对应的“查看”按钮,进入“企业用户信息”页面,点击“打印密码”按钮,弹出“用户登录号和密码”文档,打印交予特许人或其委托人;特许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将该登录号和密码页与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并回寄企业。
同时,系统会自动将登录号和密码发送到特许人的电子邮箱内。
2、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和经办人、处长签章完整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建卷归档。
第二节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
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后,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完整输入信息。
特许人凭系统登录号和密码在企业网络终端输入资料并点击“申报”按钮上传后,其企业名称将自动显示在备案机关网络端“审核备案管理”栏目中。
一、备案机关网上审核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审核程序。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审核备案管理”按钮,进入“审核备案管理”页面,选择备案状态为“已申报”的特许人记录,点击企业名称进行操作。
(二)单一体系网上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1、审核期限:
特许人信息页面首行记载特许人本次提交网上备案申请的时间,经办人应在特许人提交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退回或通过的决定。
2、审核内容:
(1)审查“一、基本信息”栏目:
“申请备案特许人名称”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住所”应为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注册资金”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数额一致;注册资本计价单位非人民币的,数额应为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数据;
“营业期限”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是否一致。
如果没有明确营业期限的,暂以系统设置的最长期限为准,即“2100年12月31日”;
“成立日期”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一致;
以上六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营业执照副本审查。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与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一致;
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审查。
“网址”为选填项;
“第一家加盟店加盟时间”应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及“八、电子版材料”中的PDF格式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及“八、电子版材料”中的PDF格式首份合同审查。
“加盟店分布区域”应当与“特许人的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的分布区域一致。
(2)审查“二、特许授权内容”栏目(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特许经营资源材料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经营资源证书审查):
“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中应包括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全部特许经营资源信息。
特许人应分栏填写申报。
“授权类型”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的种类及权利状态是否一致。
对于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对应选项应为“注册商标”;仅有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对应选项应为“已受理注册商标”;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对应选项应为“专利”;仅有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对应选项应为“已受理专利”;企业标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应选项应为“企业标志”;企业标志以外的其他图形或文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应选项应为“其他经营资源”。
“授权内容”栏目,应审查填报内容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是否一致。
文字商标应填写组成商标的文字内容(包括拼音和英文)、图形商标应填写“图形”、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应填写商标的文字内容及“图形”;专利应填写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名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经营资源,应填写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名称。
“权限范围”栏目由系统根据特许人填报的特许经营资源信息自动载入。
“权利性质”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权利取得途径及权利内容是否一致。
经营资源所有权由特许人原始注册/登记取得或者受让取得,应选择“所有权”项;特许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取得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权的,应选择“仅有使用权”项;
“注册号”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注册/登记证书/受理通知书记载的注册号/专利号/申请号是否一致;
“注册类别”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的类别是否一致。
注册商标应填写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或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专利应根据专利证书填写“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企业标志及非企业标志类著作权应填写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作品类型;
“有效期”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有效期限截止之日是否一致;有效期限超出系统设置的“2100年12月31日”的,直接填写“2100年12月31日”;仅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或专利无须填写有效期。
(3)“特许体系”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企业品牌名称、特许人经营资源内容是否一致;
(4)“三、特许人主要领导人背景资料”栏目,至少应当包含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营业执照副本审查。
(5)审查“四、特许人直营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
栏目中仅应填写特许人现有直营店数据,不应包含加盟店信息;
直营店地址和电话信息应当详细;
直营店信息中应至少包含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中所涉的两家直营店数据。
(6)审查“五、特许人的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
“被特许方式”应与被特许人经特许人授权实际取得的经营权限一致。
“营业地址”应详细填写被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的省、市、区、街道。
特许人提交的首份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本栏目中应当包含与特许人签订首份合同的被特许人信息(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首份合同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首份合同审查)。
(7)“网点开设计划(未来三年内)”栏目:
应审核各项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写。
其中,“地区”项应设定为“省、市”级别。
(8)“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栏目,应分析各项费用指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惯例。
(9)审查“电子版材料”栏目:
点击“营业执照”栏目附件,打开“营业执照”的PDF文件,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上传工商登记变更证明PDF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上传PDF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文件应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致;
点击“商标、专利”栏目附件,应审查附件中是否完整包括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对应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备案证明材料、转让材料、续展证明等文件资料的PDF版本;该项电子版材料中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材料应与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是否一致;
点击“特许经营合同”栏目附件,审查PDF格式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完整上传,并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一致;该电子版本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不符,应要求特许人作出书面说明。
点击“特许合同样本”栏目附件,打开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的PDF文件。
应审查:
.特许人信息是否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
.合同载明的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与“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是否一致;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同中是否包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上传;
点击“操作手册”栏目附件,打开PDF格式的操作手册:
.本栏目中仅须上传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该目录应当包含各章、节主题及对应页码,并注明手册总页码;
.操作手册是否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能否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备案机关可以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批准文件”栏目中,应审查PDF格式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批准文件是否一致;批准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以内或载明检验合格标志。
点击“承诺书”栏目附件,审查承诺书PDF版本:
.承诺书文本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是否一致;
.“特许人名称”处特许人名称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