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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贵州鸿龙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实施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福泉市仙桥大堰洞景区旅游建设项目达成一致,特签订立本施工合同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福泉市仙桥大堰洞景区旅游建设项目。

1.2、工程地点:

福泉市仙桥乡辖区内

1.3、工程施工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号:

1.5、资金来源:

政府、联合体投资及公司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根据工程施工内容发包人提供所有的工程图纸、设计结构及现场技术交底的全部施工交给承外人施工。

2.1、包工包料。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和适用范围及图样

3.1、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样。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的合同法、建筑法,现行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贵州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范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法律、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为准。

3.3、图样:

(1)发包人提供图样日期及套数:

开工前5日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6套及电子文档。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样转让给第三人。

(3)发包人对图样的特殊保密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4.1、监理:

(1)、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的监理及现场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开、停工令、工期顺延、设计变更、工程进度等。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2、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职权:

履行职现、工程量签证、审核确认工期顺延、设计变更、协调各方关系、工程进度、批准开、停工报告。

(2)、承包人派纺工地代表姓名职务

电话

职权:

现场代表、负责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及合同的履行。

(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娈更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4.3、发包人的工作

(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保证施工范围内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房屋坟墓等的搬迁工作施工现场到达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已满足开工条件。

(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

水、电承包人进场前接至施工现场。

由承包人装表计量交费。

(4)、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时间和要求:

(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通道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提供。

(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的时间:

(7)、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8)、组织图样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3日内。

(9)、提供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4、承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及设施的要求:

(4)、需承担发包人代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声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办理,费用按规定由发包人。

承包人分别承担,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

(7)、保障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合同工期和进度计划

5.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具体以发包人进场施工通知书为准)。

5.2、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六条、延期开工、停工和工期延误

6.1、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并没有提前7日收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6.2、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6.3、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码,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样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因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作业面影响工期。

(7)、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8)、发包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9)、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3日内,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3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6.4、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商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现场以会纪要形式确定。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夜班施工。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提供工作面,即时签证,验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发包方按实际发生增加。

第七条、质量与检验

7.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通过发包人及监理签证验收。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8.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隐蔽工程。

8.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生养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包,相应顺延工期。

第九条、安全施工

9.1、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作便笺产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进度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导致的安全事故,出发包人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2、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策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十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办法

10.1、合同价款: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工程造价金额暂定(大写):

叁仟万元整(人民币)

(小写):

¥30,000,000.00元(人民币)

(最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0.2、合同价款计价方式:

(1)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按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单价计算:

本工程项目采用贵州省(2004)土建定额二级结合当地市场最新信息文件(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进行计价决算执行。

房屋土建工程不下浮,公路、河道治理、长廊、挡土墙堡坎、绿化、管网、亮化等的附属工程公开下浮5%进行预算决算。

(2)计算单价标准:

工程量单价按图纸及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决算单价签证计算。

(3)设计图纸发生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

设计变更工程量根据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的签证进行计算,计价标准参照10.2条执行。

10.3、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审本月工作量报表,发包人审核完毕,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发包人核实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收到报告5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样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10.4、工程进度款支付:

(10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按承包人自垫资完成产值300万元的工程量时,发包人即按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结算85%支付给承包人,以后发包人按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5%的月进度款。

下月结算时补足上月的15%,以此类推,总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发包方即支付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90%的承包人,余款待工程竣工,资料交清,结算和复审完毕时扣除结算总价2%的保修金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3日内,按前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年内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注:

合同签订交付履约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待开工两个月内退还履约金。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二日内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2.1、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12.2、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12.3、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应受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3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向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知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荐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13.2、竣工结算

(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2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陆套。

第十四条、违约与争议

14.1、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推迟工期不能超过15日内,每延误一天处以500元的违约金,推迟工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更换施工单位。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达不到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承包人必须返工达到验收标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施工停工的,发包人在承包人停工七日,从第七日起发包人即向承包人支付损失费,支付损失为:

挖掘机每台每天1300元,装载机每台每天800元,压路机每台每800元,空压机每台每天600元,车辆每辆每天600元,人员每人每天120元。

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进度款),造成承包人停工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办法按本条款规定办法执行。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在核对工程结算中因发生争议或资料不全时,核对时间相应顺延,在计算审核定案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双倍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将承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5)其他:

14.2、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福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

15.1、工程分包

(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15.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战争、瘟疫、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务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量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证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误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5.3、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作作为本合同附件。

15.4、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延期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他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因乙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c、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为延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16.1、本合同自签订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合同》相互约定的条款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16.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副本伍份,发包方持叁份,承包方持产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17.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7.2根据双方对本项目工程的实际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a、本合同最终工期以发包人提供施工作业面后,承包人30天内完成相关前期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30天后即以《合同》约定工期计算工期日期,若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作业面,则工期顺延。

b、结算依据以施工图和双方认可的签证单为准,以设计施工图作依据。

c、若本项目工程因各种原因发生停建、缓建的情况行为,双方及时妥善处理停工期间的安置荼,若发包人在停工期间三个月内还不能动工施工的,发包人即退还承担人交纳的保证金,并且结算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和相应损失。

待动工时承包人再继续连建施工。

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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