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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

高校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

高校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一】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扬,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爱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

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程度,将径直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定要求,也是社会进展的必定产物。

  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转变。

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径、方针、政策,也更坚决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进展是有很大援助的。

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具备了依法自我爱护的意识,并有了确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技能。

争取在确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觉了重大转变,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转变。

我们更应当掌控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确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养。

并坚持做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高校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二】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

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常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好像比民法难。

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简约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需要专注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

由于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约背后却隐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值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值防卫明显超过须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假如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

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确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

缓刑、假释等。

高校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三】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扬,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爱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程度,将径直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定要求,也是社会进展的必定产物。

  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转变。

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径、方针、政策,也更坚决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进展是有很大援助的。

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具备了依法自我爱护的意识,并有了确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技能。

争取在确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觉了重大转变,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转变。

我们更应当掌控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确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养。

并坚持做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高校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四】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一法律说明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说明向大家介绍一下。

  依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用强制措施时,主动、径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伴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照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惩罚,应当依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惩罚;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高校生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合集【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

刑法学以刑法为争辩对象,是争辩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争辩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涌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进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刑律特别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争辩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

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涌现的。

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识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

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涌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进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

(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土的现行刑法为争辩对象,主要采用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在理论刑法学中,依据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争辩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争辩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争辩对象的。

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值行为,有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贯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生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假如没有刑法生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

同态报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

但是同态报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

假如依据同态报仇的方式,生怕人类一贯会处在不停的战役和纠纷之中。

而刑法的涌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报仇的无止境的状况。

同态报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峻的冲突。

而刑法则是转向复原性司法,也就是复原到损害造成之前的状况。

假如不能复原,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

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

假如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的确应当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报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当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峻的状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

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

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当是放在第一等的。

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

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

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由于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峻的方面。

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当留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

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生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争辩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涌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进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刑律特别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争辩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

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涌现的。

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识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

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涌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进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

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土的现行刑法为争辩对象,主要采用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在理论刑法学中,依据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争辩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争辩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争辩对象的。

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争辩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争辩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着重法学的有用性,不断熬炼自己的实际技能,有人向我询问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依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用强制措施时,主动、径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伴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照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惩罚,应当依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惩罚;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常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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