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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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8、《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9、《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10、三定规定:

①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制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

②研究制订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负责科研机构的资质管理。

③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④市科委信息技术处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本市信息技术、软件设计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发展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计划。

⑤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市科技外事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主体名称: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依据: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2、主体名称:

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依据: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1月1日

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

2003年12月20日

4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技部、保密局

1995年1月6日

5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技部

2006年2月5日

6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0年10月27日

7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7月18日

8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月1日

9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

2002年5月8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共29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三、违法行为名称:

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四、违法行为名称:

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五、违法行为名称:

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六、违法行为名称: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七、违法行为名称: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八、违法行为名称: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名称: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防护措施不利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违法行为名称: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记录不全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实验动物运输及包装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未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超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供应不合格的实验动物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超出使用实验动物许可证许可范围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

处罚种类:

通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通报。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在技术交易中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消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共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验动物许可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第三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技奖励登记

法律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确认(共6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软件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市科委信息技术处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本市信息技术、软件设计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发展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计划。

2、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二条: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登记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同上。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二条: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三、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制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

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三条规定:

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规定: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4、《北京市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同上。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一条规定:

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

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3、《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五条规定: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同上。

2、《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实行复核制度。

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条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资格。

六、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4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科技保密审查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全营全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款: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审核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研究制订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负责科研机构的资质管理。

2、《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颁发《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2、《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社会力量设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市属局级单位因公派遣临时出国人员进行科技交流活动(包含审批、审核)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市科技外事工作;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京发[2001]21号)第三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三)条“本市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核、审批事项”第3款第

(1)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审核本市正、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市委、市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团的执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任务的出国事项。

”第

(2)项:

“审批本市处级(含)以下人员执行上述任务的出国事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市属局级单位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交流活动(包含审批、审核)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同上。

2、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政发[1985]129号)第二条中有关规定:

“我市各单位申报出国和来华事项,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按业务性质报市归口部门(市外办、经贸委、科委)……。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在华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包括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同上。

2、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印发〈国际科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第九条第

(二)款:

“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等单位自行审批,但需报科学技术部备案;”和第(七)款:

“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等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条第

(二)款:

“报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申办或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请示(函),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等单位初步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在华举办国际科学技术展览会(包括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1、三定规定:

同上。

2、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印发〈国际科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第九条第(五)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在本地区举办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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