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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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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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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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编号:

CSC/G1121-2005

版本号:

B

修改号:

1

中标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2005年12月20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2006年2月23日修订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采用阴极射线管(含背投式)、液晶(含背投式)、等离子体等作为显示部件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以下简称彩色电视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GB12021.7-2005《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CSC/T17-2005《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的定义。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符合免检条件的可不作实物检验。

4.1.2配用的外部电源

申请认证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配用的外部电源应符合“CSC/T30—2005《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4.1.2受控部件

1)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的受控部件是变压器(电源内置)、电源适配器(电源外置)、待机控制CPU、显示器(非背投式)和功放组件。

2)非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的受控部件是变压器(电源内置)、电源适配器(电源外置)和待机控制CPU。

4.1.3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和/或《非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4.1.4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2产品检验

4.2.1产品送样

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

4.2.1.1送样原则

计定型产品,并通过国家“CCC”安全认证,能够批量生产;

认证中心指定送样型号。

4.2.1.2送样数量

每个认证单元检验1个型号,送样数量为1台。

4.2.1.3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4.2.2产品检验依据、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

4.2.2.1检验依据

1)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电视机依据GB12021.7-2005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2)非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电视机依据CSC/T17-2005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4.2.2.2检验项目及要求

1)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电视机的节能评价值为被动待机功率和能效指数。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3W,能效指数不大于1.1。

2)非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电视机的节能评价值为待机功率不大于3W。

配用通过节能认证的外部电源时,只选择一种电源匹配进行上述检验;外部电源未经认证时,匹配每个型号的外部电源均应进行检验。

4.2.2.3检验方法

1)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电视机按照GB12021.7-2005规定的方法检测。

2)非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部件的电视机按照CSC/T17-2005规定的方法检测。

4.2.2.4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的全部申请型号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的要求;否则,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的全部型号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4.2.3产品检验报告

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4.2.4受控部件管理要求

4.2.4.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或不同供应商的受控部件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对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检验,其它受控部件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4.2.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报备的受控部件发生变更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经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及范围

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节能认证的所有型号及生产场地。

4.3.2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4.3.4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和产品一致性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经批准,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产品一致性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产品一致性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共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因变更生产条件,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如因故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申请方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4.5.2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4.5.2.1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

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

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

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

4.5.2.2产品的监督检验

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各抽取1个型号的1台样品检验。

具体检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

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2.2。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4.5.3结果评价

4.5.3.1产品一致性审查和产品监督检验均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否则,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4.5.3.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4.5.4生产状况确认

证书持有者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

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5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5.1认证范围的扩大

5.1.1新认证单元的扩大认证

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的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要求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5.1.2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

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4.3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新生产场地生产的已获证的认证单元的所有规格型号产品一般不再进行产品检验,如受控部件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年度监督时应对新场地生产的获证产品进行送样检验。

5.2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5.2.1产品型号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产品型号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张证书所覆盖的产品规格型号。

5.2.2生产场地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所有在该场地生产的各产品型号认证证书。

6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

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6.1.2认证证书的变更

6.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证书持有者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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