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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最新

 

  [摘要]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

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

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

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

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

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

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

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

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

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

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

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摘要:

犯罪心理学(Criminal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

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

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

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

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

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一、学科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韵。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

兰格侧写阿道夫?

希特勒的心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

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级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

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

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

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

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

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

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

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

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

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

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二、国内情况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

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

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

他说:

“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

”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

  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

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

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

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人中国。

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

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

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

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

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三、学科发展

  20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

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和自我三个部分组成。

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

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美国精神病学家W?

希利和他的妻子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

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

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

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

H?

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

(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

(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

(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

(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

(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

(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

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

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

(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

(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

(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

(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

(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

(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

(8)软弱型,这种^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

(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

(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行动。

  四、学科研究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

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

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

“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

“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

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

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

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

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

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

“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

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

这样,就在犯黯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摘要]犯罪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关于犯罪心理机制的问题研究出现了很多学说,关于无意识心理状态与个体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国内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心理机制犯罪心理无意识

  犯罪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精神分析学派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

华生、斯金纳等行为主义学派认为机制是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对应关系。

国外学者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是个体在精神受干扰时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

日本学者森武夫认为,虽然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内心的矛盾和冲突。

国外关于犯罪心理机制的问题研究出现了很多学说,本质相异论,包括生理相异论和心理相异论,前者认为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心理上的异质论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异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异常者)”即具有某种犯罪人格。

犯罪倾向论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倾向。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外界诱惑对个体犯罪倾向的推动力的大小所决定的。

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Franz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等人认为的神经症犯罪人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了犯罪。

  欲求不满论源于精神分析学派,以弗洛伊德为首的精神分析学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动并非时刻处于有意识状态,意识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动。

人的某些需要、兴趣、欲望和以往经历过的某些没有得到满足和重视的经验和心理,在内心深处潜伏起来,成为无意识。

“心理过程主要是潜意识的,至于意识的心理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部分和动作”。

“所谓无意识,它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知,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同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

”弗洛伊德认为无意识同有意识一样,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

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识活动之处在于,它潜藏于主体心底,是未被主体自觉地意识到的意识。

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学说强调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动,包括饥、渴、性等各种原始本能和欲望。

自我是受现实伦理原则压抑而伪装的本能,为了获得社会认可和生存权利,自我对本我进行控制并尽量通过合理化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断,协调本我与自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看守无意识的门卫。

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个理想化自我,是与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对立的,专门指导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

当本我过强,自我和超我的力量过弱,本我受到过多压抑时就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顺应不良是由于意识面临着与它不相称的环境和任务而引起的。

弗洛伊德强调欲望的冲动,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趋乐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机制,他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现象,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死亡与毁灭的本能倾向。

“死本能导向外部时对他人的攻击仇恨和谋杀。

”反映了他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

  《犯罪心理学》(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无意识主要存在动力结构、特征结构和心理状态结构中。

日本学者安倍淳吉1990年对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层次结构性的表述,认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为发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邓思(2004)在论文“人是否生来具有犯罪心理”对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从自然科学中的“张力场”概念的角度,从刑事法学领域来进行论证的。

余华(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运用“张力场”的概念来说明犯罪心理。

赖勇龙(2005)在其硕士论文“女性犯罪个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为原因的杀人案件,‘触及人性底层最恐惧、最容易引发痛苦的“背叛”情结,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平复的巨大的心理创伤。

’李枚瑾(2006)“犯罪心理学不仅研究表现于外的行为和征象,还要深入研究行为背后的个体意识层面,甚至是更深层次的无意识内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点。

”“人在早年对冷漠无助的绝望感不能成为眼前杀人的辩护词,但他确有可能造成次杀手冷酷残忍之心的心理背景。

”李霞(2005)在其论文《移置与凝缩机制在诸种无意识形式中的研究》等对梦的理论分析。

在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无意识在犯罪心理构成中的存在”,而对于无意识心理状态与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未做具体的研究。

  国外有关司法出版物的摘录、地方政府研究报告和文章的的网站,心理学百科全书网站,包括Susanne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学所做的演讲,有关司法统计局的网页,并使用EBSCO数据库平台查阅资料,输入“UnconsciousCrime”.出现类似相关文献,无意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时所需要挖掘的隐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健康做为且国外的研究理论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上,对制定中国本土化的对策的借鉴性和实用性稍显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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