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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防治水规定

目录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地质、防治水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管理规定3

第一节防治水规划3

第三章生产勘探、补充勘探及物探管理规定4

第二节生产勘探4

第四章采区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7

第一节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内容7

第二节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及审批7

第三节组织机构8

第四节隐患认定、排查8

第五节隐患治理10

第五章承压水防治10

第六章关于探放水的管理考核规定11

第七章灰岩岩溶承压水防治管理规定17

第一节目的17

第二节承压水的特点17

第三节组织机构18

第四节承压水害防治18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地质、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地测防治水”管理,杜绝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所辖煤矿、新建(改扩建)矿井和其它在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公司及外委队组。

第三条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

第四条公司、矿必须定期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五条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及矿技术科(地测科)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及各井工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地测防治水”责任制,设置和完善“地测防治水”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七条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各井工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1、地质组业务职责

2、地质质量标准化管理

3、现场汇报管理

4、地质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6、地质技术管理

7、水文地质技术管理

8、绘图管理

9、钻探管理

10、土地复垦及环保管理

11、资源补偿费管理

12、井下防治水管理

13、地质灾害预测及预报

14、地质资料管理

第八条各井工矿必须坚持以“地测防治水”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一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解释权属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防治水规划

第一十一条各矿井要及时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并组织实施。

第一十二条中长期规划一般按5年一编制,防治水规划编制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区域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问题;

2、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规划项目的可行性;

3、准确的水文地质条件,防(地面防洪、井下防排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留设等)、堵(封堵透水点)、疏(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截(拦截补给量)等综合防治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重点设备、预期效果、工程费用概算及逐年投入计划;

4、重点防治水工程技术路线;

5、防治水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第一十三条公司各煤矿技术科(地测科)组织防治水管理人员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预测,结合矿井中长期生产衔接计划对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出中长期规划目标。

第一十四条各矿技术科(地测科)组织本矿相关防治水领导组成员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进行审核后会签,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查,由公司技术部汇总上报控股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二节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一十五条各矿井要及时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一十六条年度防治水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内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水文地质概况;

2、分析矿井主要水患类型,预测可能透水的地段、原因和分水平、分煤层的涌水量;

3、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4、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排水、避灾线路;

5、所需材料设备及资金。

6、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第一十七条各矿技术科(地测科)根据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按时编制每年的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一十八条各矿技术科(地测科)组织本矿相关防治水领导组成员对年度防治水计划进行审核后会签,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查,由公司技术部汇总上报控股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三章生产勘探、补充勘探及物探管理规定

第一节矿井补充勘探

第一十九条第十九条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第二十条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

其勘探设计,应按《矿井地质规程》附录二的要求编制。

其勘探成果原则上要达到《矿井地质规程》第61条的要求。

并于勘探竣工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内容见矿井地质规程附录三)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矿技术科(地测科)制定初步方案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核,由公司技术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国家地质勘查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提交最终成果。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第三节“物探管理规定”。

第二节生产勘探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生产勘探:

1、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进行的勘探;

2、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

3、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第二十三条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

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矿技术科(地测科)每年必须按生产需要详细制定年度钻探计划,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审核,由公司技术部汇总报控股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矿技术科应编制详细的月钻孔施工计划,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井下地质孔及顶板孔管理

1、严格按照生产需要及年度、月度计划施工。

2、井下地质孔及顶板孔原则上只对煤层赋存情况,顶底板岩性和主要构造进行控制,布孔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相一致,基本线距一般为200米。

3、地质孔必须按要求探到目的层以下2米,顶板孔必须探至老顶位置,并严格按要求取芯。

4、钻孔取芯后,必须把岩芯编号排放整齐,采掘队组不得破坏,由地质技术员取样记录,并及时整理、上帐卡,绘制钻孔柱状;验收不合格,重新施工。

5、井下地质孔及顶板孔施工完后,由公司技术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每米按200元人民币结算,费用进入各矿成本。

6、钻孔施工后,必须按要求进行封孔,有奥灰水影响的必须按地面钻孔封闭要求进行。

第三节物探管理

第二十七条技术部是公司各矿物探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类物探工程的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由各矿提出物探工程申请,报技术部审查、核实,经公司技术总监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复后实施;重大工程报控股公司批示。

第二十九条物探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相应的资质条件:

地面物探工程(三维地震、地面电法等)必须由具有物探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

井下物探工程必须由具有物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三十条地面物探工程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或直接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井下物探工程采取直接委托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并与其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物探工程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及办法;设计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项目特定的要求编制;由技术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查,最终由公司技术总监批准。

第三十二条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一般变更必须报技术部、技术总监批准。

第三十四条物探工程实行以合同管理为主、预算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

各矿与项目施工单位签定总额承包合同或单价承包合同;对不能确定工程总量或工程内容的,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技术部初审后报有关部门最终审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施工单位对其承揽的物探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的分包、转包、外委,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征得技术部同意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报批。

对批准的主体工程分包、转包、外委,施工队伍的选择必须在技术部的监督下比照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各施工阶段、子项工程竣工、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量与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作为月度报量的依据;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单位按月编制工程完成情况表,审定后报经营策划部、财务部门,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物探工程逐步推广监理制,对具备条件的应聘请有资质的物探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八条物探工程报告或成果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后报公司技术部,公司技术部负责组织初审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余的由公司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矿技术科地测组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物探验证报告或总结。

第四章采区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第一节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内容

第四十条文字说明:

1、采区的位置、范围、四邻关系,井上下对照关系,以及勘探钻孔的情况。

2、邻近采区揭露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概述。

3、地质构造、区内煤(岩)层产状变化情况,断层与褶皱的特征,分布范围和对它们的现有控制程度,它们将对采区开拓、开采带来的影响。

4、区内可采煤层的厚度、结构及其可采范围。

5、煤层顶、底板岩性及各煤层的层间距。

6、阐明本采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有无突水的危险性,探防水措施,并预测采区的最大涌水量。

7、计算工业及可采储量。

8、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提出注意事项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附图:

1、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1:

2000)。

2、采区地质预测剖面图(1:

2000)。

3、采区煤岩层综合柱状图(1:

200)。

第二节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及审批

第四十二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各矿技术科(地测科)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矿技术科(地测科)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组织地质技术人员按要求编写并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十四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节目的

第四十五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精神,充分体现隐患排查工作“系统抓、抓系统”的原则,严格坚持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四十七条水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一项基础工作,能够超前地、准确地进行预测预报,提前采取措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对于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成立公司水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长:

公司技术总监

副组长:

公司技术副总监

成员单位:

技术部、安监部、生产运营部、经营策划部、财务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部。

第四十九条各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水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严格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矿井水患排查责任制,切实把水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水患治理涉及到多个单位,要做到责任部门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明确。

技术科(地测科)负责水患的预报和方案设计,钻机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采煤队、掘进队负责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水患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水患影响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他副职给与密切配合。

第四节隐患认定、排查

第五十条“看长远”解决重大隐患的预防和消除。

由矿长组织根据全年的生产衔接计划安排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总体方案,使全年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要求在上一年的年末和当年的年初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生产衔接计划制定地测方面各类计划,包括勘探、探放水、物探、安全资金、顶板孔和井下地质孔施工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全年计划。

第五十一条“想当前”解决一般隐患的预防与排除。

由总工程师组织搞好月度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本月安全工作重点。

抓好地质及水情水害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针对性的指导生产。

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和区队的反馈意见,明确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如顶板(岩性、节理发育情况、岩石的硬度等)破碎需加强支护的措施,淋水加大增加排水设备的措施,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水量、煤层厚度变化尽可能实现定量细化。

提前下发贯通通知单,贯通前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特别是向前方情况不明地段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十二条“干眼下”主要指地质部门及时处理解决日常生产过程中具体问题。

主要是抓好日常的地测基础工作,及时收集掌握采掘过程中揭露的地测资料,要认真分析各种地质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时地上图、上各种台账,测量日常给线、观测、对算、验算都要按规程的要求进行,完善基础台账。

建立水患台帐,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建档。

区队班组要认真严格地按照作业规程作业,坚决反对图省事、怕麻烦的行为,抓好现场管理。

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管理,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办法考核。

第五十三条建立区域隐患排查治理激励机制。

谁治理、谁受益,激励措施向排查治理单位倾斜。

在职责界定明确、费用划分清楚的基础上,理顺各单位、工序之间的内部市场结算关系,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提高隐患治理工作效率。

第五十四条建立矿、专业部门、区队、班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对排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整改治理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全程跟踪管理。

建立隐患整改治理销号制度,核销后的安全隐患要定期复查。

第五十五条严格月度水患排查制度,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定期召开月度水患排查会议,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和接替面逐队逐面进行排查,对工作面周别的四邻关系、采空区积水、含水层逐项排查,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小窑采空区的采掘及积水情况。

第五十六条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地测科)、安监站、生产队组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由矿技术科于25日前上报公司技术部,当月即使无受水患影响的工作面,也必须进行零报告。

必须由总工程师、水患治理负责人、水患治理监管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七条全面掌握了解矿井的各种地质因素,根据全年的采掘衔接计划对各类地质构造、积水、顶板岩性变化、煤厚变化进行准确预报,根据现有资料以及变化的趋势进行预测,按时提交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时编制大型贯通的方案设计。

第五节隐患治理

第五十八条对排查出的各类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

保证用于隐患治理的安全投入,充分发挥安全资金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建立矿井积水区专门管理台帐,说明积水位置、四邻关系、积水范围、水头高度、积水标高、水量、影响区域,查明积水区水量的补给量、排泄量,有观测点的说明观测点位置、观测点的涌水量,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十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建档造册,隐患台帐要详细登记说明隐患具体情况、影响区域、影响区域工作队组、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等,对完成整改治理的隐患予以核销说明。

第六十一条隐患的整改治理要全程管理。

对所有隐患的整改治理必须进行监控。

在整改治理过程中,完善监督验收制度,监管部门要全程跟踪管理,管理部门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核销后的安全隐患要定期复查。

第五章承压水防治

第六十二条公司成立以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防治承压水领导组,负责公司承压水防治的技术领导工作。

第六十三条受承压水影响的矿井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要从思想上认识承压水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技术、组织措施上给予保障。

第六十四条各矿是本矿承压水防治工作的主体,公司对这项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单位或由于预防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公司技术部负责全公司的承压水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矿地测科负责本矿承压水防治的业务管理工作,技术、生产、安监、机电等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各矿要认真观测本矿范围内承压水的水位、水量变化情况,测定水压,要建立专门的观测台帐。

可通过水文钻孔、水井和出水点等进行观测。

第六十七条必须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进行预报,制定防突水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排水设施,防突水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集体会审,在防突水措施中明确疏水降压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要制定专门的防突水措施,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承压水的特点、危害和突水预兆。

第六章关于探放水的管理考核规定

第六十九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条矿长是本矿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井田内及周别煤矿和废弃老窑的情况,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小煤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

第七十二条必须通过钻探、物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本井田范围内的积水分布情况,并登记建档。

必须根据采掘衔接计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探放水计划,积水没有探放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十三条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探放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探水钻要台台完好。

第七十四条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水。

第七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能组织生产,严禁顶水采煤。

第七十七条探放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和单孔设计,设计时必须进行所有煤层的层间对照,设计要附有层间对照图。

第七十八条水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集体会审,杜绝传阅式审批。

重大水患的探放水方案报公司审核。

审批后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第八十条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

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米,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米。

3、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

4、对有准确可信的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探水线。

5、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米作为探水线。

6、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最小距离。

第八十一条巷道掘进到探水线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八十二条探水线外推100米为积水警戒线,当巷道进入警戒线后,就应警惕积水的威胁,注意迎头的变化,当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就应停产查明原因,向上一级部门汇报,矿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消除后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八十三条探水钻孔的布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1、边探边掘时,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必须在横、纵方向上扇形布置,必须确定合理的探掘关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的审批。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时,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地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上部采空区积水时,钻孔必须成组布设,最终打到积水区最低点。

近距离煤层探放时,若层间岩层无法满足上部积水水压要求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超前探测。

第八十四条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对下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1.流水路线保证畅通,排水能力大于探放出来的预计最大涌水量。

2.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第八十五条探水钻机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4.钻机必须平整牢稳,设立梁、打压柱、保证运转时不晃动。

5.伸出孔口部分的安全套管要打立柱,用卡子卡紧、顶牢,底座要在坚硬完整的岩石柱窝内。

6.钻机各转动的齿轮部分必须设安全罩。

7.水泵与钻机分开启动,实现停钻机时可不停泵,防止埋钻。

第八十六条探放水必须安装孔口安全套管,必须安设牢固,并经常检查。

特别危险的地区,应预先开掘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使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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