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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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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财务顾问协议

 

  篇一:

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合同

  xx投资有限公司

  与

  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

  在英国资本市场上市

  之

  财务顾问合同

  二零一七年月日

  中国北京

  甲方:

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

  

(2)甲方欲在英国资本市场上市;

  (3)乙方系一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

  (4)甲方委任乙方为其在英国资本市场上市的财务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以及英国资本市场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财务顾问的委任

  第一条甲方不可撤消地委任乙方为其在英国资本市场上市的独家财务顾问。

  第二条甲方确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再聘请和委任其它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担任改制重组及在英国资本市场上市工作的财务顾问。

  第三条甲方同意并授权:

由乙方聘请并组织、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重组包装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甲方同意并授权:

由乙方代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登记注册公司。

  第五条甲方同意并授权:

由乙方聘请和组织、协调英国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目标公司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甲方同意并授权:

由乙方聘请和组织、协调英国保荐人,投资人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公司私募策划运作。

  篇二:

财务顾问协议-境内上市(范本)

  财务顾问协议(境内上市)

  甲方: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希望通过乙方的工作,将甲方现有企业及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成立以甲方为主体的股份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并成功上市。

乙方作为专业的投资公司,将按照甲方上述目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以实现甲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甲方提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股份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的策划、咨询、协调、组织服务。

  为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上市总协调人、财务顾问一事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甲方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总协调人、财务顾问。

乙方愿意接受聘请作为甲方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总协调人、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策划、咨询、协调、组织服务。

  第二条、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乙方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助甲方完成本次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股份公开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务,具体应承担下列责任:

  

(1)为甲方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股份公开发行上市进行总体策划,按照(ipo上市财务顾问协议)甲方要求制订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重组方案;

  

(2)协助甲方选择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并提供咨询意见;就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和财务遗留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3)就甲方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运作方面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并协助甲方进行改进。

  (4)就甲方在独立性方面(包括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独立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甲方进行改进。

  (5)整体协调甲方聘请的各中介机构,采取措施增进甲方和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提高运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团队的作用和功能。

  (6)协助甲方与上级主管单位、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7)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谈判或沟通;

  (8)推荐和引进对甲方成功上市募集资金有利的战略投资人;

  2、甲方义务:

  

(1)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2)按照改制、发行、上市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总协调人及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及佣金。

  第三条、费用支付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协调人及财务顾问服务佣金,包括前期费用、成功佣金两部分。

  1、前期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前期费用计人民币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此项费用划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2、成功佣金:

成功佣金为甲方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金额的百分之,由甲方于公开发行股份成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款项划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条、保密责任

  对于在签订本协议前后及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财务资料、商业秘密、其他有关保密资料以及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双方都负有保密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使用由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项目运作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或需要向上级主管单位、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涉及双方的保密信息时需经各方认可或授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违反或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则乙方不负责返还甲方已付给乙方的服务佣金。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果发生可能或己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本次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股份公开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发生双方在签约或履行协议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的履约能力时,任何一方对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的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受到上述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此种事件的证明材料寄至对方。

双方应协商确定暂缓、终止或修改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

  第七条、协议的承继

  在甲方经改制重组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后,本协议项下余下的甲方权利义务由新的股份公司承继。

  除前款规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止。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

  篇三: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_

  】

  签约时间:

201--

  签约地点:

中国广州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

【】

  地址:

【】

  电话: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鉴于甲方为一家集电子商务、进出口大宗建材物资贸易和代理、对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企业,拟筹划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乙方为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属机构,具有牢固的商业和金融背景,并在矿业、能源和it高科技环保项目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曾成功运作多家公司于中国及香港上市。

为协助甲方推进香港上市的进程,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其财务及融资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财务及融资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建立财务顾问工作小组:

协助甲方对名下企业的股权进行梳理;

  2.对各相关联企业的基础财务数据进行整理,使其能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并满足香港证券市场的相关要求;

  3.建立香港创业板上市工作小组:

协助甲方将名下各企业的资产整理及重组,并加快推动甲方于香港ipo上市;

  4.协助甲方寻找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组织协调该等中介机构进行香港ipo上市的相关工作;

  1】

  5.协助甲方对拟需收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6.协助甲方编制有关香港ipo上市的相关文件;

  7.协助甲方准备向银行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和文件,为融资提供相关的顾问服务;

  8.协助甲方做好香港ipo上市路演的准备,并协调机构投资人。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资料;

  2.在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甲方、甲方的分支机构或与本次香港上市相关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

  3.甲方应同时组织相关的专业对口人员,按乙方提出的各项财务整改建议予以切实的执行并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4.及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香港ipo上市提供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

  2.指派有经验的项目人员和团队,直接负责甲方香港ipo上市的财务顾问工作;

  3.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四、顾问服务费与居间费

  1.顾问服务费

  为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收取相应的顾问服务费,即:

  第一阶段:

调整及筹备阶段,该阶段时间为5-6个月,该阶段的顾问服务费为每月20万元人民币,具体时间为20xx年01月0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第二阶段:

正式实施阶段,该阶段的顾问服务费为每月15万元人民币,从20xx年07月01日起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或于其它城市上市之日止;

  上述第一、第二阶段顾问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每月3日前支付当月的顾问服务费。

  2

  第三阶段:

成功阶段,该阶段的顾问服务费按最终各阶段(含上市)成功募集资金的5%收取;

  该阶段的顾问服务费采用股票加现金方式收取。

其中2.5%为采用股票收取,支付时间为甲方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a1表格前;2.5%为采用现金人民币收取,支付时间为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之日后三日内。

  2、居间费

  如若甲方需乙方作为中介提供融资中介服务时,乙方所推荐的资金提供方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形成融资合作关系的,甲方应按其或其关联方所收到的融资资金(该资金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股份转让款、增资款等)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居间费。

  该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

自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收到融资资金之日起3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现金支付居间费。

若甲方分期收到资金提供方款项,或资金提供方是多方的,则甲方亦按照相应的金额分别支付,即甲方应在收到资金提供方每一期款项或在收到每一期资金提供方款项的3日内,按该期款项或按该资金提供方所提供款项的5%向乙方现金支付相应的居间费。

  3.差旅费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需往香港地区外出差的,由甲方先行安排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并支付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差旅费。

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上述费用也可由乙方先行垫付,但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应的票据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其所垫付的全部费用,即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附:

差旅费标准)

  4.逾期支付违约责任

  甲方应如期支付上述顾问服务费及居间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拖欠顾问服务费或(和)居间费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向甲方追讨顾问服务费或(和)居间费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收取的诉讼费及行政费用、仲裁费用等成本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

  5、违约责任

  乙方应如期完成上述财务顾问服务工作,如单方面提前终止工作、工作拖延等,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支付顾问服务费或(和)居间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诚信原则

  1.甲方应提供真实资料给乙方并对乙方提供的建议予以切实执行。

  2.甲方及甲方关联方均不得绕过乙方,私自或以其他第三方名义与乙方所推荐的资金提供方私下交易,或另行委托第三人开展居间服务与乙方所推荐的资金提供方进行洽谈融资合作事宜,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及违约金。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未能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提供方形成有关融资合作关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应再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提供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及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争议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裁决。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章):

  签署日期: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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