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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4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4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5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7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8

第一章总则8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8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9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9

第五章付款控制11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存货12

第一章总则12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12

第三章请购与采购控制13

第四章验收与保管控制14

第五章领用与发出控制15

第六章盘点与处置控制16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对外投资17

第一章 总则17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17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18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19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20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工程项目22

第一章 总则22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22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23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24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24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25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固定资产26

第一章总则26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26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27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控制28

第五章处置与转移控制30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销售与收款32

第一章  总则32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32

第三章销售与发货控制33

第四章  收款控制35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筹资37

第一章 总则37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37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38

第四章  筹资执行控制39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40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成本费用42

第一章总则42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42

第三章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43

第四章成本费用执行控制44

第五章成本费用核算45

第六章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45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担保46

第一章 总  则47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47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48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49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合同51

第一章 总  则51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51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52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53

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54

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55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对子公司的控制57

第一章  总  则57

第二章  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57

第三章  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58

第四章  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61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63

第一章 总  则63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63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64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66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信息披露68

第一章 总  则68

第二章  信息披露整体控制68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流程控制69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预算71

第一章  总  则71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71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72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73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75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75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人力资源政策77

第一章总  则77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人力资源需求计划77

第三章  招聘、培训与离职78

第四章  人力资源考核政策80

第五章  薪酬及激励政策80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计算机信息系统82

第一章 总  则82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82

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变更与维护控制83

第四章 信息系统访问安全85

第五章 硬件管理86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及其控制87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采购与付款,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企业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购进商品的验收等应有明确规定;

 (四)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和与客户的对账办法应当明确。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有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采购权应当尽量集中,实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采购,或采取集中招标形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下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

请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

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生产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应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

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多头对同一供应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管理层,以及来自采购、请购、生产、财会、内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采购价格委员会,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

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

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

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行采购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企业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的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

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存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则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三条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

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

   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六条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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