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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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一、供配电
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
答:
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
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1.0.1条)。
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
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
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
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
2、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Ⅰ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
答:
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第3.0.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
3、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
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
(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0.2条)
答:
没有规范。
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
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
4、2010及2009审图技术问答中都明确:
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的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采用“一路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的方式满足要求,但根据GB50116-98第9.0.1、9.0.2条之条文解释要求消防控制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换。
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来保证供电的切实可靠。
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等同于“消防用电设备”,前者指消控室里放着的那些“控制装置”9.0.1和9.0.2是针对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言的,与后者“消防用电设备”无关。
三级负荷建筑内只有一个市电电源,就只能“一路市电电源+直流备用电源”,而且这个“直流备用电源”乃是装置自带的。
与规范之间并无矛盾。
5、某审图意见:
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不符合JGJ49-88第5.4.1条。
该规范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果医院高压已有两路电源供电,是否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并不违反该条规范?
答:
不能这么理解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9.7.5.2款说得很清楚。
如果医院有双路市电电源,则分别从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上引二回路电源到“下列用房”。
如果医院只有一路市电电源,则需自建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一路来自市电网,一路来自发电机,二回路低压电源到“下列用房”。
6、GB50052-2009第3.0.3
(1)条:
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
答: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
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
“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
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
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
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探讨后再议。
7、消防配电线路取消了断路器的过载保护,线路截面选择不满足GB50054-95第4.3.4条,该如何提审查意见?
答:
即新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6.3.3条。
此条不属《强条》,可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第6.3.2.4,作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提出意见。
8、电动排烟窗的配电要求是否同排烟风机,是否有末端切换等要求?
就目前规范并未有关于电动排烟窗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审查?
答:
目前可以按防火卷帘的配电方式作,全国绝大多数设计院也是这么做的。
按网络上可查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说法,产品自带备用电源系统。
设计时,设计人要具体落实产品情况。
9、GB50016-2006第7.4.10.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具体是指哪些措施。
答:
请与消防电梯制造厂商联系,此条是对产品制造的要求。
10、常规设计都是将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内插座、空调接入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电源箱,现在有审查意见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但实际工程中有时这些插座、空调确实无处可接。
答:
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和7.2.2条、23.4.1.5款。
“动照分开”是设计基本概念,设计中可以作到。
具体分法可参见《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2-25。
11、某审图意见:
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
请问:
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
答:
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中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
1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中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具体哪种开关才符合“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答:
鸿雁VA86K11-10B型,就可以。
没有防漏电功能。
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中未提到汽车库,该规范是否不适用于汽车库。
答: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内1.0.2.1中的“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就包括汽车库。
14、消控中心安保中心合用时设一个双电源箱,是否必须按消防未用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提审查意见?
答:
请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技术问答》P16题13。
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第5)款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答:
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
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
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请问,是否不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
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
答:
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
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省里专家解释:
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
省内图审如何执行?
答:
换个说法,采用PGL型交流配电柜,此柜后面是开敞的,则主电源柜和应急电源柜就要分开放。
若用MCC等型号的就可以不分开放置,靠在一起。
总的精神是要求一台正在运行的柜子不会对另一台正在待机或检修的柜子形成安全威胁。
18、低压配电系统的相关条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1条: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第;7.2.2-1条: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要求是对的,但表达笼统、操作性差。
按技术措施第5.2.1-5条“小区内的一类高层(19层及以上)建筑,小区变电所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供电,且动力及照明电源应分别引入。
似应自建筑物外引入时就分别引入自成系统;但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就不一定适用了,还是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尤其多层建筑住宅建筑,大部分可先设置电源箱,然后再按功能要求按照明、电力、消防等自成系统配电。
动、照分开,实际上在工业为基本常识,没有规范再规定。
(不是民规不适用于工厂)。
计费分电力、照明;运行时,电力中大电机启动冲击电流大,电压降大,对着,对照明闪烁。
配电设计手册图纸都是分开的(正常、应急、电力)。
答:
大工程必须分,小工程可视情而定。
19、小型办公楼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若从层配电箱引出,不能满足GB50016-2006第11.1.4条的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JGJ16-2008第13.9.12条对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未作如何规定,审图对应如何把握。
答:
尽可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11.1.4条执行;工程规模太小且负荷等级又仅是三级时,可适当放宽要求。
20、小型公建,消防负荷定为三级负荷时,消防水泵未采用双回路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是否不符合GB50016-2006第11.1.5条要求。
答:
确实是三级负荷时,可以单电源供电。
21、二类公建楼层中,防火卷帘门供电与该楼层应急照明供电是否可合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由双电源切换箱提供一回路供防火卷帘门)
答:
有条件可分时,最好是分开,工程规模太小,卷帘门樘数不多时,可以合用。
若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