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泾川县教职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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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使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及省、市、县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补充机制和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登记制度。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师德为先,注重能力”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

县教育局在编制内根据全县各级学校学科需求制定教师需求计划并上报市县有关部门。

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和省、市、县相关就业政策,组织统一招考。

正式录用人员由县教育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分配到基层学校工作。

第五条对新上岗的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经考察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延期转正或予以解聘。

第六条继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按照核定的教职工职务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实行一岗一聘。

第三章岗位竞聘和考核

第七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岗位实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制度。

凡取得相应级别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岗位需求应聘,签订《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1.必须努力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内的任务;

2.服从领导,支持聘方工作;

3.严格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竞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具有相应层级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证。

第九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低聘或解聘:

1.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2.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条款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一学期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严重失职、渎职的;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6.擅自离岗离校,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第十条在聘期内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辞职或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教职工年度考核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各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每年度末对教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几类特殊情况的考核:

1.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的,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其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2.离职进修、病休在半年(含寒暑假)以上者或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学期者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3.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转正定级的依据。

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要延期转正。

4.因违法乱纪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正在调查处理的教职工,只进行年度考核,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以确定。

5.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可参与年度考核,但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教职工,可参与年度考核,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年度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十二条各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并不断完善教职工考核综合排名制度。

对教职工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终结评价相结合,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中小学班子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般情况下优秀等次均按同级职务人数的15%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

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者可提高单位优秀比例,对未完成质量目标任务的单位扣减相应的优秀指标。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必须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兑现、职务调整及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能力和素质提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采取市、县、校三级管理办法。

县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制定、管理考核。

教师培训要从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重视师德教育,体现课程改革的精神,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市、县(区)、校三级培训体系,明确职责,互补并进,形成合力。

第二十条实行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

培训要按照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

1.师德教育培训。

将师德培训作为首要内容贯穿教师培训全过程,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2.新任教师岗前培训。

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3.在职教师岗位培训。

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

4.骨干教师提高培训。

骨干教师要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5.班主任专题培训。

深入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所有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

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

6.紧缺学科教师培训。

加强农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重视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

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新要求,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在五年一周期内,教师完成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不少于30学分。

7.职称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定期进行审验。

凡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科目和学时公修课及专业课培训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发证记载,初级人员的证书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负责审查验印,中、高级人员的证书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查验印。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培训纳入业务考核之中,实行专项奖罚。

各校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选模、工资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1.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培训任务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对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教职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教职工,不予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选先,不得参加城区教师公开选拔,工作单位予以调整。

3.五年内完不成岗位培训任务的教师,吊销教师资格,上报有关部门建议退出教育系统。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各学校要将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三条教师脱产进修学习(脱产攻读教育类研究生),报考专业必须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工作必须满5年以上,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签订回原校工作协议,报县局批准后方可报考。

未经同意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工作任务和定额

第二十四条 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每人周授课10至14课时;其他学科应适当增加课时量。

第二十五条 县直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主课教学任务的每人周授课14至20课时,其他学科或农村小学根据班额和学科适当增加课时量。

第二十六条 跨年级跨学科任课、承担复式班教学,或兼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会干部、团干部,以及长年负责课外艺术、体育、科技活动的教师和承担毕业会考科目的教师,其工作量可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平衡。

任课量不足的教师,学校可安排其他工作补足工作量;超工作量的教师,可在绩效考核时适当给予倾斜;年老多病的教师可适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七条 凡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任课,杜绝职务评聘后脱岗、转岗。

第六章 合理调配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县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编制对教师进行统筹调配,合理流动。

教师工作调动原则上每学年末进行。

申请调动的教师须在放暑假后15天内填写《泾川县教职工工作调动申请表》并交县教育局,过期不予受理。

教师调动坚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合理流动,保证教学”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考虑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等合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规范教师调配程序,逐步完善教师流动管理制度。

1.乡镇、校际调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根据各校师资配备情况和教师的请调申请,拟订调配方案,报请相关会议研究后发文通知并办理调动手续。

申请调动的教师,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必须坚守原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经组织研究决定调动的教师必须在限期内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到调入学校报到,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2.城区学校除特殊专业和紧缺学科外,原则上不分配新教师,短缺学科教师通过公开选招的办法补充。

3.乡镇教育办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学年对本乡镇小学教师调整调动一次,人数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调整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调整方案必须报县局人事股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4.申请调出教育系统或调出本县的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未经教育局同意,私自联系工作单位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三十条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乡教师交流力度。

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

每学年交流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

探索“大学区”管理体制,推行学区走教制度,进一步加大教师交流轮岗力度,促进优质教师资源特别是音体美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在学校之间、乡县之间合理流动。

深入开展县域内干部挂职锻炼和城乡教师交流任教活动和“三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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