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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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

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

1 范围

1.1 《指南》规定了可持续森林培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企业为实现可持续森林培育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指南》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境外进行营造林的中国企业森林培育活动的全过程,适用于评估从事与森林培育相关的中国企业的活动,也可以用于指导提供非木质林产品及其它服务的中国企业,促进中国企业合理、有效、可持续地保护和发展全球森林资源。

2 定义

2.1 森林培育(Silviculture)

  指从林木种子、苗木、造林到林木成林、成熟的整个培育过程中按既定培育目标和客观自然规律所进行的综合培育活动。

2.2 中国企业(ChineseEnterprises)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森林培育和相关活动的企业。

2.3 高保护价值森林(HighConservationValueForest)

  高保护价值森林是一片需要维持或提高其保护价值的具有以下特征的森林区域:

具有全球性、区域性或国家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价值显著富集的森林区域;具有全球性、区域性或国家意义的大景观水平的森林区域;拥有珍稀、受危胁或濒危生态系统或者包含其中的森林区域;满足当地社区基本需求的重要森林区域;对当地传统社区文化特性有重要意义的森林区域。

2.4 森林监测(ForestMonitoring)

  对森林状况、经营活动及其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持续不断或定期的测定与评估。

2.5 森林破碎化(ForestFragmentation)

  指任何导致连续的森林覆盖转化为被非林地分割的森林斑块的过程。

2.6 入侵物种(InvasiveSpecies)

  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物种:

(1)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一个非本源地区域;

(2)在当地的自然或人造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3)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地理结构造成了明显的损害或影响。

 

3 法律法规框架

3.1 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

3.1.1 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所签署的与森林培育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的有关条款(见附录A)。

3.2 应遵守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3.3 应遵守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3.3.1 应备有所在国现行的与森林培育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

3.3.2 森林培育活动应符合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3 管理人员和职工应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4 应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并应依法按时缴纳税费。

3.3.5 应依法采伐,严禁毁林和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3.3.6 应依法保护林地,严格保护高保护价值森林,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

4 营造林

4.1 应制定和执行森林培育方案,确定森林培育的目标和措施。

4.1.1 应根据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以及当地条件,制定和执行森林培育方案。

4.1.1.1 应具有适时、有效的森林培育方案。

4.1.1.2 应以本单位掌握的最新森林资源清查数据编制森林培育方案。

4.1.1.3 森林培育方案及其附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森林培育活动目标,包括调查资源结构和优化培育模式:

  

(2)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森林特别是高保护价值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士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与主导需求、森林培育活动沿革,以及邻近土地的概况;

  (3)林业生产的总体布局;

  (4)森林培育体系和营林措施,包括种苗生产、更新造林、抚育间伐、林分改造等;

  (5)森林采伐和更新规划,包括年采伐面积、采伐量、采伐强度、出材量、采伐方式、伐区配置和更新作业等;

  (6)森林和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化学制剂和有毒物质的控制,以及林地占用等;

  (7)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特别是珍稀、受威胁及濒危物种;

  (8)多种经营和林产品加工规划设计;

  (9)重要非木质林产品培育、保护与利用的经营规划和措施;

  (10)基本建设和林道规划;

  (11)森林培育活动效益和风险评估;

  (12)森林生态系统的监测措施;

  (13)与森林培育有关的必要图表;

  (14)应符合所在国其他方面的具体要求。

4.1.1.4 应根据森林培育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

4.1.2 应适时修订森林培育方案。

4.1.2.1 应及时了解与本地区森林培育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信息以及政策。

4.1.2.2 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新的科技信息和政策,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修订森林培育方案。

4.1.3 森林作业与作业设计应保持一致。

4.1.3.1 应按作业设计开展森林培育活动。

4.1.3.2 在保证森林培育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和保证森林生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作业设计做适当调整。

4.1.3.3 作业设计的调整内容应备案。

4.1.4 应对林业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具备正确实施作业的能力。

4.1.4.1 应具有对职工进行培训和指导的机制。

4.1.4.2 应确保林业职工受到良好培训,了解并掌握作业技术。

4.1.4.3 应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职工的野外作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1.5 应向当地社区或有关方面公告森林培育方案的主要内容。

4.2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造林、营林生产活动,培育、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开发多种林产品。

4.2.1 森林培育应力争实现稳定的经济效益,确保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必要投入。

4.2.1.1 应充分考虑到森林培育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的承受能力,在经济上可行。

4.2.1.2 应保证对可持续森林培育的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4.2.2 鼓励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可持续利用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如林果、油料、食品、饮料、药材和化工原料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4.2.3 对种子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遵守所在国的相应法规,保证种子和苗木的质量。

4.2.3.1 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符合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法》等。

4.2.3.2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按照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和经营。

4.2.3.3 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应按所在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4.2.3.4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经所在国相应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2.4 应按照经营目标因地制宜选择造林树种,优先考虑当地适生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

造林后应对其生长情况、有害生物和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监测。

4.2.4.1 应根据经营目标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造林树种。

4.2.4.2 应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

4.2.4.3 应监测外来物种成活率、保存率、有害生物和环境影响。

4.2.5 应在符合当地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开展造林设计和作业。

4.2.5.1 造林设计应符合经营目标并规定合理的造林、抚育、疏伐、主伐和更新计划。

4.2.5.2 应严格按照造林设计进行施工作业并进行全过程监控。

4.2.5.3 宜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森林培育措施,促进林分结构多样化和加强林分的稳定性:

  

(1)使用多树种,合理营造混交林;

  

(2)经营设计避免短期内集中砍伐;

  (3)多龄级或分期造林;

  (4)合理配置林种比例;

  (5)营造防护林带。

4.2.5.4 森林培育活动宜有利于景观和生境多样化。

4.2.5.5 森林培育布局和规划宜有利于维持自然景观的价值和特性。

4.2.5.6 森林培育宜促进同龄林逐步向异龄林和多种生境结构转化。

4.2.6 应依法进行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消耗率不得高于再生能力。

4.2.6.1 应依据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以及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年采伐计划和年采伐限额,报相应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2.6.2 应具有年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的记录。

4.2.6.3 对森林进行采伐和更新应符合所在国家有关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的要求。

4.2.6.4 对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不应超过其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4.2.7 应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与更新。

4.2.7.1 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恢复和保护天然林。

4.2.7.2 不宜将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经营。

4.2.8 应尽量提高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

4.2.8.1 应采用对环境影响有益的森林培育活动作业方式。

4.2.8.2 应提高木材采伐和造材过程中的综合利用率。

5 生态保护

5.1 生物多样性保护

5.1.1 应制定保护珍稀、受威胁和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的措施。

5.1.1.1 应确定出森林培育范围内需要保护的珍稀、受威胁和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并在图上标注。

5.1.1.2 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作为保护珍稀、受威胁和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若不能明确地划出保护区域,则对每种森林类型应保留足够的面积。

对上述区域的划分应考虑到野生动物在森林中的迁徙。

5.1.1.3 应制定被保护区域内的相应保护措施,对职工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

5.1.1.4 必须保护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令保护物种的栖息环境。

5.1.2 不得开展不适宜的采集活动。

5.1.2.1 采集活动应符合所在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规。

5.1.2.2 采集活动应采用可持续利用资源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当地资源的破坏。

5.1.3 应保护森林培育区域内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维持其自然状态。

5.1.3.1 应通过调查,确定森林培育范围内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5.1.3.2 应制定出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的措施。

5.1.3.3 应实施保护措施,保持典型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

5.1.4 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保持和提高生物多样性。

5.2 环境影响

5.2.1 应考虑森林培育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5.2.1.1 应根据森林培育的规模、强度及资源特性,对森林培育作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5.2.1.2 应根据评估的结果调整森林培育作业方式,减少采伐、集材、运输等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5.2.2 应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维护林地的自然特性,避免地力衰退,保护水资源。

5.2.2.1 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整地、造林、采伐、更新和道路建设等人为活动对林地的破坏,维护森林土壤的自然特性及其长期生产能力。

5.2.2.2 减少森林培育作业对水资源质量、数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森林集水区造成重大破坏。

5.2.2.3 宜在溪河岸边,建立足够宽的缓冲区,保持水土。

5.2.2.4 宜利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料增加土壤肥力,减少化肥使用量。

5.2.3 应严格控制化学制剂的使用,减少因使用化学制剂造成的环境影响。

5.2.3.1 不得使用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5.2.3.2 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减少使用化学制剂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5.2.3.3 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处理化学制剂的废弃物和容器。

5.2.4 应严格控制和监测外来物种的引进和入侵,避免其造成不良的生态后果。

5.2.4.1 应在经过检疫,确保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破坏的条件下引进外来物种。

5.2.4.2 应对外来物种的使用进行记录,监测其生态影响。

5.2.4.3 应制定并执行控制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措施。

5.2.5 应维护森林生态服务功能。

5.2.5.1 应了解并确定森林培育区内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森林旅游、教育、科研、渔牧资源、水源涵养等。

5.2.5.2 应采取措施维护森林特别是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相关价值和服务功能。

5.3 森林保护

5.3.1 应制定森林有害生物防治计划,以营林措施为基础,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物、化学、物理等措施,进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

5.3.1.1 森林有害生物治理应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5.3.1.2 有条件时,应开展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评估森林潜在的有害生物影响,制订相应的防治计划。

5.3.1.3 应采取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物理等防治相结合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

限制在森林中使用化学农药,避免或减少化学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5.3.1.4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森林内的各种有益生物,提高森林健康水平。

5.3.2 应建立健全的森林防火制度,制定并实施防火措施。

5.3.2.1 应根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森林防火制度。

5.3.2.2 应对森林培育区域划定森林火险等级区。

5.3.2.3 应制定和实施森林火情监测和防火措施。

5.3.2.4 应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立防火组织,负责本企业的森林防火和扑救工作。

5.3.2.5 应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5.4 森林监测

5.4.1 应建立适宜的森林监测制度和森林资源档案,对森林资源进行连续的或定期的监测。

5.4.1.1 应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5.4.1.2 应根据本单位的森林培育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所在地区的条件,建立适宜的监测制度和监测程序,确定森林监测的方式、频度和强度。

5.4.1.3 应按监测制度连续或定期开展各项监测活动。

5.4.1.4 应对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和评估。

5.4.1.5 应在制定或修订森林培育方案和作业计划中体现监测的结果。

5.4.2 森林监测应包括资源现状、森林培育状况及其社会环境影响监测等内容。

5.4.2.1 森林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林产品的储量、产量和资源消耗量;

   

(2)森林结构、生长、更新及健康状况:

   (3)动植物的种类及其变化趋势;

   (4)采伐及其它经营活动对环境与社会的影响;

   (5)森林培育的成本和效益;

   (6)年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6 社区发展

6.1 尽可能的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提供就业、培训及其它社会服务的机会。

6.2 应保障劳工合法权益,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森林培育活动的决策。

6.3 不得侵犯当地居民对林木和其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6.3.1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培育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和削弱原住民的资源及使用权。

6.3.2 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中国企业时,双方应签定协议或合同。

6.4 应建立与当地社区的协商机制。

积极与原住民协商,划定和保护对原住民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尤其是在多民族聚居区。

6.5 应根据需要,在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公布森林监测结果概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相关国际公约、协定和宣言

A.1 生物多样性公约

A.2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A.3 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A.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A.5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A.6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A.7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A.8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A.9 国际鸟类保护公约

A.10 植物检疫及其虫害与疾病防护合作协定

A.11 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A.12 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A.13 里约环发大会宣言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指南》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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