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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辩谬篇

辩谬篇

【1】我们现在来探讨有关诡辩式反驳的问题。

这是一种表面上看起来是反驳,而实质上是谬误的论证。

我们就根据这个问题的自然过程,从最先发生的开始讨论。

很显然有些推理是真正的推理,有些则是似是而非的推理。

在其他方面也会由于真假混淆而发生这种事情,论证也是如此。

有些人具有良好的体质,而有的人则徒有其表,那只是粉墨妆点,乔装打扮的结果,就像部落的合唱队成员一样,有些人是真正漂亮,有些人则是由于穿戴华美而显得漂亮;无生命的东西也是这样,有些金属是真正的白银和黄金,有些则只是在我们感官看来好像是白银和黄金,例如铅黄或锡制作的东西就很像是银的,澄黄色的东西就像黄金。

同样,推理和反驳有时是真的,有时并不是真的,而只是貌似而已,如果缺乏经验就不易辨别出来,因为没有经验的人就像从远处看事物的人一样。

推理是从某些陈述出发,这些已经作出的陈述必然要引起对陈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论断,而且是作为这些陈述的一个结果。

反驳则是推出所给结论的矛盾命题的推理。

有些反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许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为普遍广泛的,是那种取决于名词的论证。

因为直接将现实事物拿来,那是无法进行争论的。

但我们可以用名词作为事物的符号来代替事物,相对于这些名称所发生的一切,也就是事物本身所发生的一切,正如计数的人认为他数的是硬通货币一样。

其实这些事例并不真正相同;因为名词和语句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事物的数目则是无限的;所以同一语句和单一的名称必定能表示大量的事物。

正如上面作的说明,不擅理财的人会被行家欺骗,同样,在论证中,那些不熟悉名词作用的人,无论是他们自己在争论,还是在听别人论证,都容易被虚假的推理所蒙骗。

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后面将要提到的问题,就包括那些表面看起来货真价实,然而其实并非如此的推理和反驳。

在一些人看来,表面的智慧比起真正的智慧来,更为有用,真正的智慧也许显得并不智慧(因为诡辩术只是一种表面的智慧而不是真正的智慧;诡辩家便是仰仗这种似是而非的智慧来获取金钱的人)。

很清楚,对于这些人来说,表面上发挥了智者的作用,比起虽然表面上并非如此而实际上发挥了智者作用,必然更有价值一些。

我们就一点加以比较,在某个特殊领域里有知识的人,其职责就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进行荒谬的论证,并能够向进行错误论证的人指出错误所在。

这些作用就在于能够给出一个理由,并且能够抓取到理由。

所以,那些扮演诡辩家的人必然要寻求我们所提到的这样一类论证;对于他们来说,这是值得的,因为拥有这种能力使他显得是有智慧的,这也就是诡辩家们的真正动机。

  显然存在着这样一类论证,而我们称之为诡辩家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追求这样的能力。

接下来我们看看各种诡辩式的论证是什么,这种能力的各个组成要素是什么,研究这个问题属于什么不同领域,以及我们所说的这一技巧的其他要素。

【2】我们讨论所涉及到的论证有四类:

教导的论证、辩证的论证、检验的论证以及争辩的论证。

教导的论证是从适应于所有论题的基本原理出发,而不是从回答者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的论证(因为学习者必须要确信所学的东西);辩证的论证是从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最后得出一个矛盾命题的论证;检验的论证是从回答者所持有的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论证,而且这一观念必须为每个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所公认(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讲过了);争辩的论证是从仿佛被人们所接受而实际并没有被人们所接受的意见出发所进行的假推理,它只是显得像推理而已。

关于证明的论证我们已经在《分析篇》中讨论过了,关于辩证的论证和检验的论证也在其他地方讨论过。

所以,我们现在要说的是竞争的论证和争辩的论证。

  【3】首先,我们必须看看那些在用论证进行争衡和论辩的人所怀有的各种目的。

其数目有五个:

反驳、谬误、自相矛盾、语法错误、迫使对方处于赘语的状态,亦即让他多次重复同一话语,或者即使并不真正这样,也得在每个这种事情的表面上显得是这样。

他们最大的愿望显然是反驳、揭露对手在说谎、使他自相矛盾、使他犯语法错误(即作为论证的结果,使回答者说话不符合语法规则),或者使他多次重复同一事情。

【4】反驳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与语言有关,其二与语言无关。

用语言造成错觉的方法有六种:

语义双关、歧义语词、合并、拆散、重音,以及表达形式。

我们可以通过归纳法和演绎法来证明这一点。

除此之外也可能假设。

在这样一些方面,我们不能用同样的名词或语句来表示同一事物。

以下这些论证就与语义双关有关,例如,“有知识的人学习,因为知道字母的人学习他们要听写的东西”。

“学习”在这里就是语义双关,它有两层意思,“通过使用知识而理解”和“获得知识”。

再如,“恶是善,因为必然存在的是善,而恶必然存在”。

“必然存在”在这里就有两层意义,它是指“必然性的事物”,而这对于恶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适用的(因为有些恶就是某种必然性的事物),然而我们也说善是“必然存在”的。

再如,“同一个人既坐着又站着,既在生病,又恢复了健康,因为过去站起来的人现在正站着,过去正恢复健康的人恢复了健康,而过去坐着的人正站着,生病的人正在恢复健康”。

因为“病人”或者要做这样一些事情,或者他要经历这样一些事情,因而它并不只是表示一种意义,在一个时候它意谓着“现在生病的人”,在另外的时候又意谓着“从前生病的人”。

病人还在生病时,他就已经开始恢复健康了,他现在无病时健康良好,但他现在无病以前却有病,以下这些论证与歧义语词有关,“但愿俘虏我这个敌人”以及“人知道这个,这个知道”,因为这种说法既可以表示知识者,也可以表示作为知识而被知道的东西。

“看见了这个,这个看见;看见了圆柱,所以圆柱看见”。

再如,“你承认是的东西,你承认其为是;你承认石头是,所以你承认是石头”。

再有,“沉默者的说是可能的”。

“沉默者的说”就有两层意义,指说话者沉默和被说的事物沉默。

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一个语句或名词恰当地表示多种意义时,如aetos和kuon这两个词;其二,当我们习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一个词时;其三,当一个词和另一个词合并后产生了多种意义时,虽然这个词本身只有一种意义,例如,“识字”,是由“认识”和“字母”两个词合并在一起形成的,把它们拆开都只有一种意义,但合并起来后就有了多种意义,即,它既指字母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也指别人具有这些字母的知识。

歧义语词和语义双关的形式就是这样一些。

我们现在来看看与合并有关的情况,例如,“坐着的人能散步,没写字的人能写字”。

分别使用这些词与把它们合并起来使用,其意义是不同的,如“一个人能够坐着散步”。

另外,如果有人把这两个词结合起来,情况也是一样,即“在不写字时写字”,这意思是说他能够同时写字又不写字。

如果不把这些词结合起来,其意思是说,当他没有写字时,他具有写字的能力。

再如“他现在知道字母,因为他已经学习过他所知道的东西”。

再有,“能搬运一件物品,就能搬运多件物品”。

  下面的情况与拆散有关。

“5是2和3”,“5就既是奇数又是偶数”,那么“大就和小相等”,因为它不过是同样多和再加一些。

因为同一语句被拆散时和合并在一起时,并不总是表示同样的意义,例如,“我给你奴隶以自由”,“神勇的阿基留斯留下了一百又五十人”。

与重音有关的论证,以口语的形式是难以形成的,但以书面的形式则容易得多,例如,有些校勘者指出,荷马的这一句话错了:

“其中的一部分因雨水而腐败”。

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改变重音,将hou(其中的)变成ou(不),这样就成为“它并不因雨水而腐败”了。

再如,关于阿加梅农之梦,他们认为,宙斯自己并没有说“我们答应他保证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而是说“但愿这个迷梦能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

这样一些例子就与重音有关。

与表达形式有关的反驳,在用同样的形式表示不同的事物时就会发生。

例如,用阴性表示阳性,或用阳性表示阴性,或者用阳性或阴性表示中性;再如,用量表示质,或用质表示量,或者用被动表示主动,用主动表示状况,以及用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其他种种区分相互表示等等。

因为人们可能会用属于行为的事物来表示不属于行为的事物,例如,“健康”和“切割”、“建筑”在表达形式上就很像,然而前者表示性质和某种状况,后者则表示行为。

其他一些例子也是这样。

和语言有关的反驳就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而产生。

至于与语言无关的谬误则有七种:

(1)由于偶性而产生的谬误;

(2)由于意义笼统而产生的谬误,或者虽非笼统,但是就某个方面或地点或时间或关系上被述说而产生的谬误;(3)由于对反驳无知而产生的谬误;(4)由于结果而产生的谬误;(5)因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而产生的谬误;(6)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7)将多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5】因偶性而产生的谬误,当一属性既属于某事物同时又属于它的偶性时就会产生。

因为同一事物有多种属性并不必然地属于一事物的所有谓项,以及属于它们所表述的东西。

例如,“如果哥里斯库斯不同于人,那么他就和自己不同,因为他是人”,“如果他和苏格拉底不同,而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他们说:

我们得承认哥里斯库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偶性,因为他说哥里斯库斯与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当措辞只涉及部分却仿佛是被笼统地表述时,这样一种谬误就会产生,即由于笼统地使用了表示个别事物的词,或者由于本应在某一方面被述说但使用时意义不当而产生的谬误,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见的对象,那么非存在存在”,因为“存在某物”与笼统的“存在”并不是同一的。

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个人,那么存在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某物”与笼统的“不存在”并不是同一的。

但由于用语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别很小。

当措辞本应指某个方面但笼统所指时,也会同样地产生这种谬误。

例如,“如果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齿是白的,那么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

“如果两种属性都属于某一方面,那么相反的属性同时存在”。

有时人们很容易察觉这种谬误,例如,如果确知埃塞俄比亚人是黑人,有人会间,他的牙齿是白的吗?

如果他的牙齿是白的,他便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证明了埃塞俄比亚人既白又不白。

但有时这种谬误会不为我们所察觉,即不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属性,则那种宠统的属性仿佛也适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易辨别出哪一种属性在严格恰当的意义上属于某一事物。

当两种对立的属性同样地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要么两者可以笼统地被表述,要么两者都不能。

例如:

“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还是黑的?

其他一些谬误的产生,则是因为对三段论是什么,反驳是什么没有适当的定义,或者它们的定义存有不足。

反驳是具有同样单一谓项的矛盾命题,它并不是与一个名词,而是与一事件矛盾,这一事件在两个命题中并不是同义词而是同一个词,反驳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关系,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时间,从所给予的前提出发(不包括在争论中的出发点),进行必然推论。

有关某物的虚假陈述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发展的。

但是,有些人则置上述一切条件于不顾,其反驳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为2是1的二倍,但不是3的二倍。

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

然而这二借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因为就长度来说是二倍但就宽度来说并不是二倍。

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

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时间说的,所以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

也许有人把这种谬误硬性归到与语言有关的这一类。

  与断言尚待证明的论点有关的谬误和强求基本论点所可能产生的谬误,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多的方面发生的。

它们表面上貌似反驳,这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同时看出同和异来。

与结果有关的反驳,其谬误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以为因果是可以相互倒置的。

因为如果甲存在,则乙必然存在的话,他们便以为,如果乙存在,甲也一定存在。

意见是以感觉为基础产生的,与这种意见相关的欺骗即根源于此。

人们常以为胆汁是蜂蜜,因为蜂蜜总是黄颜色。

天一下雨,地上便是湿的,一旦地上是湿的,人们便以为天下雨了。

然而这并不一定是真的。

在修辞论证中,从迹象而来的证明就是以结果为根据的。

如果人们想证明某人是奸夫,便得根据奸夫的特征来抓把柄,即这个人穿戴花哨,深更半夜在外面东游西荡。

但这些事实对于许多人都合适,而要控告他们是奸夫则是荒谬的。

辩证的推理也是这样,例如,麦里棱论证说,如果要证明宇宙是无限的,就得假定宇宙没有生成(因为任何有生成的事物都不可能从非存在中产生出来),就得假定一切有生成的事物是从开端产生出来的,所以,如果宇宙没有生成,它也就没有开端,所以宇宙是无限的,但这个结论并不能必然推出。

因为,如果说一切有生成的事物都有开端,这并不能必然地推出有开端的事物就有生成。

这正如患感冒的人会发烧,但从这并不能必然也推出发烧就是由于患感冒。

当人们把不是原因的东西硬塞进论证中并仿佛反驳是以此为根据的,这时,与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有关的反驳就会产生。

在导致不可能的推理中,这种情况就会出现。

因为在这些推理中,人们必然会推翻那些前提中的某一个,所以,如果把非原因的东西放在必然产生不可能结果的问题之内,那么这种反驳就常常显得是作为它的结果而产生的。

例如,“灵魂和生命不是同一的”这个论证,如果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那么某种个别的生成和某种个别的毁灭也是相反的,死亡是某种毁灭,与生命相反,所以生命是生成,生活是被生成。

然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灵魂和生命这两者并不是同一的。

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推理的结果。

因为,即使我们不能断定生命和灵魂是同一的,而只是说生命和作为毁灭的死亡、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也不可能得出这个结论。

但这种论证并不是绝对地没有说服力,而只是就争论的论点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提问者本人常常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与结果有关的论证以及与非原因的事物有关的论证就是这样一些。

至于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有关的论证的反驳,如果人们没有注意到问题有多个,由于答案只有一个,便仿佛问题也只有一个似的,这时,上述反驳就会发生。

有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问题有多个,因此不能只作一种回答,例如,当人们的问道:

“大地是海洋呢?

还是天空是海洋?

”有时则不易察觉。

由于人们认为只有一个问题,他们或者不作回答而让步,或者接受那种表面的反驳。

例如:

“他和他是人吗?

”那么“如果有人打了他和他,他打的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

再如:

“如果部分是善部分不是善,那么整体是善还是不是善呢?

”答案似乎可能要么包含了一种表面的反驳,要么只是一种虚假的陈述。

因为,当某事物是善的却说它不善,或者当它不是善的而说它是善的,便是一种虚假的陈述。

但有时如果增加某些前提,那就可能成为真正的反驳。

例如,如果有人同意,单一的事物和许多事物就可以同样地被叫做“白的”或“裸体的”或“盲的”。

因为,如果“盲的”一词用来指本性应当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那未它也可以用来指大量本性应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所以,当一物没有视力而另一物却有视力时,这两者不可能或者都能看,或者都是盲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6】我们应当或者按照上述方式对表面的推理和反驳进行分类,或者把它们全部归因于是对反驳的无知,并且我们以此作为我们的出发点。

因为我们可以把上述所有的谬误都归结为违反了反驳的定义。

首先,我们得看一看,它们是不是非推理性的。

因为结论应当从所设立的那些前提推出,以便我们能够说它是必然的,而不只是表面上显得是必然的。

其次,我们考察它们是否符合定义的其他部分。

因为与语言有关的谬误,有些是由于双重意义引起的。

例如,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以及结构相同(因为人们习惯于把所有东西当作一具体事物来表示),而合并、拆散、重音都应归于不同一的用语或有差别的名词。

如果要使反驳和推理产生效果,名词也应当和它所表示的事物是同一的。

例如,如果论点说的是马甲,那么就应当推出马甲的结论,而不是斗篷的结论,虽然这一个结论也是真实的,但它不是推论出来的。

如果回答者问你是怎样驳倒他的,那就必须指出另一个问题来说明这两个词指的是同一事物。

一旦我们给出了推理的定义,那么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就会变得十分明显。

因为这同一个定义也适用于反驳,除非我们增加矛盾命题。

因为反驳就是要推出这个矛盾命题。

所以,如果关于偶性的推理不存在,反驳也就不会发生。

如果甲和乙存在,则丙存在,而且丙是白的,但它是白的并不是因为三段论必然推出。

再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而且它碰巧是图形或基本组成部分或公理,但这并不能推出它是图形或公理或基本组成部分。

因为证明与作为图形或作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三角形无关,只与三角形本身有关。

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所以,如果反驳是某种推理,与偶性有关的论证就不可能是反驳。

正是在这一方面,行家和学者受到了无知者的反驳;他们正是拿那种以偶性为根据而进行的推理和学者们进行争论,无知者由于不能将这两者区分开来,所以一旦有人质问便只得妥协放弃,或者以为他们进行反驳了,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反驳。

  与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并不是就同一事物而说的。

“非部分白”是对“部分白”的否定,“非绝对白”是对“绝对白”的否定,如果有人同意这种说法,即,如果某物部分是白的,就等于它完全是白的,但这不是反驳,而只是显得像反驳而已,其原因就在于他对于反驳是什么完全无知。

  最明显的谬误是已经说到过的与反驳定义有关的那些谬误,它们的名称也就是由此而来。

表面的反驳是由于定义有缺陷而造成,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来区分谬误,我们就应当把“定义有缺陷”当作所有谬误的一个共同标志。

  由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以及由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我们已经通过定义弄明白了,因为结论应当是由于这些事物如此而推论出来的,如果所说的原因并非原因,这种情况便不会发生了;其次,结论应当在不包括基本论点的情况下推论出来,这种情况对于以强求基本论点为根据的论证并不适用。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是与偶性有关的谬误的一个部分,因为结果就是一种偶性,但又与偶性有所不同。

因为偶性存在于单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黄色的东西和蜂蜜,白色的东西和天鹅便是同一的;而结果则存在于多种事物之中,因为我们认为,那些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些事物相同。

某一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这就是与结果有关的反驳所产生的根据,但是,这并不全是真的。

例如,相对于偶性意义的白就不适用。

因为雪和天鹅两者都同样是白的,再有,在麦里棱的论证中),有人假设“已经生成”和“有开端”是同一的,“相等”和“占有同样体积”是同一的,因为已经生成的东西有开端;而且他也断定有开端的东西已经生成,其理由就在于“已经生成”和“有限”两者是同一的,因为这两者都有开端。

同样,就相等的事物来说,他假定,如果具有同一体积的东西是相等的,同时,相等的东西也具有同样的体积,这样,他实际上假定了一个结果。

因为与偶性有关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对反驳的无知。

显然,与结果相关的反驳,其产生也是如此。

但我们还必须从其他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

由于将多个问题合为一个问题而发生的谬误,其产生就在于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命题的定义。

因为命题是陈述某单一事物的某一事实。

同一定义既可应用于某单一事物,也可笼统地应用于这种事物,如应用于人和单一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单一命题是陈述的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笼统的命题也是这一类问题。

由于推理是从命题开始,而反驳是一种推理。

所以反驳也是从命题开始。

如果命题陈述的是单一事物的单一事实,那么显然这种谬误也是由于对反驳的无知而产生。

因为在反驳中,并不是命题的东西仿佛是命题,如果有人所作的回答仿佛是针对某一单一问题,那么便会出现反驳,但是如果他只是显得好像作了回答而实际并没有回答,那么这就会出现一种表面的反驳。

所以,所有属于对反驳本质无知而产生的谬误都与语言有关,矛盾命题是反驳的一个特征,因为矛盾命题只是表面的反驳,其他的谬误则与推理的定义有关。

【7】与语义双关、歧义语词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将词的多种意义加以区分(因为有些词的意义不易区分,如“元一”、“存在”以及“同一”),与合并、拆散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我们认为词的合并或拆散并不会引起任何不同。

与重音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也是一样。

因为一个词的抑音或高音似乎并不会改变词的意义,或者说,改变词的意义的情况极少发生。

与表达形式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语言相同。

因为要区分哪一些事物可以用同一表达,哪一些事物可以用不同表达是很困难的。

有能力作这种区分的人几乎快接触到真理了。

最容易使我们犯错误的是,我们认为所有事物的谓项都是一个别事物,我们把它当作单一的事物来理解。

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具体事物”和“存在”乃是最真实的元一和实体。

因为这个原因,这种谬误也可以归类到与语言有关的那些谬误中去。

首先,这种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是和别人一起研究而不是由我们自己研究(因为和别人一起研究靠的是语言,而在我们心里进行研究则更主要用的是事物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在单独研究时,人们易于为所使用的语言蒙骗;第三,由于相同而易于受骗,这种相同是出自语言。

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同和异、一和多,以及什么样的谓项具有作为其主项的同一偶性。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也是如此,因为结果属于偶性的一个部分。

而且,在许多时候,这被看作是不证自明的真理:

如果甲不能和乙分离,则乙也不能和甲分离。

与反驳定义存在缺陷有关的谬误,以及与陈述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乃是由于这两者之间差别大小的缘故。

因为我们不会认为就某个别事例或方面或方式或时间的限制具有另外的意义,便承认命题的一般意义。

当有人假定尚待证明的基本论点,拿非原因的事物作原因,以及将几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时,所产生的谬误也是如此。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谬误的产生就是由于差别太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能从上述原因精确地给出命题和推理的定义。

【8】我们知道了那些表面推理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也就知道了诡辩式推理和反驳所产生的各种原因。

我们说的诡辩式的反驳和推理并不只是指那种似是而非的反驳和推理,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真实但与所讨论的问题只是表面上相关而实际上并不真正相关的反驳和推理。

在所讨论的范围内它们并不能驳倒他人并揭露无知,这就是检验的论证的作用。

检验论证是辩证论证的一个部分,由于回答者无知可能会推出一个错误结论。

诡辩式的反驳,既使它们推出了一个矛盾命题,人们也不清楚他是否无知,因为人们试图用这样一些论证诱使有知识的人落人陷井。

很显然,我们用同样的方法便可以认识它;因为同样的原因,那使得听众以为结论是作为间题的结果而被推论出来的东西,也会使回答者产生同样感觉,所以,由于所有这些方法或某一些方法,就会出现虚假的推论;在没有人追问时一个人会同意他所思想的东西,即使有人追问他也会同意。

但有时,一旦我们提出必要的问题,我们就会把这种谬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例如,与语言以及文法有关的谬误。

所以,如果矛盾命题的虚假推理是由于表面的反驳而产生,很显然,虚假结论的推理一定也和表面的反驳一样,其产生是由于同样的一些原因。

表面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那些构成真实反驳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少了某一部分,那就会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

例如,结论不是通过论证而来(论证导致不可能);将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命题不完善;用偶性代替事物的本质等等表面的反驳,以及与偶性的一种即结果有关的表面反驳。

而且,有的反驳,其结果只是从文字推导出来的,而在事实上并非如此;还有的情况是,矛盾命题并不是全称的,并不是就同一个方面、同样的关系以及同样的方式来说的,其外延乃是有限制的,或者与这些限制的某一个相联系。

还有这种情况,违背不能将基本论点包括在内的原则而假定基本论点。

这样我们就举出了虚假推理所产生的各种情况,所有虚假推理都是从以上说到的这些原因得出,不可能还有其他情况。

诡辩式的反驳并非绝对的反驳,而且相对于某个人,诡辩式推理也是这样。

除非由语义双关而产生的反驳设定同名异义词只有一种意义,除非由于用词相同而产生的反驳设定,这些用语只是表示个别事物,等等,否则,对于回答者来说,无论是笼统的,还是相对的反驳或推理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加了这样一些假设,对于回答者来说,反驳或推理相对他说是可能的,但笼统他说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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