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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宜石农信借字2012()

贷款人:

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村信用社

借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借款用途:

还款来源: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1种:

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

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

三、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1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利随本清;

4.其他方式。

四、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

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

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占有。

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6.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7.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3);

(4)贷款人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贷款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选填“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

(二)支付变更条件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自主支付的要求的;

2.借款人未按用款计划使用借款的;

3.借款人在任一笔贷款项下未能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资料的;

4.其他需要变更贷款支付方式的情形。

(三)支付管理

1.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

贷款人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3.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4.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5.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借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方式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

1.等额本息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息和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息期数-1]

公式中的“期”是指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2.等额本金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贷款本金为。

每期还款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公式中的“期”是指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3.利随本清

4.还本计划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5.其他方式。

第七条债权担保

一、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由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宜石农信保字20();

(二)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三)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者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借款人的承诺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借款人承诺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在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下不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承诺诚信,不损害贷款人合法利益。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借款人进行动态监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贷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人承诺不向借款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五、贷款人承诺诚信,不损害借款人合法利益。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贷款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借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二、借款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承诺。

(三)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四)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信用状况下降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贷款人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六)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七)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贷款人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依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款项;

(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4.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信息的使用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借款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借款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八、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九、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专人递交、挂号信函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人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

通知以邮政快递、挂号信函方式送达的,在邮件寄出后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者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加盖指模)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则在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附件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一:

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对本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准确理解,贷款人已应对借款人要求做了相应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无任何异议。

贷款人(公章)

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村信用社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石村街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

68738032

 

借款人(签字)

本人(签字加盖指模)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石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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