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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作合同

外资合作合同

  篇一:

外商独资企业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______签署。

  甲方:

WFOE的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内资公司的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以下各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拥有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的必要资源;

  2.乙方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内资公司,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可以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时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所经营并发展的主营业务以下合称“主营业务”;

  3.甲方同意利用其技术、人员和信息优势,在本协议期间向乙方提供有关主营业务的独家技术支持、咨询和其他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方按本协议条款的规定提供的各种服务。

  据此,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服务提供

  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乙方在此委任甲方在本协议期间作为乙方的独家服务提供者向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合法拥有的相关软件;

  乙方业务所需的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与更新;

  计算机网络系统、硬件设备及数据库的设计、安装和日常管理、维护、更新;

  乙方相关人员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

  协助乙方进行有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咨询、收集与调研(中国法律禁止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市场调查除外);

  为乙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

  为乙方提供市场营销和推广服务;

  为乙方提供客户订单管理和客户服务;

  篇二: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范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县路号。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在国登记住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市县路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

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其中:

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折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现汇,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

现金元人民币

  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其他元;共元

  乙方:

现金折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共元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

  

  第十二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按本合同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及第十一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2、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5、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6、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7、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8、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9、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10、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1、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及第十一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2、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

  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4、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7、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事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其中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

如是外聘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注明姓名)。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重大事项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公司的终止和解散;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十七条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其他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一半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负责召开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八章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利润按双方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双方依此比例承担合营公司的亏损,并以注册资本为承担亏损的限度。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委派;副总经理人,由方委派。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方可担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合营公司的其他高级职员和部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蔽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设监事一名,由方委派,任期三年。

(注:

监事不能由董事会成员担任。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与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及保险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合营期限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

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三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使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篇三: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样本)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

  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公司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

  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古田县共同投资举办

  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签约方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

  法定代表:

********国籍:

****

  法定地址:

********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

  关法规,同意在中国福建省古田县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合营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规定。

合营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经董事会同意和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古田

  县的资源优势,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

  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建成后生产规模如下:

************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额为****万元,以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

甲方出资****,占**%;乙方出资****,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均以现金出资,甲方以***出资,乙方以外汇折人民币出资,

  按资金到位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比例分期缴付,具体如下:

  第一期:

自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到位15%,其余资金2年内全部到

  足。

  认缴出资额应遵循同时缴纳的原则,任一方不得以他方同期资金不到位为由,不缴

  或迟缴其应缴金额。

  第十四条任一方缴付出资额,均由合营公司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

合营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说明书。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权。

转让协议经审

  批部门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

  解决。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

  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为办理申领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

  宜;

  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的设计;

  按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出资;

  协助办理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火葬率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

  讯设备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

  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协助合营公司产品销往海外市场;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可在中国境内外销售。

  第十九条产品可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也可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

  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收购外销,也可由外方包销。

价格

  由董事会根据成本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八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第***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

  长1名,由**方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方担任。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

  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

  向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定;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

  抵押合营公司资产;

  董事会认为

  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

  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以书面形

  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3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

  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

  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合营公司重大问

  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

  该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挂号

  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

  事会会议。

如果被通知人通知发出后45日仍未将答复送达通知人,或签复不出席董事

  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

在通知人收到对方挂号函回执后,其委派的董事和其

  他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合营公司之重大问题

  或事项做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不在合营公司经营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

  会会议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任

  期4年。

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日常经营正常范

  围内的必要职权。

重要事项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做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

  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

  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它的雇员。

  第十章场地、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的场地由合营公司向当地古田县****租用解决。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可在

  国内购买。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委托外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服务及其他物资时,应充

  分与其他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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