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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宗教管理模式的新思路

社会转型时期宗教管理模式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之相应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也先后经历了主要依靠政策的行政方式、政策与法制并用以及推行主要依靠法制手段三大管理模式变迁历程。

显然,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法律的进入非常符合国人孜孜以求的“依法治国”理想,符合现代社会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然而,欣喜之余也应该看到,单纯依赖法制手段也有局限性,难以及时有效解决许多现实问题。

譬如在市场经济的剧烈影响下,“制度性宗教”为了适应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需求,从过去所沿袭的集体性、公开性的偶像崇拜为主转变为以个体化、非公开的自我崇拜为主,“从他救转化自我拯救,从而形成带有明显个性化特征的宗教”。

宗教的精神功能渐强而组织功能渐弱的趋势,对于单纯依赖法制手段做好宗教工作构成了挑战。

现代社会宗教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好宏观工作,把握大局,更要注重微观维度,更贴近人们的公共精神生活需求和日常宗教生活小细节。

法律本身的僵硬性、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宗教事务的许多微观层面无法涉及或者深入,并且实践中在多数地区宗教事务管理仍然以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为主。

我们需要继续开拓思路,探索新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以适应社会动态发展变化,满足宗教事务不同维度的需求。

在当前的情况下,宗教工作社会化是一个较好的新突破。

  一、宗教工作社会化之含义

  宗教工作社会化,是相对于以往行政主导型的宗教工作而言的。

宗教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正如赵紫宸先生所言的“群体中的群体”“大社会中的小社会”,其特殊的敏感性使得与之相关的一切事无巨细都要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过问,别的政府部门不愿管也不敢管,而民间的社团组织、社会工作者更无途径参与宗教工作。

宗教管理部门采用的主要管理方式是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单向行政管理体制,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宗教工作本身点多面广,信徒数量庞大,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强,崇拜形式多样。

仅仅依靠宗教事务管理局一个部门“唱独角戏”,用极为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完成极为复杂的高难度工作,往往既分身乏术力不从心,又容易采用一刀切的僵硬工作方法,缺乏鲜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社会也因此养成了一种习惯性思维模式,凡是公共事务只要与宗教沾边,就推给宗教事务局,常常小事拖延成大事而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一旦出了状况,宗教事务局就总是被指责为工作不力,成为各方矛盾的焦点,陷入出力不讨好的被动境地。

  宗教工作社会化,是指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样化的方式,充分挖掘和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增进社会各层面对宗教工作的了解认识,动员参与、支持宗教工作,动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切积极因素来协调宗教经济、社会事业的各方面发展,同时自觉抵制各种消极因素,是社会转型时期宗教工作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

其基本特点有三:

其一,将宗教工作“脱敏”,宗教事务只不过是诸多公共事务之一,在认识上不再将其特殊化或隔离化;其二,去单一行政化,既然宗教工作只是公共事务的一种,就应该顺应其公共性、社会性的本性,动员政府各部门和民间各方参与其中,特别要积极吸引民间社团、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而不再由宗教事务局包揽全部,由过去单一直线型行政主导变为多维度立体网络型社会共治模式;其三,充分放权,宗教事务局在宏观上负责宗教事务的引导、联络或动员,微观事务则充分下放管理权力,交给街道、社区、行业协会、宗教团体、社会公益组织等,一些发生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轻微事件则由治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总之,宗教工作社会化的主要优点是增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便于动员各方的参与意识,突破条块分割的“瓶颈”,发挥“大部制”改革所确立的“大社会”理念的聚力优势,整合各个领域的资源,适应了现代社会我国宗教发展的大趋势。

  二、宗教工作社会化的现实依据

  宗教起源于社会生活,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宗教事务作为一种社会事务,对其管理模式也应该随着社会动态变迁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在经历全面的社会转型,宗教工作社会化是我国社会转型现实要求。

  

(一)我国宗教信仰与表达的“非制度化”趋势

  一种宗教包括精神属性和组织属性两方面的内容。

在社会转型的潮流中,我国宗教在这两方面都呈现出非制度化、多元化的趋势。

就精神属性而言,传统宗教里所包含的宏大、抽象的教义教规受到市场经济、社会分层的剧烈冲击,为了适应日益复杂化、竞争化的现代生活,人们不得不主动调整或者被动适应诸多物质文化、竞争文化的侵袭,宗教信仰难以坚守原有的教义教规,趋于碎片化。

一些人追求浅薄的世俗利益、单纯的物欲享受,对宗教文化往往做物质化、功利化的理解,把信教作为一种时尚。

还有一些人在社会中处于底层,自身文化素质、生存竞争能力都较弱,在市场竞争和世俗化漩涡中挣扎。

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精神需要对宗教文化进行片面理解,致力于消除心灵阴影,寻找精神依赖和精神慰籍,具有浓厚的个人消灾避祸的功利主义色彩。

城市化、流动性和市场化使得信徒的来源构成日趋复杂,个人需求差异很大,宗教信仰越来越表现出游移性和脆弱性,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各取所需,进而宗教精神层面的理解内涵多元化和复杂化。

  宗教信仰的表达也相应地趋于“非制度化”,其组织性不断减弱。

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流动性、竞争性使得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快,时间紧,很少有大量时间去公开的宗教场所过群体式的宗教生活,另一方面当代中国宗教信徒追求宗教的“精神性”,而越来越多地忽略其“建构性”,宗教信仰变成了公民个人的私事。

人们从过去公开的、群体式殿堂偶像崇拜模式为主,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非公开的、原子化的个人崇拜模式。

人们在自己家中,在附近的小的聚会点就能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求,信佛不进庙,信神不信教,自给自足、自我满足,制度性宗教变成了私人信仰。

教内有派、教外有教的态势不断萌发并日益壮大,非制度性宗教公开挑战制度性宗教的合法地位,在一些地区二者之间形成彼此抗衡、对峙的局面。

  宗教的非制度化发展倾向使得我们极力追求采取法制手段进行宗教事务管理遭遇到现实的困难。

毕竟,法律手段只能有效适用于公开的“制度性宗教”,管理有形的宗教场所、公开的宗教组织、外在的宗教行为模式,而对于虚拟化、非公开化的宗教场所,譬如网络宗教生活、寺堂之外的信徒团契方式、农村私人聚会点等,则是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难以进入的空间,其他社会组织介入或许会更有效地对上述非制度性宗教予以引导和协调。

  

(二)政教关系需要社会介入作为缓冲带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产生的政教分离理论本意是逐渐摆脱宗教礼仪和信念对社会和人的控制,源自于欧洲社会新型阶级建构公民社会摆脱宗教控制并且向世俗化发展的需要。

其基本含义是政治与教会向分离,教会不再干涉国家机构的运作。

基督教发展历史表明,数次大规模教派分裂和流血冲突都源自于教会内部勾结政治力量进行争权夺利。

只有剥夺教会接近政权的强制压迫的权力,同时剥夺政权干涉教会的事务,才可能取得不同信仰和教义的人们和平共处。

可以说,没有政教分离就没有西方政治现代化,政教分离成为世界公认的主流趋势。

   其实,教会与政权分离在中国并不难做到。

纵观中国历史,任何一种教会长期控制中央政权从来就没有实现过。

困难的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政教分离却被理解为政治与宗教的分离。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教会与政权分离和宗教与政治分离两者有很大的本质上的差别。

政治与宗教不可能完全分离。

政治乃管理众人之事,任何一种政体要想稳定地存在,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不行的。

它必须要把社会中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代表吸收进公共治理的机构,把最广泛的民众凝聚在一起,必须要倾听广泛的呼声,吸收广泛的民意表达,这样就不可能抛开数量庞大、构成复杂的各种宗教的信徒。

譬如在西方发达国家选举中,各党派为了争取有宗教信仰的选民的选票,要慎重考虑宗教因素对选举的影响。

我国为了使政权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在制度设计上,采取统战模式,将部分宗教领袖人士吸收进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组织中。

对于宗教事务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问题是,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被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指责为“国家控制宗教”、“国家办宗教”,一些国内宗教组织也借口故意混淆政教分离的含义,借口政教分离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究其原因,我国的政教分离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制度性张力,既要做到把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引导团结到政治架构中,让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又要确保宗教保持中立,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

更为两难的是,我们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必须首先要讲政治,却又必须把握尺度,避免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被人为地增加过多的政治色彩。

这种两难处境是因为我们把政教关系简单地理解为政治与宗教的两两直线关系,其间缺少了“社会”这一重要元素的介入。

宗教产生的根源有深刻的社会根源,我们在处理政教关系时,却忽视了这一元素,采用行政手段或者法治手段的直线式管理,容易使矛头直指政府,导致两者关系紧张。

如果在政治、宗教中间引入社会这一元素,使三者形成一个三角关系,社会可以承担缓冲的职能,政教关系则变为持续稳固的三角形新关系,不至于因为制度张力过大而引发激烈的直接冲突,容易处理得多。

  (三)宗教冲突的深层次根源在于社会

  我国宗教信仰的突出特征之一,是民族与宗教密不可分,许多民族全民信仰宗教。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文化、开放文化潮流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各民族之间在族际交往过程中合作、交流与利益竞争、分化并存。

族际竞争的领域全方位深入到经济、政治及文化多领域。

各民族不仅在经济生产或商业活动中展开直接竞争,譬如对各种就业岗位、经营性场所的竞争,还体现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竞争。

竞争的过程表现为各民族寻求自己的社会网络关系、社会资本,特别是少数民族身份和宗教信仰,为本民族小团体或者个人争取利益。

各民族竞争能力不同导致各不同民族人口在就业、教育、收入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化现象。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民族分层和民族分化将会进一步加剧,民族不平等的主观感受会被强烈唤起,对同等地位和利益的追求将会格外强烈。

这又会提升、强化民族本位意识,使民族个体趋向于民族整体的内聚。

宗教信仰作为民族差异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民族竞争被彰显与放大,并且被作为民族整体利益诉求的博弈手段日趋强化,极大地消解各民族共生发展的意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

  归根结底,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在于社会,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和表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常常在宗教领域里爆发。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一些宗教事务管理人员感到宗教问题越来越敏感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妥善地解决宗教冲突问题,我们必须意识到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社会,必须深入挖掘社会因素,在社会中去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

抛开了社会这一最深层次的根源,就事论事,肤浅地认识宗教冲突,认为只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兢兢业业工作就能做好宗教工作是不现实的,只能使自己疲惫不堪,并且现有的宗教问题日益累积。

  三、宗教工作社会化的思路

  

(一)转换思路,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已经倡导了很长一段时间了,各地政府在某些领域做出了一些积极的尝试获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依旧效果不明显。

究其原因,管理思路没有充分转换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宗教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过去在计划经济环境下一般的宗教事务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就能解决,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新技术的层出不穷,譬如新兴的“网上传教”、“虚拟教会”现象,仅仅依靠民族宗教事务局很难有效管理,必须要通信、公安、新闻出版部门的协调,多头行动才能收到实效。

  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有两层含义。

从横向权力分配来看,要改变民族宗教事务局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突破宗教事务管理“条块分割”的瓶颈,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关、质检、通信、卫生、检疫、新闻出版、交通、房地产、规划、城建等等诸多部门都可以深入到与宗教事务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去,形成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网络。

统战部门要牵头协调宗教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政策,加强指导,做好宗教界人士的培养教育,定期考核在人大、政协中任职的宗教人士,督促他们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宣传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形式任务的宣传教育;组织部门要调整年度考核办法,把宗教场所社会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综治部门要把宗教场所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范围内;农牧、环保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强化宗教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治理;旅游部门要围绕总体规划做好宗教旅游开发整体规划;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解决部分宗教场所擅自办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经文、阿语班以及适龄儿童入寺问题;广电、文化部门应承担对宗教场所广播电视、书刊、宣传品的管理责任;林业部门做好宗教场所的林木管护以及绿化工作;水务部门承担宗教场所的饮水、自来水管道的疏通、维护工作;电力部门要满足宗教场所的用电需求,维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各宗教场所的交通主干道、道路维护工作,卫生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合作,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范围;公安部门应加强寺院治安和户籍管理,在重点宗教场所设立警务室,及时掌握宗教人员的变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僧人的清理、遣返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宗教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制度,保障宗教场所社会管理工作的展开等等。

总之,将与宗教有关的事务不再看成是特殊事务,按照法律规定在权限内自主地行使一般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对于重大事务可以建立联席办公制度,整合多部门的力量集中解决难点问题。

从纵向权力行使来看,应该逐步做到重心下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宗教事务行政审批权逐渐下放到区县、街道、乡镇。

本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基层单位在享有越来越大的行政权力同时,承担起基层宗教事务的主要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考评体系,建立纵向联动机制。

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大部制”机构的优越性。

  

(二)引入社会工作者、宗教社团等民间力量

  社会工作是一门新兴的学科,通过确定服务对象的需求与问题,争取各种外力协助,动员各种社会资源,有步骤、有计划地预防或者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调整、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本质上是为社会各类人群提供帮助达到其自助目的专业活动。

它的涵盖范围包括精神健康服务、卫生保健领域、教育资助、扶贫救济、流动人口等十分广阔的范围。

社会工作从宗教中发展而来,与宗教工作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

将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社会工作者引入宗教工作,就是将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问题、资源、社会环境等因素连接起来并有效地进行配合以解决问题。

   目前民族地区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数量还很少,能够熟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掌握法律政策、了解宗教文化内涵、满足多民族地区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相当奇缺。

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能够满足多民族地区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将会仍然匮乏,把这一角色交由宗教来担当将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在这方面,西北多民族社区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

譬如多民族社区常常会建有清真寺,穆斯林往往有围寺而居的习惯,宗教组织比较发达,对信徒的日常生活影响力很大。

宗教本身就有服务社会的作用,爱国宗教人士早已扮演过慈善、救济等社会工作的角色。

他们遵行“与人为善、扶危济困”的宗教教义,常常捐助困难家庭和弱势成员,调解成员之间的纠纷,在社会工作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具有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网络覆盖面较广等特点,在慈善、公益活动、救灾扶困、心理抚慰等方面对于信徒帮助很大,成为一支有利于民生的社会力量。

在教徒相对集中的教区,宗教组织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能够凝聚民心,在对外文化交流方面也能发挥窗口作用。

政府可以给其创造一定的条件,进一步引导宗教团体扩大社会工作的受众范围和服务内容,强化服务众生的意识。

也可以考虑从信徒中引导建立一批民族宗教工作志愿者队伍,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指导,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的水平和实用技能。

  (三)依法管理和依照政策管理的有机结合

  在当前阶段,继续推进依法管理,提升宗教管理水平十分必要。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当前情况重点应当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宗教团体的准入关,按照准入条件,认真审核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对于跨区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根据权限做好备案工作,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强化场所管理,规范宗教开放场所的管理,控制、抑制滥建宗教场所的势头;强化宗教活动管理,确保宗教动态监控到位,做好集体宗教活动的审批工作。

一方面是确保集体宗教活动须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保证宗教活动的纯洁性,严防外来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

另一方面确保跨区集体宗教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对活动的内容、活动的场所、活动的能力、活动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拟举办的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完善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制度,指导宗教场所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建立联动机制,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整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按“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纳入管理”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创新执法模式,对已存在并正在申请中的基督教非法聚会点,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改堵为疏,创造条件让聚会点依法成立,方便信教群众。

  坚持依法管理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政策的重要作用。

宗教问题具有复杂性,既涉及到内在精神层面,又涉及到外在组织层面。

法律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也有高度的抽象性、僵硬性和滞后性。

社会转型时期,很多新问题层出不穷,而立法程序又是一个相当严肃和漫长的过程,在一部法律出台之前,大量的现实问题必须要解决以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快速社会转型的需要,很多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情况下,可以继续制定各种政策,用政策来过渡。

我们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依法进行,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又要注意运用灵活的政策,以柔性的方法来解决许多现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宗教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准确把握其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建立起与时俱进、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宗教理念,积极探索推进新型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促使其向着社会化管理方向发展,是今后民族宗教管理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实践。

牛村镇党委委员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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