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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讲座上

合同法实务讲座

 

一、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又叫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就是我国对合同的法定的定义。

现在也有人别出心裁地称之为合约。

总之,不论怎么称呼,其性质都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共同的意思表达。

这个概念包含了三个内容,即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简单点儿说,主体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并且,主体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说行政机关里上下级之间发生的工作上的关系,虽然他们都是自然人,但是他们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设立、变更、终止是三种行为,“设立”很显然是创制,就是原来没有,现在形成;变更则是原来有,现在改一改;终止就是原来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终止。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实际上,我们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为了实现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其他的则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内容而附加的条件而已。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

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3、电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三种合同的形式各有利弊。

比如口头合同简便易行,效率极高,可是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就无法依据合同来判定是非曲直;电子合同的优点也是如此,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都是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证据,电子形式如传真件等都属于复印件的范畴,没有其他可以作证的证据法院不会确认;所以,总的说来还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好,虽然签署时有些繁琐,但是出现问题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裁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无数次地遇到,达到公司之间以传真件签订合同,小到公民个人之间借钱借物等等。

2007年,我曾经代理过五矿公司下属的一个在香港开办的公司的一个案子。

那个案子中就有以传真件作为合同的情况。

因为五矿的这个子公司按照英美法的惯例,认为国内也通用该惯例,因此在签订了首次合同后,以后每次供货都是给丰润的一家轧钢厂发送传真,对方也是回传真。

后来发生纠纷,我要求五矿把所有合同准备好,在开庭时把原件带到法庭。

到该公司把所有合同给我准备好时,我才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真件。

当时我还以为是五矿公司给我的复印件,经询问才知到这就是原件。

这让我紧张了好一阵子,后来经过艰苦的工作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里说一下,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各不相同,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无法套用。

还有就是个人之间经常发生借款情况,我想在座的可能就有人经历过,有的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有的大意,有的是充分相信对方等等,可能是出于任何一种情况,将钱借给别人而没有打借条。

其实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合同。

只不过是将其简化为只打个借条就完事。

但是,实际上这仍然是个合同。

不打借条实际上就是一种口头合同,而没有了借条这个最简单的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就会大大增加,而发生纠纷后受到伤害的往往就是出借人。

其实,借钱不打条这种情况最能说明口头合同的危害。

我的体会是,口头合同只有在能获得你充分信任的人身上使用,并且你还要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否则最好还是不要用这种方式。

而且,作为我们公司来说,因为一切合同都应当以法人的名义来签订,口头合同也不例外,因此这种形式实际上除了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也很难获得对方的信任而签订。

所以,咱们公司应当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而且,不是我夸咱们公司。

我到现在已经执业23年了,当过法律顾问的单位也已经相当地多了,算算前后也有上百家了吧。

比较而言,咱们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水平上应当是最高的,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大型还是小型,咱们公司都是我所遇到的签订合同最好的一个公司。

大约是从去年年底开始,我就可以说是无数次地拿咱们公司做例子,给别的公司或是个人现身说法。

实话说,咱们公司有的合同签得比我们专业律师签的毫不逊色,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真的,我是从心里认为合同写得是相当地规范。

甚至到什么程度,我可以说,我这个人实际上是个非常喜欢咬文嚼字的人,一般来说,我给别人改合同时,连标点符号我都要逐一修改。

但是,从咱们公司的绝大部分合同来看,几乎从语言到文字,从语法到逻辑,甚至是标点符号都极少发生错误。

有些合同几乎都让我无法修改,只能是措辞上按照我们法律界的用语修饰一下。

我曾多次和我们所的其他律师和其他顾问单位的人谈到过这件事,一是惊叹于咱们公司的人员的素质之高、之敬业,二是感叹咱们公司的管理方面的规范。

这些都是我对咱们公司的感受,所以我觉得在咱们公司应当不会出现这种只达成口头合同这种低级的错误。

了解了这些内容,就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在交易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起码来说是给自己保存了一份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简单点说就是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当然,有的合同还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第四、第五方等,不论多少,这些人都是合同的当事人。

这个问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注意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自然人的话一定要把他的出生年月日或是身份证号码写清楚。

因为咱们中国重名的太多,但是出生年月日相同的就比较少,如果写明身份证号码的话就不会张冠李戴了。

再一个,就是一定不能有错别字,特别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同音字。

去年我在女织寨法庭代理过一个案子,是继承房产的。

被告的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原告写成一个“琳”,而被告身份证的名字却是“林”,没有王字旁,结果法院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官司白打了。

但是,这还是好的,回去改个名字还可以再起诉。

九十年代中期的时候,我代理过一个案子,是被告,叫刘什么我忘了,三个字的名字。

原告起诉她欠5000元钱,原告拿的欠条的签名中间一个字是个同音字,被告身份证上的字。

当时我就提出了异议,主张不是我的当事人。

对方还提交了几份证人证言,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打的欠条。

但是,就是由于差在这个字上,最后败诉。

另外,还有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当事人要有签订合同的基本资格,这种资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简单点儿说,举个例子,在座的如果有还在上幼儿园或小学的孩子,这个孩子如果和我签了份合同,把你家的房子以一百块钱一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我,那这份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签合同的能力,他的行为要他的监护人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对自然人而言,对单位来说(为什么我要用单位这个词呢,因为单位有的是不具有签合同资格的)他一般要有法人的资格才能签订合同。

如果没有法人资格的话,他要得到他的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授权才能签订合同。

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开办的分支机构,如果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自己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也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这里我要解释一个问题,什么叫法人。

其实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他是“法律拟制的人”简称。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法人本不是人,是法律赋予了它人格,法律把它当成“人”来看待,它就成为了“人”,所以称为法人。

那么我们平时所称的谁谁是哪个公司的法人大家说这种说法对吗?

不对,这个意义上的法人其实法律术语叫“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确定的法人的代表人的意思。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代表着法人的行为。

还有一个专业术语叫法人代表。

这个术语的意思什么?

谁能回答一下?

对了,是法人委托其代表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简单点儿说,宝升昌公司委托我代表宝升昌公司到哪儿去办什么事,然后到地方就说我代表宝升昌公司来的,这就叫法人代表。

所以我们千万不能说我们公司的法人是户总,这样给内行人听到就可能会暗地里笑话咱们,连什么叫法人都不懂,我觉得不光会降低自身的形象,还可能会降低咱们公司的形象。

那么,在明白了什么是合同当事人的前提下,我们在签合同时就要注意首先要搞清对方是否有签合同的资格,这就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

第一:

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本合同,(这一点最好让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查看经营范围,特别是特许经营种类如:

烟、酒、盐、一些特殊的化工源料、化学制品等等)第二:

审查合同签章是否与合同中对方公司名称一致、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否明确。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的公章,则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如果有营业执照的话,有些是具备签约资格的)。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

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作法。

另外,有可能的话,我们还应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

当然,审查对方履行能力问题是个比较难办的事情。

对有的当事人来说是可以作到的,但是对有的当事人来说就无法作到。

一般来说,从表面上看,我们可以通过查对方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或者到人民银行查对方的征信记录等来确认对方的履约能力。

但是,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对于对方的真实资信情况除其公司的高层或财务人员外,其他人是无法得知的。

这个问题,早些年我曾经为国外摩根士丹利公司也作过一些调查工作,但是也只是从被调查单位的工商登记中查一些表面的东西。

这些东西到底能多大程度上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就很难说了。

2、标的

就是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物简单点儿说就是东西了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行为简单说就是当事人应作或是不应当作的事情。

总之,标的必须是合法的,法律禁止交易的东西不能称为合同的标的。

比如说咱们签了份合同,我买给你五十公斤海洛因,每公斤五十万元,保证纯度百分之九十,三天内交货,交货地点纪念碑南侧,交货时间明天晚上两点钟,如果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路北法院起诉。

这个合同内容很完备了吧,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它是无效合同,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行为也是这样,不能约定为对方作违法的行为,比如说约定对方应当帮我去偷银行保险箱里存放的翡翠等。

3、数量

数量就不用说了,如果不约定清楚话,合同就没有办法履行。

举个例子说,我购买水泥,签了合同,没写数量,本来我只要一千吨,但是对方给我发了一万吨,怎么办?

显然是没法办,算谁违约呢?

都没法算。

这样的合同怎么履行?

但是,还有一种合同例外,是一种长期供货合同,没有数量的约定。

可是这种合同全部都有后续的补充手段,就是每次供货之前需方向供方发出发出指令,供方根据指令发货。

这实际上每次都有一份补充合同,具体的数量在补充合同中约定。

因此,这种合同实际上还是有数量约定的,只不过是在一个没有数量约定的大合同的基础上,分次履行有数量约定的若干个小合同。

4、质量

合同中标的质量问题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虽然在合同法中有关于质量问题明确规定,但是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高度重视。

作为供货合同或者加工承揽、定做合同,在合同中对质量必须要约定明确。

首先我们可以参考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当然在有这些标准的前提下,我们首先要尊重这些标准,否则我们的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可能导致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

如果有同一等级标准有多种,我们还应当明确约定采用那个标准。

如果在没有这些标准时,我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设立标的物的质量检验办法,必要时还要双方封存样品,否则就可能引起质量纠纷。

还有时一方或双方会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报告,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约定“检测主体”,就是谁出检测报告有效。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质量异议期和质量保证期,如果双方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上没注明对质量的负责期限,则送货单上最好注明对质量的负责期限(即质量异议期)。

比如,可以这样约定“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必须在收货后15天内书面提出,30天内退换,否则,视为需方验收完全合格。

”质量保证期是多少时间内质量有问题由我方负责,目前有些产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质量保证期,所以我们自行进行约定。

在约定时,还要注意,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一般是合同标的是物的时候的称呼,报酬一般是合同标的是行为的时候的称呼。

比如说保洁合同中,聘请律师等合同,给的都是报酬,不是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必须约定明确。

举个例子,原来咱们国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不约定权属证书的交付时间。

福乐园小区大家都听说过吧,那儿的两证很多年都没办下来。

咱们不管他是因为什么原因,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业主就是打官司也没有依据。

你合同没有约定我什么时候交,我拖你个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八年你也没有办法。

后来这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了,最高法院就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在交房后的九十日内应当交付两证,这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明履行期限的重要性。

咱们这么说吧,如果咱们公司和别人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交多少钱给咱们,咱们却不写交房的时间,那么咱们过个十年二十年甚至五十年后再给人家房子行吗?

要不干脆,咱们等七十年后再交房算了,咱们先把土地的使用权期限用完再给业主算了,那时业主还要房子有什么用?

我们的房子是卖给业主了还是没卖给业主?

反之也是如此。

当然,咱们在签合同时关于履行期限一定给自己留有余地,让咱们自己有充裕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别因为时间太紧使咱们到时不能履行完合同而导致违约。

这方面是有先例的。

我在京唐港有个顾问单位,也是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老板也是看到这个行业的前景较好而专门投资办了一个房地产公司,也开发了一个楼盘。

但是,很让我吃惊的是,在我给他们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发现,他们公司的高层竟然之前都是门外汉,只有一些技术人员是专业人员,没有售楼经验,也没有聘请专业的销售公司销售。

结果在2008年5月份房屋主体还没完工的情况下就在合同中约定当年年底交房,其结果可想而知。

最后,延期交房近一年,造成业主集体上访。

在政府和业主的双重压力下,经我们多方研究,商讨对策,最后还损失了一百多万元的违约金。

当然,履行期限合同法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总之不约定履行期限会造成比较麻烦的后果,应当注意避免。

再就是履行地点。

关于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而合同履行地又直接关系到发生争议后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是说,合同发生争议后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打官司,该案的管辖权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咱们无法选择,但是合同履行地咱们就可以控制。

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就不说了,大家都应清楚。

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首先,双方约定,就是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民诉法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是法定。

就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关于这一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另外,就是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详细。

我这里简单说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

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一九九六〕二十八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指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说合同的履行地是哪里,但是却明确约定说购买的货物在哪里交货,这个约定的地点就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此要提醒大家,在这方面一定要避免如下的写法:

需方自提,运费由供方负担;供方送货,运费用需方负担。

为什么要避免呢?

因为这么签合同会造成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等于是自己给自己制造麻烦。

因此,这种情况一定要避免。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这一款大家可能不好理解,为什么这些地点就不认为是履行定地呢?

因为货物的交付还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说有权的转移意味着该货物的风险的转移,就是该货物在交付后如果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出卖方都不承担任何损失。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大家自己也能看懂,我就不多说。

但是,有个情况这里没有规定:

需方自提,运费由供方承担;供方发货,运费由需方承担。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家说履行地或是交货地应当算提货地点还是交货地点?

很不好确定。

如果这么写的话,纯属自找麻烦,希望能够避免这种情况。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重要性就不必说了,没有违约责任的约束的话,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说是一纸空文。

大家要注意到,合同法当中没有具体地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承担对方的什么损失或是应当赔偿对方多少钱。

而在审判实践中,只要合同不约定违约责任,法院都无法判违约方承担金钱方面的责任。

因此,为了约束双方完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是必须详尽而具体地体现在合同当中的。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违约责任的约定我们至少要注意这么四个事项:

1、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违约金不能和定金同时使用”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其一;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罚则是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就无权

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要双方返还定金。

订金则没有这个约束,交付订金的一方如果不想签订合同或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应当返还订金。

2、在约定违约金时,我们注意写明赔偿了违约金后保留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不让违约金变成解约金的性质;

3、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没规定具体违约责任赔偿计算方式或者对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时,我们在签订合同的事先就要约定好违约金的具体数目;

比如咱们卖房子,对方应当给咱们钱,咱们就可以约定每迟延给付一天,应当按照不能给付部分的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超过多少天如何,再超过多少天又如何等等。

当然,如果没其他损失的话,违约金的总额不管怎么算,都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4、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哪些损失属于违约赔偿的范围,比如说差旅费、公司增加的管理费、律师费、公证费用等等是否属于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直接损失可以作为赔偿范围,这个也容易理解,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可预见的损失也属于违约赔偿范围。

但什么是可预见损失,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诉讼时也难以证明,所以我们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哪些损失属于对违约赔偿范围。

什么是可预见损失呢?

我这里简单讲一下,就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我方可获得收益。

比如说,最简单的,我方订了一份合同,每吨产品价格一千元,共一千吨;又和另一方订了一份合同,每吨一千二百元,一千吨。

那么,根据这两份合同,我方可预见的的收益是二十万元。

如果对方违约,不给我方发货,造成我方第二份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我方的可预见损失就是二十万元。

当然,违约责任并非只是用来约束对方的,它是一柄双刃剑,我们既然可以用来约束对方,对方就一定会用来约束我们。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经常会使双方发生较大的争议。

另外,还有的时候,由于双方的关系良好,并且互相都对对方具有相当的信任度,在提到违约责任时双方都不好意思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什么责任的内容,生怕提出后会给对方造成不信任对方的印象,进而影响双方关系。

我就给某房地产公司修改过一份合同,对方是某大型国企下属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双方合作开发楼盘。

由于双方有比较深厚的渊源,关系非常好,最后对我修改的违约责任部分几乎全部删除。

像这种情况应当说是一种非常态的情况,并不多见。

但是如果遇到时应当如何应对,大家还要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予以慎重考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个内容是最简单的内容,在合同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有的合同甚至没有这个内容。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这个内容对维护自己的权益是相当地重要的。

这个内容的约定无非两个内容:

一是如何解决争议,二是哪里解决争议。

如何解决争议只有三种情况,第一,协商;第二,仲裁;第三,诉讼。

关键的是在哪里解决争议。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由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地法院或是签订地法院还是由标的物所在地管辖,这些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这里就有很多学问了。

一般来说,当事人为了发生争议时便于自己诉讼,都会力争将管辖权约定到自己所在地法院。

这样就会发矛盾,解决不了就无法签订合同,就会是前面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

这样就有个技巧,要学会尽可能使对方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签订一份管辖权在我方所在地的合同。

这个后面我还要专门讲述。

再一个,约定管辖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什么是级别管辖?

就是哪一级法院有权力管辖什么样的案件的规定。

我们唐山法院规定是中级法院管辖争议标的800万元以上的案件;如果各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在唐山,则300万元以上就归中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看法条就可以理解,不再多说。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一般约定都应当写为由哪一方所在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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