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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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
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解释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9项)
分别为: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
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关注以下问题:
(1)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2)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提示:
结合减免税政策,即: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一、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税率
应税项目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教材P320)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教材P320)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
其中有3个税目有加成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
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
定率扣20%
提示:
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
(1)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2)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每月减除4800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补充】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11个税目,29项特殊问题)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应税项目
税 率
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定率扣除收入的20%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7)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出租住房按10%)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修缮费用
③800元或20%固定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比例税率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11)其它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一)查账征税: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4.关于合作出书问题。
应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
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重点掌握内容: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目)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不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房产原值、合理税费的确定。
3.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
①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②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能扣除原值)
③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29项)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五)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八)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