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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闽社区矫正办〔2011〕4号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附件:

1.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2.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3.审前社会调查函

4.调查笔录

5.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促进依法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深入、客观、公正进行调查评估,正确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司法所具体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第二章审前社会调查程序

第五条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六条审前社会调查时限为十天,自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之日起连续计算,截止日为公休假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延长三天。

需要进行异地调查的,应及时商委托人民法院,异地调查时间应予另行计算。

第七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应立即指定司法所实施社会调查。

第八条司法所接到指定调查任务后,应立即成立审前社会调查小组。

审前社会调查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协管员协助,必要时会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干警共同实施。

第九条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为七天,自收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调查通知之日起连续计算,截止日为公休假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

第十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调查人员签字、司法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县(市、区)司法局。

第十一条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和相关调查材料后进行初审,经司法局分管领导核准后,提交委托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局经初审,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司法所;司法所收到补充调查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完成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审前社会调查函》和工作证,说明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可简要介绍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

第十四条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调查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应使用统一的调查笔录纸,当场做好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须在调查笔录上加以注明。

第三章审前社会调查内容

 

第十六条审前社会调查可采取个别约谈、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座谈等方式,向与刑事被告人有关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学校、邻居、家庭和社区民警等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

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 。

第十八条个人情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品行、习惯;

(二)在校就读表现;

(三)单位工作情况;

(四)违规违法记录;

(五)经济婚姻状况;

(六)身心健康情况;

(七)社会交往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十九条 家庭状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家庭主要成员的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婚姻及日常行为表现等基本情况;

(二)家庭经济状况;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处融洽程度;

(四)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及其影响;

(五)未成年犯父母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等。

第二十条悔罪表现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平常关系;

(二)被告人是否有向被害人道歉的意向;

(三)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矫正条件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是否愿意签订监护协议;

(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

(三)相关社区、学校、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态度等。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被告人是否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

第四章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衔接

第二十三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可根据需要配合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审判前,应当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应出具《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同时应附带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充分考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经庭审宣读、质询和审查后,可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时,应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之日起七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以保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诉人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存在瑕疵,不能作为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应当庭提出意见。

第五章审前社会调查纪律

第三十条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应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审前社会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市、区)司法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件材料和评估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馈赠或其它消费活动。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出具评估意见。

第三十五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在调查评估中违反规定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告诫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监狱、看守所对在押罪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以及拟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前,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字()号

委托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受托单位

被告人基本情况

案由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曾用名

(别名)

籍贯

婚姻状况

身份证

号码

职业

户籍所

在地

联系电话

经常居

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审前社会调查函

司函()字()号

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请予支持。

县(市、区)司法局

年月日

附件4

调查笔录

我们是工作人员,受委托,现就事项向你进行社会调查,希望你如实反映情况。

时间        地点             

记录人

调查人     单位            

         单位             

      单位             

被调查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或单位        联系电话      

在场人     地址或单位     

笔录:

                    

                         

                         

                       

                         

1、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签名日期                     

附件5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被告人姓名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调查人员

姓名

单位职务

姓名

单位职务

姓名

单位职务

被告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曾用名

(别名)

籍贯

职业

身份证

号码

案由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家庭情况(主要直系亲属)

姓名

与被告人

关系

年龄

职业

联系电话

住址

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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