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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质量保证书

GF—1999—02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曲建招中字【ZY2012】第048号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沾益县移民开发局     

承包人(全称):

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沾益县西平镇新海哨上村道路硬化工程

工程地点:

沾益县西平镇新海哨上村民委员会区域内

工程内容:

工程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沾发改农经[2012]13号

资金来源:

省市下达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9月9日 

竣工日期:

2012年10月1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陆拾肆万玖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

649800。

00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险责任。

九、发包人想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给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9月9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沾益县移民开发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 人:

(公章)

地址:

   地   址:

麒麟区南宁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0874-3118878

传  真:

    传  真:

0874-3118878

开 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户:

        账  户:

邮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

655000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

1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是用无语言文字。

3.2透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透用标准、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村庄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5天提供3套

完整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按规定保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何竹米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的审批,材料和施工质量、施工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等的控制,工程验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复核、承包人义务变更、承包人人员的调换。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高堃职务:

科长

职权:

通用条款  条规定工程师职权

5。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履行进度、质量、造价、合同管理职权及其他规定的工程师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宋向伟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场地平整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方在开工前5天将水电接至现场,由承包方按表计量交费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地公共通道的道路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天由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5天有关手续发包方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确定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并办理交验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物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方负责协调,承包方做好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通用条款办理。

9。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30日前提供计划及工程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安全保护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由乙方负责.

(4)想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前由承包方负责,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由发包方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方提供资料、承包方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0天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文件10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l0.2条为准。

13、工期延误

13。

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合同通用条款13。

1条及承包方投标书承诺办理,若因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按200元/天罚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按通用条款17。

1条执行.

19、工程试车

19。

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23。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以中标预算价为准;增、减工程量以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为准,经监理方审核,发包人确认为依据。

招标范围内增减部分的所有单价和建筑材料的价格均按中标预算单价执行,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均不做调整;设计变更增加的材料在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书中的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由甲乙双方看样定价或按有关定额标准结合市场综合取定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分项工程已验工程量,2日内提供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7天内给予工程量确认回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开工15天后支付合同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到合同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95%,剩余5%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27、工程结算审计:

“经过前置审计的在建项目,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应报审计机关进行再次审计。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按通用条款第27条款执行。

28.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负:

无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申换的材料:

 无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负:

无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8。

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

2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9.1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需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监理批准后进场使用。

八、工程变更

按合同通用条款29条、30条、31条中的条款执行,以建设单位驻工地工程师或监理通知为依据,按投标单价及与其相符的条件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验收按相关程序及要求办理,招标清单内工程量按中标价结算,增减变更工程量按投标失误单价、投标材料价及相关投标文件的其他条件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10天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及内业资料3份给发包方。

30.6中间交工工程的方位和竣工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款32。

1条至32。

8跳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通用条款33。

1条至33。

6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1、违约

31。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6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

3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33条执行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1。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第3款14.2条执行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2、争议

32。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有关主管部门 调节;

(2)采取第__2_种方法解决,并约定向_工程当地_仲裁委员地提请仲裁或向_工程当地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3、工程分包

33。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

34、不可抗力

3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35、保险

35。

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通用条款办理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  。

36、担保

3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37、合同份数

37。

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2份,副本2份。

38、补充条款

1、发包人招标文件及图纸答疑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包人投标未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沾益县移民开发局

承包方(全称):

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沾益县西平镇新海哨上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新海哨上村道路硬化路面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其他约定:

路面工程保修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叁万贰仟肆佰玖拾元整(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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