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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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

 

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

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

 

引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查管理,保障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效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经信委)对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和北京市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归纳和提炼,形成《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2010版),指导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

由于篇幅所限,《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2010版)涉及标准规范的正文没有收录进来,如需要这些正文,请通过“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http:

//172.24.0.51)”下载。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深入理解,在《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2009版)基础上补充涉及项目申报和审查的标准规范,并对标准规范中的重点要求进行摘要和提炼,形成本文,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质量和审查工作效率。

1.2适用范围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指可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信息系统支撑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相关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

申报单位)在申请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时编写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

1.3总体要求

按照《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发〔2004〕39号)要求,信息化项目申报及审查工作重点为:

1)全面分析项目所涉及范围内信息化现状和项目背景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应经过充分论证;

2)充分梳理业务流程,深入分析项目的各项需求,项目业务目标和技术目标应合理可行;

3)技术方案完整、合理,申报各项软硬件设备配置依据充分、预算合理;

4)在购置软硬件设备时,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第二章门户与渠道

2.1政府网站

申报单位建设、运行在互联网上的各类网站,是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2.1.1网站建设原则

原则上,属于政府部门的申报单位(包括二级局)只能有一个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局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以有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处级(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有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应由上级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不允许单独建设网站的部门,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代为统一建设。

建设方式如下:

1)在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网站的基础上扩充相关频道;2)部门内可在同一套基础平台(包括:

基础设施、技术架构)上建设多个独立服务职能的网站。

以此达到集约化建设的目的。

鼓励在全市统一基础平台上建设部门网站。

2.1.2建设管理

网站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内容、公众参与、网站设计、网站技术、网站安全等方面,应按照《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DB11/T221-2008)执行。

网站域名统一按照格式进行命名。

网站建设中使用的资源,如内容发布管理系统、WAP网站建设、视频直播及在线访谈系统、在线调查系统、流量分析服务、健康诊断服务、数字地图服务、图片库系统等尽量使用首都之窗运行中心提供。

详细内容请见《首都之窗可以提供共享的平台及组件清单》。

2.2部门内部门户

申报单位可以内部网站、OA系统等形式实现内部门户。

申报单位建设内部门户时,应全面梳理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把所有应用业务系统接入到部门内部门户。

如果业务应用系统为跨部门应用时,其它委办局可通过公务员门户或部门内部门户访问业务应用系统。

申请建设或升级改造内部门户时,应充分利用市公务员门户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如短信平台、网络传真、在线培训、电子期刊等资源和功能服务,不允许单独建设。

具体服务见《市公务员门户提供服务清单》

2.3呼叫中心

申报单位确有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城市运行管理等业务时,可建设呼叫中心。

对于服务业务专业性强、服务人群广的部门可自建呼叫中心,否则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呼叫中心。

一个部门只允许建设一个呼叫中心,对本部门所有需要支撑业务提供服务。

呼叫系统升级改造时,申报单位应对部门内的业务相关、服务对象相近的多个呼叫中心进行整合。

2.4移动公共服务

申报单位可依据公众移动使用的需求、政府网站业务成熟度建立和发布移动公共服务。

申报单位应基于“北京市政府网站移动公共服务管理平台”(2010年底投入使用),建立手机报、短信息点播或订阅、手机客户端和WAP门户等不同形式的移动公共服务。

其中,WAP网站统一按照或格式进行命名。

所有正式发布的移动公共服务必须统一接入“北京市政府网站移动公共服务查找门户”。

移动公共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内容和资源,遵循移动公共服务有关手机报内容编辑、短信息号码管理、移动公共服务运维和管理、费用管理等规范。

第三章业务应用系统

3.1业务应用系统通用要求

定制开发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是对部门某项业务或部门之间业务协同的支撑,推动业务发展。

部门应在梳理业务流程和规范工作基础上,详细分析部门内部各业务系统、有关部门间的业务系统,充分利用成熟的工具软件,提出完善、有效的方案。

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可根据业务需求,系统设计宜遵循SOA架构,支持组件化模型,可选择Java或.Net环境进行开发建设。

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支撑业务符合部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职责要求,有清晰业务边界,固化及经过优化的业务流程;

2)资源进行充分整合,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项目内容无重复建设、信息无重复采集;

3)实现与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信息资源;

4)项目技术架构合理,功能之间逻辑关系清晰、准确,紧密贴合业务流程。

3.2OA系统

原则上,政府部门及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应采用集中方式建设OA系统,并满足直属业务处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应用需求,直属业务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不能单独建设。

申报单位新建或升级改造OA系统时,应充分利用市公务员门户中的短信、电子传真、在线培训和电子期刊等资源,不允许申报单位自行开发建设。

鼓励申报单位依托市公务员门户的通用OA系统搭建本部门OA系统。

3.3地理空间信息系统

1.面向政府内部应用的地理信息系统

根据应用需求,可以分为两大类:

(1)简单的可视化应用地理信息系统

简单的可视化应用是指申报单位将业务图层进行简单的初级应用,只局限于的数据查询、浏览、放大缩小、距离面积量测等功能需求。

该类服务有如下两种解决方案:

一是对于业务图层数据可以进行共享的,则可以将业务图层数据在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发布,由市经信委通过展示系统的个性化定制加以实现。

个性化定制内容主要包括:

系统的名称、logo、登录界面、功能模块的选建等。

二是对于业务图层数据难以共享的,则可以向市经信委申请单机版遥感影像数据库系统,在特定的机器中进行安装,可以将业务图层在单机版遥感影像数据库系统加载发布。

单机版遥感影像数据库系统在数据方面包括了本年度最新的航拍影像、框架性电子地图要素;功能包括数据的编辑、查询、放大、缩小、漫游、鹰眼、距离面积量测、图示图例定制等。

上述两种方式均无需另行购买软件和进行系统开发。

(2)支撑业务应用的地理信息系统

支撑业务应用是指申报单位将业务图层进行空间化管理,为了满足部门业务流程管理、统计分析、模型决策等应用需求。

在建设此类地理信息系统时,应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各类共享成果,避免重复建设。

如相关遥感影像、政务信息图层、地址等数据,应通过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接口进行调用,具体功能与数据服务见《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清单》(附件3)。

2.互联网地图网站类地理信息系统

按照“全市共用同一张互联网地理底图”的思路,各申报单位应充分利用“北京市地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的成果进行互联网地图网站建设。

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

一是申报单位将公众服务图层数据只是在首都之窗网站地图栏目上进行发布展示的,其数据的发布和功能的开发设计工作及经费由市经信委承担。

二是申报单位图层数据除了在首都之窗网站地图栏目上发布外,同时计划在本单位的互联网网站发布,则嵌入、链接到本部门互联网网站的地图栏目由各部门自行开发。

对于上述两种方式,其数据和地图网站系统均由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各单位无需购买软硬件以及支付带宽费用等。

此外,各单位提供的点状公众服务图层信息可以通过市经信委地址匹配方式进行制作,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安全审校工作,并确保该数据的准确性、完备性、时效性。

3.4决策信息服务系统

决策信息服务系统是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单位依托政务外网共同建设,为本市副局级以上领导提供决策支持服务的信息系统。

各单位应遵循《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本部门决策子系统,决策子系统需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三级。

各单位应加强决策子系统中信息和数据的更新和服务,关键数据要实现与业务系统对接,保障决策数据准确、实时、有效。

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118号)。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4.1共享交换平台

市共享交换平台是支撑全市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核心基础设施,具有目录管理与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交换管理与服务、认证授权服务、共享监管服务等功能。

各单位间需要开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相关工作,应依托市共享交换平台实施;需要开展市区两级共享交换的,应依托市区两级共享交换平台实施。

单位规模较大,有多个下属单位,且内部确有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需求的,可建设单位内部使用的共享交换平台类系统。

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京信息办发〔2008〕13号)。

利用市共享交换平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时,应在单位部署前置交换节点,由前置机和相应数据处理软件组成,其中前置机软件及与平台对接由市经信委负责,前置机的硬件、基础软件和涉及单位内部数据处理等内容由各部门负责。

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部署一个前置交换节点,完成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数据共享交换。

详细内容请参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

4.2基础数据共享服务

基础数据包括人口基础数据、法人单位基础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宏观经济数据。

4.2.1人口数据

人口基础数据由市公安局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五个数据项的比对服务。

人口扩展数据项由各单位在业务工作中采集、产生。

原则上由各单位采集后提供共享服务,其他单位不应重复采集。

4.2.2法人基础数据

法人基础数据由核心数据和扩展数据组成。

核心数据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或登记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状态、经济类型、经济行业、行政区划、经营或业务范围等十三项,扩展数据项包括注册或开办资金、注册或登记机构名称、有效期至、邮政编码、变更日期、注(吊)销或撤销日期、组织机构代码颁证机构、代码颁证日期、代码有效日期等九项。

法人基础数据库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有关法人基础数据共享服务具体要求,可参见《法人基础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法人其他信息由所属单位采集后提供共享服务,其他单位不允许重复采集。

4.2.3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

(1)航拍与小卫星数据。

航空遥感影像数据和北京一号小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由市经信委统一提供共享服务。

为了确保数据安全,除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一般不对遥感影像成果进行离线拷贝分发:

一是利用影像数据进行专题信息提取。

如土地分类、林业资源调查等专题信息提取工作,需要利用专用的遥感处理软件进行基于光谱波段的分析,开展计算机自动分类与人工解译的相关工作,无法利用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在线接口、单机版遥感影像数据库系统完成,需要离线拷贝数据才能完成。

二是单位的业务工作应用环境无法基于政务外网开展的。

如公安、保密、安全等部门以及其他一些涉密的有关系统及应用;一些无法利用政务外网的外业工作,如地籍测绘、执法监管等。

(2)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图层数据。

在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图层,通过政务外网的在线接口方式可向全市各政府部门提供共享。

(3)其它空间数据。

对于目前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无法提供的业务图层数据,如行政区划、规划、基础测绘、道路交通、管线、土地、房屋、绿化等空间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提供。

其他部门不应重复采集,需共享使用的,依法依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共享。

4.3其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市公安局“核查即录入”信息采集与更新经验的通知》(京经信发〔2010〕155号)的要求,各部门在申报涉及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信息化项目时,需要提供信息资源的采集目录、更新机制等情况。

并按照《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8〕12号)要求,信息资源目录应在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成登记与更新,以便于信息资源跨部门共享、应用等。

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共享其它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说明与资源提供方目前的沟通情况。

(1)对于已经达成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的,需要在申报书中,附上正式文件的副本。

(对于共享协议未向市经济信息委备案的,需附上正式文件进行备案)

(2)对于尚未达成协议,仅有初步沟通的,需要在申报书中说明目前沟通的状态、资源提供方是否表示原则上可以提供。

(3)对于存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但未说明与资源提供方是否进行沟通的,应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

第五章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主要包括传输各类业务信息的网络、承载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其机房等。

5.1网络

现阶段,承载北京市电子政务应用的网络包括:

有线政务网、互联网、局域网、应急卫星通信网和无线政务网等。

5.1.1有线政务网

北京市有线政务网是一个覆盖18区县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各级部门的网络,分为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

网络建设:

各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部门专网,必须依托有线政务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和《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政务外网接入:

政务外网原则上接入到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他确有需求的单位,经批准后接入,接入经费由接入单位自行解决。

接入政务外网基础带宽为2M,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需通过安全测评,接入设备由各单位自行配备和维护,接入设备数据配置由市经信委服负责。

有关带宽调整、接入设备技术参数、业务申请流程等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北京市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建设实施指南》。

政务内网接入:

主要满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管理、协调、监督、决策以及内部办公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传输的需要。

业务隔离内网接入审批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网络建设由市经信委统筹负责。

业务隔离内网需求单位以单机或小型局域网的方式接入。

与业务隔离内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小型局域网不得与其他网络连接。

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

5.1.2互联网

各委办局支撑公共服务或行使职能的业务系统,须依托互联网建设。

各委办局、各区县接入互联网时,要采用独立的线路和设备接入互联网,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需要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对于重要的公众服务系统,应建立冗余的接入链路。

政务外网不能达到的政府部门需要接入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时,可采用互联网和VPN设备实现。

5.1.3部门局域网

申报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业务需求等,统一规划建设局域网。

接入政务内网的单机或小型局域网不能和其他网络连接。

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可以与互联网连接,应在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出口分别部署出口设备,做好边界安全防护,保证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安全隔离;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可通过本地局域网访问互联网,不得通过政务外网传输互联网络流量;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络应满足安全等级三级要求。

有关局域网建设和安全方面、接入政务网络和互联网等相关要求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建设管理规范》(京经信委发[2010]25号)。

5.1.3北京市应急卫星通信网

北京市应急卫星通信网是应急通信的核心网络,接入单位包括市委市政府、18区县、各部委办局、14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等,实现各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中心之间语音、数据、图像实时通信。

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

市应急办、市经信委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应急通信网络专用VSAT卫星通信资源,统一租用VSAT卫星转发器信道,建设或租用卫星固定地面站,供市级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共享使用。

建成的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纳入全市统一调度范畴,须接入北京市政务外网。

有关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的建设和更新的管理要求、技术标准等,请参考《北京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京应急办〔200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发〔2009〕3号)。

5.1.5无线政务网

无线政务网接入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18区县、具有城市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政府部门、14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及部分驻京国家机关、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企业、重大活动或体育赛事组委会等相关临时用户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特殊指定的其他单位。

等,在日常城市管理、重大活动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进行指挥调度时,提供一种重要通信手段。

无线政务网基础设施建设:

不允许各级政府部门单独建设其它数字集群网络,应依托无线政务网开展相关业务。

详细内容请参见《关于800MHz集群频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信部无[2001]518号)。

终端设备入网:

申报单位自行购置无线终端设备,并承担采购费、租赁费或维修费。

终端设备编程服务费应包含在采购费、租赁费或维修服务费中,不再单独列支。

终端设备需要具备入网资格。

有关用户单位申请入网、申请增加入网终端设备数量等,请参见市信息办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管理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市应急办市信息办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6]11号)。

调度台配备:

可申请配置调度台单位包括:

具有城市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政府部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用户单位。

原则上,申报单位的入网终端设备超过1000部,可以申请配备调度台,每增加1000部终端设备,允许增配1套调度台。

详细内容请参见市信息办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管理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市应急办市信息办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6]11号)。

增值应用:

增值应用服务是网络在基础业务以外提供的补充业务服务,如二次开发调度台、短信平台、GPS定位系统等。

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建设短信平台和GPS定位系统,提供给政府单位共用,不允许其他市政府单位新建短信平台和GPS定位系统,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政府单位需自行建设二次开发调度台或其他增值应用服务的,由该单位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向市经信委申报,经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立项。

自建的增值应用服务,通过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网络运营商和网络设备提供商的三方测试后,方可接入无线政务网使用,测试工作不收取费用。

详细内容请参见市信息办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管理制度(修订稿)》的通知。

移动基站、直放站、室分系统:

用户单位自建的室分系统、直放站或移动基站由用户单位负责自行维护,用户单位负责自行解决所需传输线路和移动基站频率。

有关建设申请、审批等详细内容请参见市信息办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管理制度(修订稿)》。

5.2移动政务

依托市经信委建设的北京市移动电子政务管理平台、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建设的北京市移动政务平台和北京市移动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支撑移动政务业务和移动公共服务业务。

移动政务业务指移动办公、移动执法、移动流媒体和移动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移动公共服务可基于现有的首都之窗WEB公共服务门户。

申报单位开展移动电子政务业务时,应按照统一接入的要求,通过移动政务外网连接到移动电子政务管理平台,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根据不同移动电子政务业务的终端选型清单选择政务终端设备,终端以包含在服务费内的形式进行结算。

有关移动政务平台总体架构、相关技术、安全等方面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市移动电子政务总体技术要求(试行)》及相关子规范。

5.3机房

机房环境包括机房实体、电源、空调、照明、防雷接地、消防、防尘、防静电等设施。

机房建设和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承重、节能降耗、防潮等要求,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1993)、《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2008)等标准。

各机房应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要求,设计防雷接地系统。

主要技术设备应与保护地相连,如果有服务器或程控交换机等设备,还应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GA173-1998)的要求,对进入的中继线安装防雷器。

主要设备应通过UPS电源系统供电,技术系统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

并符合国家《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GB5040-1997)等规范要求。

5.4综合布线

弱电布线应根据需求的信息点数,采用光纤、五类线或六类线混合方式,进行工作区、水平配线、垂直干线子系统、设备间管理系统、建筑群子系统等布线,详细内容请参见《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各种强弱电电缆敷设时,应采用隐蔽敷设,并且必须将强电线缆与弱电线缆分开设置。

5.5服务器

在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器设备的情况下,若仍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可考虑选购新服务器。

新服务器选型配置时,应综合考虑系统当前使用需求和兼容性要求,如同时并发用户数、在线用户数、业务复杂度、响应时间、所支撑系统软件的要求、售后服务、可靠性等因素,及为未来3年内的发展需求,发展确定服务器产品。

服务器应支持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

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

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可归纳为四项内容:

要加强信息系统分级分域保护、进一步规范安全产品使用、重视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重要信息系统的灾难备份。

6.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按保护强度由低到高分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共五个级别;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项目方案应明确说明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非涉密信息系统应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确定安全保护等级,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方案中明确说明所定的安全等级或密级。

涉密信息系统确定等级后,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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