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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04)

来源:

赵兴江律师法律服务网浏览:

2199次2006-11-222:

55:

19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04)

第一章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一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

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为一家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一家境内企业的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

本指引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中的其他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例如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均有一定指导作用。

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关于法律意见书等律师专门服务项目,另由专项的业务指引来指导。

在对于依法成立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和规范性规定。

鉴于企业贷款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

第二章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 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

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律师应当在受银行委托时,协助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其具有借款人资格的法律文件。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在经济、财务等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人的资质要求。

1.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所以:

(1) 借款人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上述文件应当提供经贷款人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借款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其中营业执照类文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用纸上复印并加盖其印章。

(2) 企业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载明的经营期限应当长于贷款期限。

2. 根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人一般应具有以下经济、财务条件:

(1) 借款人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其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借款人应当已经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有效存款账户;(3)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金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4)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5)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3.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反映并证明借款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4. 借款人应出示其《贷款证》或《贷款卡》。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借款。

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以用作借款人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

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

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贷款证》或《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借款。

5.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审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客观的客户评价,统一评定信用等级,统一授信。

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是加强信贷控制,在我国,不同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性及目的,采取了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目前,较为流行的是三四级十等信用等级标准,被大多银行和评级机构所认可。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与潜力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定期评定、适时调整。

各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由各银行内部掌握,不向社会公布,仅为银行内部管理服务。

四级十等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

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将A级及A级以上客户作为基本客户,其中AA级及AA级以上客户是授信业务的主要营销对象;BBB-B级属于控制对象,CCC-C级属于调整对象,D级属于应尽快采取措施清户的对象。

某一客户的信用等级随着根据客户经营情况变化而不断调整。

客户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于各个客户统一评级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客户在本行系统内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各类融资金额的总的计划额度。

该额度对于该客户是公开的。

一个法人客户在一个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法人内,只能由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把贷款、贴现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统一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在所授予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进行这些业务。

所以,评定信用等级和取得授信额度,是企业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前提条件。

律师均应了解。

6. 禁止贷款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的承担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二) 贷款人的资格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的批准,不能从事委托贷款的业务。

作为贷款人律师还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第三章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律师可以接受借款人委托提供以下服务:

(1) 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 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3) 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 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

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应协助贷款人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对于借款事项的决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应当强调的是,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的审查十分重要。

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是指借款人作为法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以及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借款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决策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等。

如果缺乏申请借款决策文件或者申请借款决策文件存在法律瑕疵,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及其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律师应当审查借款人的申请借款决策文件是否齐备及合法有效。

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的审查要点:

(1) 章程。

① 借款人应当提供内容完整、从借款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复制并加盖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查阅档案章的复印件。

② 根据章程确认借款人申请借款决策的内部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③ 如果章程中有限制对外申请借款的规定,借款人的申请借款行为及相关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2) 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申请本次借款决议的,应当出具经公证证明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一定期限内申请授信或者申请某笔具体的借款;② 借款种类;③ 借款的币种及最高限额;④ 贷款银行。

(3) 有关会议记录。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① 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② 应当加盖借款人公章;③ 贷款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

(5)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贷款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①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②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由借款人加盖公章;③ 贷款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④ 应当提供经银行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借款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 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提交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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