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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措施

xxx煤矿

“一通三防”措施

矿长:

生产矿长:

编制:

时间:

2014年6月29日

为了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在开采过程中不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结合我矿实际,特编制本措施,希有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概述

一、井田瓦斯、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及地温情况

1、瓦斯:

根据2004年9月贵州省煤炭科学研究所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小龙井煤矿属低瓦斯矿井。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02m3/min;CO2绝对涌出量为0.62m3/min;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8.23m3/t;CO2相对涌出量为5.0m3/t。

所以本矿按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2、煤尘:

根据根据2004年9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提供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花溪区麦坪乡小龙井煤矿K8号煤尘有爆炸性,其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粉量70%。

3、自燃:

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提供的《煤炭自然倾向等级鉴定报告》,花溪区麦坪乡小龙井煤矿K8号煤层属三类自然煤层。

4、地温:

区内未发现地温异常区,地温正常。

第二节矿井通风

一、采掘工作面的通风

回采工作面采用全负压U形通风方式。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组成一体进行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离掘进巷道口10m以外的进风侧。

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小于风流的有效射程。

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掘进巷道贯通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01)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4、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5、严禁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二、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

根据矿井开拓、开采系统和巷道布置以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为保证各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并使风流按规定方向流动,在风流流动线路中设置双向风门、调节风门、密闭等构筑物。

1、风门选用普通风门,风门设置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避免在弯道和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

(2)、风门的前后5m内支架完好,门墙厚不小于0.45m,四周掏槽深大于0.2~0.3m;

(3)、结构严密,漏风少,向关门方向缓倾斜80°~85°;

(4)、风门应迎风流开启;

(5)、风门要求设置两道以上;

(6)、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设置应坚固稳定,并加强通风管理,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

需要调节风量的绞车房回风道安设调节风门,其技术要求与风门相同。

2、不用的联络巷道设置永久风墙或临时性挡风墙。

其技术要求如下:

(1)、永久性挡风墙。

采用不燃性材料(如砖、料石、水泥等)建筑,墙上部厚≥0.45m,墙下部厚≥1.00m,墙前后5m内的支护要完好且为防腐支架;无积煤、片帮、冒顶;四周在煤中掏槽深度≥1.00m,在岩中≥0.5m,墙面要严实、抹平、刷白、不漏风。

密闭内有水时,应在墙上装设U型放水管,利用水封防止放水管漏风。

(2)、对于服务期限短的临时性挡风墙,可用木柱、木板、可塑性材料等建造,木板需鱼鳞式搭接,用黄泥、石灰抹面,无裂隙,不漏风;要设在帮顶良好处,四周在煤中掏槽深度≥0.5m,在岩中≥0.3m;墙前后5m内的支护要完好且为防腐支架;无积煤;同时墙外要设置栅栏和警标。

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爆炸时冲击主要通风机,在回风井口处设置防爆门,防爆门至井筒引风道的开口位置长10~15m,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次。

主要和备用通风机的2条引风道与回风井之间的夹角为30°~45°,引风道内要设置两道双向风门。

另外,矿井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当井下发生火灾时经矿技术负责人的同意后可进行全矿性的反风。

为防止反风时由于风压作用将另一条引风道风门压开并短路流出,引风道中的风门要采用双向风门。

矿井内的风门、调节风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测风点、风墙及密闭等所有通风设施,应建立每天三班巡回检查制度。

并有可靠的检测、监控设备。

保证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风路畅通和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安全逃生途径

1、矿井安全出口及保证措施

矿井在主斜井与回风斜井设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间的距离大于30m。

井下采区内,通过车场或联络巷道分别与两个井筒相连。

为保证安全出口畅通,井下井巷交叉地点必须设置路标,表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要求安全出口经常清理、维护。

2、井下避灾路线

根据井下发生灾害的地点不同或灾害类型不同,应采取不同的避灾路线。

因此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应尽量了解和判断事故性质、地点灾害程度,并由在场的负责人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路线或按预先规定的安全线路,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井下发生冒顶事故时,要及时加强冒顶区的支护,全力营救被岩石埋住的人员。

1)水灾

井下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撤退到涌水地点上部水平,避免进入涌水附近的独头巷道。

但当独头下山下部唯一出口被淹没无法撤退时,也可在独头工作面暂避。

2)火灾、瓦斯及煤尘爆炸

井下发生火灾时,要立即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迅速撤除灾区,向火焰燃烧的相反方向撤退,最好利用平行巷道,迎着新鲜风流绕过火区,沿新鲜风流流向的相反方向撤退。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时,要迅速背着空气震动的方向,脸朝下,卧倒在沟里或用湿毛巾堵住嘴和鼻子,还要用衣服等物掩盖住身体,使身体的暴露部分尽量减少。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积极进行自救,戴好自救器,根据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的避灾安全路线,尽快离开灾区。

两个人以上要编组同行,互相帮助,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行进中要注意通风情况,要迎着进风方向走。

3、通风机设置及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运转,一套备用,备用的一套要求在10分钟内能够启动

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有两路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不分接任何负荷。

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4)按风机规格处理好安装场地,场地要有足够的空间,能使抽出的风能顺畅地排入大气。

用于安装的地面须经硬化平整处理。

5)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风机安装在煤矿风井风硐(即引风道)出口,以保证隔流腔换气管通大气,回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

6)安装前必须检查风机是否有损坏或变形,并及时进行处理。

7)根据煤矿通风需要,选择合适的叶片安装角,并检查各部位螺栓的松紧程度和叶顶和保护环的间隙(间隙不得小于2.5mm)。

在调节范围内,一般叶片安装角度增大时,风量增大,电动机功率也随之增大,反之亦然。

叶片调整时,须打开轮毂盖板,松开叶柄上的双螺母即可进行。

8)安装和检修中,盖板、叶片不得任意调换。

检查叶片时用硬刷清除掉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

叶片因腐蚀有小孔时必须更换,更换后的叶轮应进行静平衡试验。

9)风机集流器法兰与风井出风口联接处必须密封,并保证电机隔流腔换气管位于新鲜空气中,清理风机周围杂物。

10)按规定接地,并检查控制设备及保护装置,使之达到要求。

经过长途运输或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机,在使用前必须测量定子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接通电源,试运行10分钟,若无异声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运行中要经常观察电压、电流,如不正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检修电动机时须认真保护防爆面和隔流腔的密封胶垫,一量损坏应进行更换。

11)新安装的风机运行一小时后,应停机检查各部坚固件是否松动和所有焊缝有无开裂,当确认无问题后,再投入运行。

4、反风方式、反风系统及设施

矿井利用轴流式通风机反转的方法反风。

在反风时,调换电动机电源的两相,可以改变通风机动轮的旋转方向,使井下风流反向。

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井筒安全装备及设施

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二章瓦斯灾害防治

第一节防爆措施

本矿井主要采用手工采煤。

由于煤层瓦斯在生产期间涌出不均衡,因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通风安全工作,以防瓦斯聚集,发生瓦斯爆炸。

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主要有:

①防止瓦斯聚集;②限制高温热源的出现;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扩大。

一、防止瓦斯积存与超限

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存。

瓦斯积存时必须及时处理。

通风异常与瓦斯涌出异常是造成瓦斯积存的根本原因。

因此防止瓦斯积存的根本措施是避免这些异常的发生,或者一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在造成事故或灾害之前,使其恢复正常;如果经处理仍不能恢复正常,应将其控制在局部地点,使异常局部化,并在异常区采取措施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的火源,或撤人,以保安全。

1、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通风异常的原因主要是停电、通风系统或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反风等。

本矿井采区建立一个安全可靠、完整的、独产的通风系统。

矿井主要通风机除了选型合理外,一定要安装好,维护好。

1)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电源停止供电后,另一回路必须马上投入运行。

矿井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的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

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通风,通风机设置在进风口侧新鲜风流处,防止产生循环风。

风筒出风口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动,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引起其供风的掘进头无风,可能造成瓦斯积存。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4)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如风门该关的未关,风道堵塞、临时改变通风系统、掘进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都会造成局部或区域风量不足甚至无风,产生瓦斯积存。

出现这些异常,必须及时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5)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均为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

矿井各用风地点必须供给质洁量足的空气,以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及人身安全,本矿经计算采掘工作面已具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

6)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存瓦斯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存;当发生瓦斯积存时,必须及时处理。

处理积存的瓦斯采取的措施有:

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2)独头巷道或封闭的独头巷道启封后排放瓦斯采取逐段通风排放法:

排放由外向内逐段分段进行,先准备一节5m长的短风筒,接在密闭外的风筒上,用于冲淡启封密闭墙的开口孔洞瓦斯,控制风筒的排风量,使冲淡后的瓦斯浓度低于2%,正常后再分段接长风筒逐段排放巷道积存瓦斯,直到全独头积存瓦斯排放完转入正常通风时止。

3)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

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措施并执行有并规定。

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

5)在生产过程中,要组织专职人员及时封闭废弃的盲巷及采空区,对暂不利用巷道应封闭或挂危险牌,加强这些地方的瓦斯监测,防止瓦斯聚集。

对回风巷中聚集的煤尘应组织专人按期清扫,消除瓦斯煤尘爆炸隐患。

3、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瓦检员必须经过省批准由地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查制度。

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具体设计见第八章。

3)建立完备的瓦斯和其它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建立完备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制度。

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7)采、掘工作面当班班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其悬挂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或掘进迎头不大于5m处,一旦出现瓦斯涌出现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领导汇报,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8)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2~3次。

并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

4、分源治理瓦斯

分源治理瓦斯是针对瓦斯来源的涌出量与涌出规律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瓦斯涌出的区域可分为回风区、掘进区和已采区。

瓦斯来源是分源治理的基本依据。

要同时测定矿井各回采区、各掘进区回风流中的瓦斯量,得到矿井瓦斯涌出量平衡表及周期性动态。

1)已采区:

必须及时封闭,并保证密闭质量,以控制其瓦斯涌出。

2)掘进区:

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

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掘进瓦斯的涌出治理:

可采用湿润煤体与洒水;减少一次爆破量与爆破深度;间歇掘进但不停风;缩短独头掘进巷道的长度;加强通风,严格通风管理;限制掘进速度等措施。

3)回采区:

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的治理:

回采工作面采用U形后退式通风系统,这种系统具有漏风小的优点,但在上隅角附近由于采空区涌出的瓦斯大部分在这里集中,同时在此处风速低,风量不足,容易积存瓦斯而超限。

处理措施:

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顶板附近瓦斯层状集聚处理:

若回采工作面风速未能保证设计风速,则容易使瓦斯浮于巷道顶板附近,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带状瓦斯层,这即是瓦斯的层状集聚。

处理办法是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紊流混合,冲淡及排出。

二、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

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为此,矿井采取以下措施: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矿灯。

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3、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供电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4、井下使用防爆机电设备,加强机电设备的检修和维修,严防电器失爆。

所有安装电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经过瓦斯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允许启动设备。

5、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掘进工作面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和完善系列化设备。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6、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7、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8、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运输胶带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

因此井下应采用无静电、难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9、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0、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放炮:

放炮必须遵守井下爆破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严格执行《规程》中关于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的各条规定,且按高瓦斯矿井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

12、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如下:

1)井口安设AZ—1A型导体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口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m以上。

2)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及轨道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处相互间距为100m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m,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Ω左右。

3)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轨道和电缆的铠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mm2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m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

13、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

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三节隔爆措施

在瓦斯爆炸发生时,存在与粉尘爆炸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的状况,可能产生连续爆炸,因此瓦斯隔爆措施采用在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以及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布置隔爆水棚的措施。

隔爆措施是防止爆炸由局部扩大为全矿性的灾难所采取的措施,使灾害损失减至最小。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1)规定: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隔绝煤尘爆炸传播可采用喷雾洒水、撒布岩粉、隔爆棚(水棚、岩粉棚)等措施。

矿井生产能力较小,可采用喷雾洒水和设置隔爆水棚的措施。

同时由于瓦斯和煤尘爆炸发生时,存在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的状况,故两种爆炸事故的隔爆措施均可采用隔爆水棚。

一、隔爆水棚

按保护的范围隔爆水棚分为:

主要隔爆棚(水槽棚)和辅助隔爆棚(水袋棚)两类。

水槽由改性聚氯乙烯制成呈倒梯形形状,外型为半透明的槽体。

质硬、易碎。

井下一旦发生爆炸,爆炸波将水槽击碎崩翻,水雾沿巷道方向形成一道屏障,起到阻隔、熄灭火焰,防止爆炸传播。

半透明槽体能直接观察槽内水位,便于维护管理。

水袋棚是一种经济可行的辅助性隔爆设施,对水袋作为盛水容器的材料,必须能经受水的长期浸泡,材质不腐烂和机械强度不下降,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其原理和水槽棚相同,水袋外形呈园弧,通过四个金属吊环用挂勾吊挂,吊勾角度60°左右。

二、水槽棚

1、水槽规格

型号:

GS40—4A

尺寸:

上平面570×390mm下平面510×350mm

净高210mm容积42L

2、水槽在巷道内的布置形式

采用置放式,将水槽放在托架上。

3、水槽棚间距

水槽棚间距为1000mm,水槽棚设置总长度为24m,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

4、水槽棚设置地点

1)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

2)掘进工作面;

水槽内水中混入5%的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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