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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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清单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3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6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7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8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9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10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了定期检验或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法》
11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12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13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有应急预案,并且进行了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4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二)消防系统单元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
2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3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0条
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5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
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入行通道。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4款
6
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
7
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
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
8
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
9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起重机吊运。
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7.1条2款
10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7.1条3款
(三)供配电单元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结论
1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摞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2.9
2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lOOO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2.15
3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3.2
4
变电所中低压为o.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3.3
5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4208中IPZ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2
6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主道的门。
当低压配电主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4
7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配电装置宜分列布置;当配电装置并排布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7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2.4
9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2.5
10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2.6
1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于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
其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1条
12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4条
13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的底部距地面不应低于2.2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6条
1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门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4条
15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和,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置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7条
(四)煤气单元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结论
1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GB6222-2005第4.7条(下同)
2
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第4.10条
3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符合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第4.11条
4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4.12条
5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第4.13条
6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第4.15条
7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第5.3.1.5条
8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第5.6.1.2条
9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
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第5.6.2.5条
10
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第5.6.2.7条
11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第6.1.1条
12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第6.1.3条
13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一氧化碳(C0)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第6.2.1.1条
14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第6.2.1.3条
15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规定。
第6.2.1.4条
16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
第6.2.1.5条
17
煤气管道敷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第6.2.1.6条
18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寒冷地区的隔断装置,应根据当地的气温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第7.2.1条
19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第7.3.1.2条
20
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第7.9条
21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五)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和强检设备评价单元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2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5条
3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6
在高温、蒸气、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采用能提供清洁空气的密封性能良好的封闭司机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5.4
7
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2.2.2
8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2.4.3
9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2.6.1
10
电气设备应有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防护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6.1.6
11
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8.8.3
12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9.2.2
13
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
第8.4.1条
14
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附表1规定执行。
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炼钢安全规程》
第8.4.2条
15
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炼钢安全规程》
第8.4.3条
16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第8.4.4条
17
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遵守GB5082的规定。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炼钢安全规程》第8.4.6条
18
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下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
《炼钢安全规程》
第8.4.7条
19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5
20
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
21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3.1
22
压力表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管;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4.3
23
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3.5
24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4.2
(六)燃气、热力系统单元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氧气、煤气,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炼钢安全规程》13.2.4
2
氧气、煤气,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管道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每对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所有法兰盘连接处应装设导电跨接线。
《炼钢安全规程》13.2.8
3
氧气管道每隔90~100m应进行防静电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炼钢安全规程》13.2.8
4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管壁温度不超过70℃。
《炼钢安全规程》13.2.9
5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各种气体、液体管道的识别色。
《炼钢安全规程》13.2.10
6
炼钢车间管道中氧气最高流速:
碳钢管不大于15m/s;不锈钢管不大于25m/S。
《炼钢安全规程》13.4.2
7
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
工作压力大于O.l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炼钢安全规程》13.4.4
8
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炼钢安全规程》13.6.5
9
煤气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九条1款
10
煤气危险区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九条1款
(七)煤气贮存单元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查人员密集场所与煤气柜间距是否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原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13号)
2
查煤气柜柜顶避雷针和接闪器设置位置、数量。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
3
查柜内、柜外煤气报警器设置情况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查固定式煤气浓度检测仪的定期检测、校验或者检定报告。
原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原安监总局令第91号
4
查外部电梯是否已按现行特种设备规范和国家现行防爆规范进行管理和维护;查内部吊笼是否已执行生产厂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的要求。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5
煤气柜是否按标准要求每年进行两次防雷检测。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6
企业是否按标准要求,设置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如SIS系统等。
原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等
7
煤气柜操作值班室、配电室(包括不间断电源室)和油泵站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
转炉煤气柜后与煤气电除尘器之间是否设置氧含量在线检测且是否已定期进行检查标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查现场煤气设置进出口盲板(阀);氮气或惰性气体吹扫接口。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10
查现场是否已设置与柜容联锁的快速开闭阀门。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11
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是否已做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2
查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备案回执。
原安监总局令第40、91号
13
查《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备案回执。
原安监总局令第88、91号
14
查企业应急演练记录、应急物资和应急器材配备情况,并在现场抽检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国务院令第708号、原安监总局令第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