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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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的客体通常是。

2.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等方式。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年。

4.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这就是地役权的。

5.根据地役权的行使内容,地役权可分为和。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

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8.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时设立。

9.《物权法》第146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0.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

A.30年

B.30至50年

C.30至70年

D.50年

2.地役权自()时设立。

A.地役权合同签订

B.地役权合同生效

C.地役权登记

D.地役权行使

3.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建设用使用权人的权利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D.土地的转让权

4.地役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A.第三人

B.供役地人

C.善意第三人

D.需役地人

5.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题)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有()。

A.国家机关用地

B.军事用地

C.公益性事业用地

D.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承包期限届满不愿继续承包

B.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C.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D.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3.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设立()

A.工业用地

B.商业用地

C.国家机关用地

D.商品住宅用地

4.下列情形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

A.转让

B.互换

C.出资

D.赠与

5.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

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司考题)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四、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事项中,属于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是()。

A.回赎

B.找贴

C.目的事实不能

D.供役权被分割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从事的行为是()。

A.使用承包的土地

B.对土地进行投资建厂

C.取得土地的收益

D.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法包括()。

A.出让

B.划拨

C.买卖

D.互换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包括()。

A.耕地

B.林地

C.草地

D.荒地

5.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法,地役权可分为()。

A.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B.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C.表见地役权和不表见地役权

D.土地地役权和房屋地役权

6.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

A.转让

B.入股

C.抵押

D.质押

7.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

A.30年

B.40年

C.50年

D.30至70年

8.下列情形中,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A.抵押

B.取得

C.行使

D.转让

五、名词解释题

1.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六、判断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国有土地。

()

√×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

6.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

7.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能一并处分。

()

√×

8.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

9.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抵押。

()

√×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但是,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

√×

七、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有哪些?

3.简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及其后果。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八、论述题

1.说明地役权的特点。

2.试述地役权的效力。

九、案例分析

1.某公司通过投标取得某一地段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管理局签订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但该公司此后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

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形下,决定收回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

某公司已经缴纳了建设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2.李楠系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民,与外乡三十里铺村的赵某结婚后,村里以她结婚为由,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承包地。

婚后双方一直在男方的原籍居住,共同耕种三十里铺村分给赵某的承包期为30年的耕地,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收益颇丰。

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于2002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楠回到娘家,多次要求三里九村归还其出嫁前承包的未到期的耕地,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答复。

生活没有来源的李楠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问:

李楠的承包权能否得到保护?

3.甲和乙同住一村,两家的承包地相距不远,乙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了一口水井。

2000年冬,甲和乙商定,从次年春天开始,甲用乙家的水浇地,每年给付乙1000元,为保险起见,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

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取水事宜。

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装置。

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

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

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不动产2.划拨3.304.不可分性

5.积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6.生效

7.善意第三人8.登记9.一并处分10.自动续期

二、单项选择题

1.B2.B3.D4.C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D4.ABCD5.AB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C2.B3.ABCD4.ABCD5.B6.ABC7.D8.BCD

五、名词解释题

1.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作居住使用的权利。

5.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六、判断题

1.×2.×3.√4.√5.√6.√7.×8.×9.×10.×

七、简答题

1.答: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行使限于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期限之内,故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且其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在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物的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分,用益物权侧重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且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也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因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不以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特殊条件下也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3.答: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除适用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消灭原因:

(1)期间届满。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

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依法律规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4)土地灭失。

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会有所不同。

(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如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答:

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因此,承包人有权为此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并且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

(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

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转让;(3)投资补偿权。

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二是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三是农地承包权依法流转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5.答: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

(1)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

(2)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

(4)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八、论述题

1.答: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在自己土地上一般不存在地役权的问题。

地役权不仅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土地所有人之间,只要有必要,在土地的使用人之间以及土地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也都可以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所谓便宜,系指方便利用的利益,此种利益不限于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或感情上的利益。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若无需役地,便不能产生地役权。

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另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能以地役权单独设定抵押权。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必须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

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

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各共有人共同享有或共同负担。

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分享地役权。

2.答: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需役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他人不动产提供方便。

因此,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人应当按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范围和程度来使用供役地;

(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必要设施的权利;(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的权利。

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和排除妨害的权利,不但供役地人应当容忍,而且第三人也不得妨碍。

因此,对于他人妨害地役权的行为,地役权人得请求排除,对于有妨害地役权的危险行为,地役权人也得请求防止;(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

在地役权消灭后,原地役权人对在供役地上所设置的工作物有取回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5)维护设置的义务。

地役权人既然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并设置工作物的权利,则对于因行使权利而建造的设置,自然有维持的义务,以防止供役地因此而受到损害。

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使用设置的权利与分担维持设置费用的义务。

对于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所为的设置,供役地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

(2)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设定地役权时虽然约定了地役权的行使场所或方法,但如果变更该场所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益的,则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行使场所或方法的权利;(3)费用请求权。

在有偿的地役权中,地役权人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供役地人则享有请求费用的权利;(4)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供役地人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

在积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应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为一定行为;在消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则负有不为一定行为而导致地役权行使不便的义务,但供役地人不负有为积极行为的义务。

九、案例分析

1.答:

土地管理局可以收回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在土地管理局多次催促的情形下,仍不开发利用土地。

因此,土地管理局有权依照规定收回某公司的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2.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在本案中,李楠结婚后,并没有从三十里铺村分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三里九村在李楠结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前收回其承包地的做法是违法的。

因此,李楠在离婚后回到三里九村,该村应当返还其婚前未到期的承包地。

3.答:

在本案中,甲为使用乙家承包地的水井里的水,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应当认定甲取得了地役权。

甲作为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乙家的水源。

但是,甲能否在乙家的承包地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呢?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

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使用的方法、范围及程度等,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不得超过或变更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方法及范围的,则地役权人有权于供役地损害最少的范围内为一切必要的使用。

本案设定的是汲水地役权,汲水地役权的行使必以一定汲水设置为条件,且地役权人为行使地役权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因此,甲有权在乙的承包地里挖沟安装取水装置,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及方法为之,对此乙有容忍的义务。

那么,乙要求甲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才能安装挖沟取水装置是否合理呢?

从本案来看,甲用乙家的承包地水井里的水浇地,约定每年向乙支付1000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笔费用的用途,因此,可以认定该笔费用既包括用水的费用,也包括占用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

既然如此,乙就无权要求甲提供相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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