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变更受理商委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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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变更受理商委网
受理--注意事项:
依据:
1、(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2、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程序: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程序申请人到拟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所在区(县)商务局登记排队,等待指标(每年由商务部向各省市下达指标),待取得指标后,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1、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6)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2、申报材料: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二、典当行有关变更事项典当行按以下变更事项要求准备资料,并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后出具明确意见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
(一)名称变更1、申报材料:
(1)申请书,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点击下载)机构)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经营地址变更1、申报材料:
(1)申请书,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点击下载)(点击下载)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典当行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新地址平面结构图,以及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区县公安部门初审意见。
(7)住所证明:
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本市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由原地址所在区县商务局出具同意调出证明,经拟迁址所在区县商务局同意后,向市商务委报送申报资料。
2、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增加注册资本(典当行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相融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1、申报材料:
(1)申请书,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点击下载)(点击下载)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资股东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5)股东出资协议。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审计报告、验资证明、银行入资对帐单。
。
(7)公司章程。
(8)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典当企业出具的上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2、申报程序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股权转让1、申报材料:
(1)申请书,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点击下载)(点击下载)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如有新股东需提交如下材料:
法人股东: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入资证明及银行入资对帐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自然人股东: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章或公章);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入资证明及银行入资对帐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公司章程。
(7)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典当企业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2、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1、申报材料:
(1)申请书,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点击下载)(点击下载)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6)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申报程序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六)解散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同时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审核--注意事项:
程序: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由区(县)商务局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批并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书。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向所辖区(县)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区(县)商务局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委审核,市商务委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市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区(县)公安机关。
二、典当行有关变更事项
(一)名称变更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县商务局初审,由区、县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后出具明确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批,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二)经营地址变更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县商务局,区、县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并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明确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批,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三)增加注册资本(典当行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相融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申报程序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县商务局,区、县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出具明确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批,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
增加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市商务委出示明确意见在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商务部在45个工作日内批复。
(四)股权转让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县商务局,区、县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出具明确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批,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
符合要求后受理。
企业对外转让股份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由市商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超过50%以上(含50%)市商务委出示明确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商务部在4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程序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县商务局,区、县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出示明确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批,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六)解散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确认后,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市公安部门。
市公安部门通知区(县)公安机关在5日内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商务委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告知--注意事项:
告知与送达: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由区(县)商务局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批并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书。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市商务委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典当行有关变更事项
(一)名称变更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二)经营地址变更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三)增加注册资本(典当行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相融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增加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市商务委出示明确意见在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商务部在45个工作日内批复。
(四)股权转让企业对外转让股份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由市商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超过50%以上(含50%)市商务委出示明确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商务部在4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市商务委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20个工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六)解散市商务委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其他:
企业有关变更事项后需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
按照商务部要求,换证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12月份,需要换证的企业请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或11月30日前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和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送区县商务局,由区县商务局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送商务部。
业务咨询:
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9号窗口咨询电话:
85163380各区县商务局送交材料及领取批复文件和证书请到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