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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坛精华贴之一

(一)

1.乘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求偿?

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为什么?

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

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

答:

应该选A。

B-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发生了竞合,但不构成连带责任的要件;C-以侵权之诉就可以;D-两份赔偿,违背了民法中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2.合同法中有两个问题不懂

(1)合同法中的转让在途货物,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地址,如运输的目的地,那么货物风险是以合同成立时还是交货时转移呢?

(2)试用买卖中,货物的交付是否应该以合同成立时算?

如果是的,那么货物风险和孳息应该归卖方所有吧。

答:

买卖在途货物的,无论运输目的地是否与买受人要求的最终货物交付地点吻合,在途买卖的性质没有变,都是单证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易。

风险以合同成立时转移。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适用第140条简易交付规则,因而试用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和孳息归属归所有人,而非买受人。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

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

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

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担保物权一案例

甲需投资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高档家庭影院设备作抵押,并经过公证登记。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头一天,甲由于急需投资,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将家庭影院以10万元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当即交货付款。

甲当天将货款用做投资。

第二天乙向甲催款,方知家庭影院已经被转让。

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套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

问:

(1)丙是否取得该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

为什么?

(2)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为什么?

答:

(1)分两种情况:

其一,根据《担保法》49条第1款,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转让行为原则上无效;其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达到补正转让行为并使之有效的目的。

这样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丙可以取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

(2)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是担保法解释67条。

5.什么是死因赠与?

答:

死因赠与是特别赠与的一种,即因赠与人之死亡而生效力之赠与。

是赠与人生前订立契约,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生效力的契约。

就其以无偿给予财产为内容来说与一般赠与相同,但其将应属于继承人之财产而赠与他人则与遗赠类似,但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赠与则为契约,二者还是根本不同的。

6.关于抵押物的灭失,《担保法》与《民通意见》114、115条似有冲突

《民法69讲》中讲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抵押权人仅得就赔偿金行使物上请求权,但《民通意见》114条“ 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两者不是相矛盾吗?

再有民法69讲上说(p208)“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抵押权人不同意不影响转让效力”但民法通则上115条“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又有矛盾了?

答: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担保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因次,二者规定有冲突时,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此原则,民法69讲上的说法是正确的。

另外,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仍得就赔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物上请求权。

你第一段中的引用错误。

7.未经一方同意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甲女与乙男为夫妻,乙男在外跑业务但从未说自己赚钱,某日与甲女商量要买房,结果二人只有现金10万元,乙要买60万元的房子,甲不同意,不想借钱,乙说那就不用你管了,后来乙弄到钱买了房子,不久甲乙因故离婚,乙友丙拿出一借条说当初买房子时借乙50万元,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甲说我不知此事,与我无关,试问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所负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

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除非甲女向丙明示。

参见婚姻法解释

(二)24条、解释一18条、婚姻法19条的规定。

8.请教一下幼儿园的监护责任问题

二个小孩在幼儿园打架,互相造成伤害。

教师有责任。

题中的答案是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负适当责任。

根据是民法通则133、160条。

但我认为家长已经将小孩委托幼儿园,监护责任应该已经转移。

而且不属于无偿委托。

再问了几个法院的同志,说他们经常判的会是幼儿园负主要责任。

我现在有点无所适从。

到底谁对谁错。

请帮我讲解一下。

答:

小孩的父母是他的法定当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无论其父母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如果幼儿园有过错,适当承担责任,而不是监护权转移。

9.是服务商标还是销售商标?

某内衣专买店注册的“活得好”商标属什么商标?

A、服务商标B、销售商标。

请问选哪个?

答:

03指定用书将商标种类分为:

1、平面商标(平面视角特征)和立体商标(立体视角特征);2、商品商标(用在有形的商品上,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商标(用于无形的服务项目上,区别服务的提供者);3、集体商标(用于区别组织成员)、证明商标(监督性组织提供给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征)。

结合本题,专卖店不进行生产,只提供销售服务,选A较合适。

这是2000年题目,销售商标学理上承认,我国法律上不存在,此题有争议。

10.求教专利权的问题

专利权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算的,而专利权生效是公告之日,是否申请日至生效日这段时间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行为也构成侵犯专利权呢?

为何要从申请日计算期限呢?

另有一问:

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否也同时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

答:

专利权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算的,而专利权生效是公告之日,申请日至生效日这段时间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第13条规定处理。

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是侵犯姓名权,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这种行为是侵犯署名权。

11.如何区分《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及责任?

答:

前者只承担民事责任,侵犯的是作者权利;后者承担综合性的法律责任,侵犯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二者确实要分开,这是常考的.

12.合同法必考题请教老师

(1)甲欠乙10万元,以一辆汽车质押,汽车因意外事故灭失,得保险费2万元,是否:

甲对2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另外8万元转为普通债权?

(2)甲买了一个质量存在缺陷的热水器,现发生爆炸,人受伤,财务也得到损失,请问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6条与产品质量法)

(3)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a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情况通知承诺人。

b承诺因送达的原因于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将情况通知了承诺人。

答:

第一,对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的8万可以要求它提供新的担保,如果没有的话,就转为普通债务

第二,诉讼时效是2年,因为产品质量法上有规定,相对于民法,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二者都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前者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下册第745页;后者参见合同法第29条。

13.无因管理两题

(1)既对别人有好处,又对自己有好处的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2)当一个人已尽力去为邻人的房屋做修缮工作,却未能挽救房屋毁损的命运,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答:

(1)可以成立。

(2)应该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14.继承法的一个问题

A男和B女为夫妻,两人有儿子C。

A男死亡,B女对公公甲、婆婆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甲乙还有女儿D和E。

现在甲死亡,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故此答案应该是B、C、D、E和乙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15.不动产风险负担采用交付主义还是登记主义?

答:

物权转移是登记主义,风险是交付主义,因为占有人负有“占有照顾义务”,否则显示公平。

因为对于不动产的出卖人而言,转移所有权是他的主要义务,如果只是交付,而没有转移所有权,由未履行主要义务的一方承担风险更合理。

商品房则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1条规定,商品房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

(69讲381页)。

16.汽车属于准不动产,不可以设定质押,这种说法对么

答:

不对。

汽车属于动产,可以质押。

在此会产生质押与抵押的竞合。

17.该抗辩成立吗?

甲将其租赁给乙的房屋卖给丙而未通知乙,在甲、丙办完产权证后,乙主张优先购买权,请问丙能够用善意取得来抗辩乙的主张吗?

答:

按民法通则解释118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为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构成对所有人处分权的一种限制。

18.有关保证期间的疑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不是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而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之规定--参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如何理解?

答:

这是《担保法》的一个错误,因此《担保法解释》给予了修正。

19.请问一个关于监护的问题

当单位为监护人时,且未尽监护责任时,被监护人负有侵权之责时单位能免责吗?

答:

高法《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

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

说明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免责条件:

尽到监护责任。

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当然要承担责任。

而自然人作为监护人,即使尽到监护责任也要承担责任,只是可以减轻而已。

20.什么是代办托运?

代办托运的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代办托运与代理有何关系?

答:

代办托运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异地交付的,根据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代为买受人寻找承运人、并向承运人交付标的物,由承运人运送到买受人指定地点的行为。

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

是出卖人受买受人委托、以买受人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出卖人的签约行为是履行基于买受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是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21.赠与合同的问题

在赠与人向被赠与人(公益性质的赠与)作出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又未履行赠与的义务时,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我认为赠与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认识对吗?

答:

因为是诺成合同,无论赠与的性质是什么,都承担违约责任。

只是在非公益性、具有道德义务和公证合同的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罢了。

22.民法69讲第139页

例1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

现戊诉甲乙丙至人民法院。

例2设在例1的诉讼中,戊明确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赔偿责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赔偿责任。

例3设例2甲诉讼中,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丁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是3万元,则甲对戊承担的最大责任可能是多少?

(答案:

7万元)

例4设例3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丙丁四个侵权人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甲对戊承担的最大责任可能是多少?

(答案:

7.5万元)

请教例4中的7.5万元是怎么计算出的?

答:

甲诉讼中,由于法院无法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因此推定各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平均为2.5万,而此时由于戊明确放弃丁的任何赔偿责任,因此甲乙丙在放弃范围内免责,即对丁的2.5万元免责,所以甲乙丙之间的连带责任为10-2.5=7.5万元,这也是甲对外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

23.一道典型案例

甲与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千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接收并表示谢意。

三年以后,甲与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千元,乙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答:

按照题义,甲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不成立赠与合同;乙得到3000是基于甲的意思,属于合法持有,不成立不当得利。

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10年、20年均可),但要给贷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在合理时间届满仍不返还的,此时,贷款人行为侵犯借款人的合同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

选C。

24.有关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问题:

何为补充赔偿责任?

答:

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非主要责任,侵权责任由第三人造成侵权人当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此责任有别于侵权人的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

民法论坛精华贴之二

(二)

1.《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两年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有什么区别?

答: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是两年。

这里的产品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责任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又因为《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所以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责任侵权案件诉讼时效是两年。

这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质量不合格未告知的诉讼时效一年是有区别的。

另外,由于产品质量的瑕疵导致违约之诉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2.在有字号的合伙诉讼中,以字号为被告,还是以共同合伙人为被告?

答:

应以共同合伙人为被告。

因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规定晚于《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

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

3.承包的果园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对待,是果园还是果树或者是果子?

答: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

承包果园人对于果园没有所有权,只有承包经营权,所以果园的承包的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是承包果园的收益(如成熟的果实和投入的资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4.张某发现A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照片,便同A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厂拒绝,称广告是B广告公司制作的,而广告公司称照片是业余摄影爱好者杨某提供的,经法院查明,照片是杨某经幼儿园的老师同意后拍摄的。

本案中的被告应为谁?

答:

A厂、B广告公司,杨某为共同被告,因其共同侵犯了张子的肖像权。

5.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收益,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答:

在未进行分割前,为共同共有。

6.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不善的具体情形。

即:

故意和重大过失或以社会经验,常人的管理职责如何区别的问题?

答:

重大过失就是以社会经验和常人的管理职责为标准的,如:

常人应当注意到的,管理人却没有注意到,这说明他有重大过失。

因为无因管理之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中,管理人才负担赔偿责任。

7.无因管理中,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是否包括误工损失费?

如当事人提起误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答:

可以成立。

因为无因管理中,可以请求必要的费用和损失,而误工费用当然可以主张。

8.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后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造成货物毁损的在第三人有过错与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分别怎样处理?

答:

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直接对次受托人进行指示。

如次受托人有过错,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如次受托人无过错,委托人不能要求次受托人承担责任。

9.一方乘人之危与他方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未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无效?

答:

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未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按乘人之危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0.何谓请求权?

为什么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

解答: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货币可以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

11.监护人尽了职责,被监护人若侵权,可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赔偿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如监护人未尽职责,损失是否也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呢?

解答:

此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也应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但这种情况下,并不排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对被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12.甲立下一份遗嘱,指明将财产中房屋一问赠与某乙,并附加说明,该份遗嘱的生产时间从甲死亡时为,怎样理解该遗嘱属于既不附条件又不附期的民事行为?

解答: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该条件成就时民事行为才开始生效,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附期限到期日为该民事行为才开始生效,本题当中甲的赠与行为并没体现出有附加条件上是附加了一些说明,即起到一些注解的作用所以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以甲死亡时为准。

13.连带责任的分类和分别处理的方式?

解答: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民法通则》规定,发生连带债务,须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形式常见于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雇佣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中。

因为连带债务对外(债权人之权利)对内(债务人内部关系)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主要有:

一是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等,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他债务人得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是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之债。

若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就其他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份额,有请求偿还的权利。

14.在没有委托关系为基础的情况下,授权行为是否可以有效?

解答:

首先我想说明此问题本身的发问很模糊,我想你问的可能是代理关系不明时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越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若经被代理人授权追认后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此时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行为。

15.授权行为、代理行为、委托行为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解答: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行为要有本人(即被代理人)授权明确代理权限,而委托行为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一定的行为,所以在委托合同当中即有委托行为也有代理行为和授权行为。

16.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因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解答: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由于过错无论给第三人或者是被代理人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责任。

17.合伙负责人违反合伙协议对外行为,对合伙是否有效?

解答:

如果合伙负责人违反合伙协议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若相对人知道合伙负责人无权作为仍与之为一定的民事行为,那么此行为对合伙组织或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此行为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而其他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负责人的过错程度而向其追偿损失。

18.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解答:

过失在刑法当中是一种主观罪过形态,在民法当中是一般侵权当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而意外事件一般是阻却违法事由的法律事实。

19.何谓普通法?

何谓特别法?

解答:

在我们国家普通法指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而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如合同法相对于民法等。

20.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解答:

个人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民法通则来调整,而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一般情况下个人合伙大都是临时性的,并且很多合伙形式非要式行为,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这种合伙行为某一目的一成就那么合伙也随之结束,缺乏长期性和稳固性,而合伙企业需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在组织形式上比个人合伙更为严密,一般有自己的合伙协议、经营场所,营利性目的明显。

21.宣告死亡撤销后要返还原物,此时原物的孳息是否也应返还?

解答:

从物权原理可知孳息是从属于原物的当然应该返还,但原物的所有人应给相对人适当补偿。

22.我不清楚事实行为,如果某行为是事实行为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有效、或无效?

解答:

事实行为是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它不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但事实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虽无意思表示,只要有管理事实就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23.个人合伙或公司超范围经营造成损失责任有谁承担?

未造成损失是否有效?

解答:

个人合伙或公司超范围经营如果违反国家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则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经营虽然超范围经营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害则此经营行为为有效行为。

24.单方行为是否可以有偿?

解答:

单方法律行为与是否有偿根本就不冲突,当然可以有偿。

25.买卖不动产的合同,登记与否是否为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解答:

买卖不动产合同和买卖动产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地位适格合意表示一致则合同即可成立。

至于是否登记并非买卖不动产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却是合同标的是否发生物权转移的实质要件。

26.特殊侵权与监护责任的关系?

解答:

特殊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监护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

27.赔偿损失是不是物上请求权?

解答:

赔偿损失不是物上请求权,而是债权上救济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上请求权虽然同为请求权,但二者的发生前提、作用和内容都有明显的不同。

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属于救济权。

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追还原物请求权等,债上请求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债上请求权也有属于救济权的,如赔偿损失请求权,但主要的是给付请求权。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赔偿损失请求权是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在侵害行为使权利人遭受财产损失时发生和行使;物上请求权的作用是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正常支配,在物权标的尚存在,但物权行使受妨害时发生。

28.紧急避险的赔偿和防卫过当的赔偿是就过当的那部分赔偿还是全部的赔偿?

解答: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129条有明显规定:

其中128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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