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word文档.docx
《项目管理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word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管理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word文档.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项目管理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word文档
工程质量试验制度
第一条试验检测均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标准、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
第二条进场前及时收集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以及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作为进场初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必须经过自检、平行实验、见证实验合格并经驻地监理站同意后方可使用,坚持先实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项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必须经过驻地监理机构验证实验,并签发《配合比报告审批单》后使用。
第五条严格施工计量工作,混凝土集中拌和,采用自动计量设备,砂浆有磅称计量,杜绝使用体积比。
第六条根据砂、石含水量认真计算施工配合比,严格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对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按规定进行送检和自校,确保性能良好,精度可靠。
第八条严格按实验规程控制工作间温度、湿度;仪器设备摆放有序,保持工作间整洁。
第九条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责任心,树立“质量第一,质量终身制”的观念。
第十条对于进入的材料必须按批次检测,砂、石料场检验各项指标(尤其是碱骨料反应性能、坚固性、有机质含量、氯离子含量、硫酸盐含量等)要进行认真、严格的实验,确保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树立为施工生产服务的思想,按规范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实验检测工作,为施工生产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坚持“工艺实验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施工项目大面积开展前,应通过工艺实验积累施工参数和经验,提高工艺水平,确定标准化生产程序和掌握施工工艺各项参数。
第十三条在做好最终检验的同时,更要做好过程控制,控制施工质量从源头抓起,不合格的材料不允许进场,不合格的工序、部位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3次,并做好记录;按规范制作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
第十五条加强土工实验工作,加强路基压实度检测和路基无损检测(K30、Ev2、Evd等),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路基压实度检测以灌砂法为主,如果使用核子湿度密度仪,必须和灌砂法进行对比实验,报驻地监理机构审批后使用。
第十七条认真填定各种实验检测记录;出具实验检测报告应真实完整,有确切的实验检测意见,结论公证;建立各种实验检测台帐;完成实验报告,由质量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发。
各种资料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自检实验检测资料、见证实验检测资料、外委实验检测资料的归档整理,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样板引路制度
项目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全面实行样板引路的方针,树立典型,采取以点带面的做法,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强化过程控制,把样板工程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结合起来,贯彻到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
样板工程应该是全方位的,无论是从内业还是外业,无论是现场管理还是过程控制乃至队伍管理都应该是样板,它应该是依法合规、标准化管理、程序作业的典范,是技术、质量、安全、环境等各项工作的典范,是基础建设、内业资料、队伍管理的典范,是一个窗口工程。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验收规范要求,按照施工工序在关键节点制定质量控制管理程序,包括施工控制重点、检查流程等。
在确保工程达到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前提下,提高内部验收标准,强化对设计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制定高标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以及施工质量标准,坚持每一道主要工序树立优秀的质量标杆样板,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检查通过后,整个工程参照样板的工艺做法,按照样板的合格标准来施工。
在项目现场设立质量样板段,它既是工人的培训基地,也是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线工人通过“样板引路”的展示,对于施工工艺、技术等细致分解,精确掌握,确保一线工人在建筑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作业,保证产品质量。
将各工序的检查形成标准化程序,实现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体系。
在对样板段分步分项检查过程中,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将检查工作按照主要施工工序分成若干个检查流程,并形成规范严谨的《标准化指导书》,用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对每个检查流程中的各节点进行质量监控,逐步实现事前、事中控制,减少事后控制,逐步完善检查工作的流程化,标准化。
在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事先制订质量措施,并广为宣传或进行必要培训,做出样板工程后进行推广。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为了规范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质量行为,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确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按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每个检验批完成后由作业班组负责人报项目部技术科和安质科,有技术员和质检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认验收记录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填写质量验收记录表。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填写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成品、半成品防护制度
成品、半成品保护是施工单位为缔造过程精品而启动的系统性强、综合性强的基础管理程序。
是保证如期竣工、降低成本损耗、坚持文明施工、实现安全生产、最终实现精品工程的强化管理控制过程。
成品保护并不仅指结构物竣工后的成品保护,同时也指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的中间产品的保护。
第一条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提高对半成品、成品的保护意识,提高员工自觉保护的能力,并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条成立半成品、成品维护组,设专人进行维护,为顺利交接打好基础,向业主交付优质的工程。
第三条制定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做到有制可依。
第四条对半成品、成品工程设置明显标志,以防其它工程施工或进行基本建设时,意外破坏。
第五条对周边村民、居民宣传工程的重要性和意义,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与他们建立良好关系,相互配合,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共同保护建设产品不受破坏。
第六条实行巡逻制度,每日巡查过程中将成品的监护当作一项重要的和主要的工序,项目部安排专人加强巡视,防止人为破坏。
第七条巡查中如发现成品、半成品损坏或丢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书面报告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修复,修复不了的,及时报告业主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自然损坏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坏,应及时组织各工区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和标准予以恢复,工程成品保护过程同时执行《不合格品、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和《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第九条上下工序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半成品、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条出现特殊情况(如停工),应对成品、半成品等采取保护措施,做好防护工作并注意验证。
第十一条对工程结构物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应贯穿整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应根据工程结构物特点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结构物受到损坏、污染等破坏,对砼预制块(件)、各种标志、各类界桩、护栏、钢(铁)构件、围挡、沟渠等易损设施要防损坏、污染、丢失、防潮、防晒、防腐等,保证施工过程中工程设施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严格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成品在交付前采取适当的防护和隔离措施,防止交付前的损坏、丢失及污染,注意清洁美观。
第十三条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后,项目经理部和各工区管理部门应采取保护产品质量的措施,这种包括整洁、安全、消防、治安的防护应延续到业主接收为止。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铁道部质量监督站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文),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产生重大影响的,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的,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的,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应立即向分公司上报,并于当日出具事故快报。
第五条一般质量事故报分公司安质科,由分公司安质科按月上报。
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分公司领导和安质科,由分公司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和质量监督部门。
其他方面的报告,按国家和铁道部及建设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八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九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分公司安质科备案;发生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情节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项目部领导应及时到分公司汇报。
第十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八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罚不放过。
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3天内报分公司安质科。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名称、工区工程名称;
2、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3、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
4、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等级;
6、事故类别(如:
违反基建程序,勘测设计错误,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按图施工,不按规范、工艺施工,工艺流程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测量错误,工程试验错误,设备、机具故障,其他);
7、事故经过及原因;
8、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9、结构损坏部位处理方案及整改结果;
10、今后的防范措施;
11、附件:
结构损坏情况照片和修复情况照片,经济损失计算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或职称、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人为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3、发生质量事故后,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4、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5、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第十三条对事故处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不低于两者中较重标准。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向铁道部申请决策。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做好了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到程序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回访的职能由分公司安质科负责组织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履行。
第二条工程质量回访分为合同条款规定的定期回访和过程中的过程主动回访。
第三条合同条款规定的定期回访一般为工程验交签证后的一年时间内进行。
过程回访,可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进行。
第四条定期回访由分公司安质科按照工程项目的转产签证时间拟定年度回访计划。
根据回访计划安排,编制回访签证记录表。
组织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前往运行单位了解工程使用功能等状态。
听取运行方的意见或建议,签署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过程回访由项目部负责。
主要回访单位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
主要听取相关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意见或建议。
根据所提建议或意见及时完善施工过程中的不足。
对于相关方所提建议中,属施工图以外的内容应通过设计单位的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工程质量的保修按照合同或者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